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2025年法硕联盟论坛vip会员招生
2025法硕辅导班哪个好?
查看: 9621|回复: 1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08备考必看

[复制链接]

1052

主题

0

好友

9650

积分

法硕元帅

LUCK

Rank: 25Rank: 25Rank: 25Rank: 25Rank: 25Rank: 25Rank: 25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6863 枚
积分
9650 点
帖子
2101

法硕美女 联盟帅男 当天发帖大王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7-4-27 22:35: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法律硕士联考民法学命题基本规律<BR> 民法以其理论的博大精深在众多部门法中享有盛誉。得民法者得天下!此话本是用在司法考试中的,用在法律硕士考试中也颇具道理。 <BR>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中,民法学与刑法学合并构成专业基础课考试,各占75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一般概念、原理和制度的基本知识及基本方法的掌握水平,测试考生运用这些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思维能力和法律语言表达能力。  <BR>在具体的命题方式上,主要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最近两年的民法学考题中体现出一个明显的趋势:重视案例分析。抛开选择题中大量的案例题,仅10分一道的案例分析就有两道。而民法中的案例是有规律可循的: <BR>其一,都会有相应的法条规定,而且都是重点法条;  <BR>其二,一般集中在“合同”、“侵权(尤其是特殊侵权)”、“继承”这三个方向 ; <BR> 其三,不会有很复杂的结果。在具体的命题内容方面,近几年民法的考查都较为广而全,涉及到各章各节,但本着“大重复,小不重复”之特点,重要知识点和基本知识点还是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涉及。 <BR> 因此考生一定要认真研读历年真题,在把握全局的基础上加强对民法重要知识点的理解和准确掌握。 <BR> 根据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中的指出试卷结构和样卷,今年法硕联考的民法学部分,包括单项选择题20小题、共20分,多项选择题5小题、共10分,简答题2小题、共12分,辨析题1小题、8分,法条分析题1小题、10分,以及案例分析题1小题、15分。总计75分。从大纲的内容调整来看,新增的知识点包括“民法的解释”、“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以及婚姻法的内容。一般来说,每年新增的知识点在考试中极易出题,考生应给予关注。特别是此次法硕联考加入了婚姻法,新增了“婚姻、家庭的概述”、“婚姻的成立、效力、终止”及“其他家庭关系”三节内容,是一个重大的变更,改变了法硕考试的民法学部分几年来一直未包括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家庭法的状况,使得对民法学部分的考查更加完整和全面。可以说,这部分在本次考试中必然出现,重点是结婚的条件、无效和可撤销婚姻、法定离婚理由、离婚的法律后果、以及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和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请考生予以特别注意。 <BR> 此外,民法学考试中传统的重点,包括合同、担保、继承、代理、监护、民事责任等部分还应重点复习,这几部分仍然是出案例分析题、简答题和辨析题的重点。同时,民法中的法条分析题也有规律可循,其针对的对象往往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制度,考查考生对重要法条及其法理的理解能力,要求考生准确把握这些重点法条所规定的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效力及其立法意义。而民法中的重要制度不外乎宣告失踪死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善意取得、代理、代位权和撤销权、债的几种消灭原因、合同履行中三种抗辩权、格式条款、几种担保物权、以及继承和人身权部分的一些制度。对于这些由一两条重要法条所规定的重要的制度,复习时应着重掌握。 <BR>  <BR>1、关于法律硕士 <BR>法律硕士(简称JM,即Juris Master的缩略语)是专业学位之一,JM与MBA(工商管理硕士)、MPA(公共管理硕士)并称为文科职业研究生教育的三大支柱。法律硕士给非法学专业学生考研提供了新机遇、新选择。 <BR>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法律人才专业口径过窄、人才规格单一,加上招生方法及培养模式均不适合于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难以满足当今社会的需要。目前高质量的法律人才不足,尤其是社会急需的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更为缺乏,因此,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践性法律人才,其毕业生就业前景广阔。 <BR>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培养的全过程要体现法律职业对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法律理念,即法律意识及价值观、法律思维的逻辑与方式、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法律人员的从业素质和从业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BR> 2、关于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 <BR>招生条件不一样。法学硕士要求本科毕业,不招收同等学历;法律硕士要求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同等学历的专科毕业生必须工作两年以上。 <BR>考试试题不同。法学硕士这几年越来越难、考生也越来越多,难度之大有目共睹;而法律硕士的考试虽然政治理论课、外语考试是一样的,但专业课考民法学、刑法学和综合考试(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为全国联考科目,已经形成了规范的复习教材。 <BR>录取比例不一样。法学硕士的录取比例,一般都是在10:1左右,北大等名校更达20:1;法律硕士录取比例一般在8:1,名校达到15:1。 <BR>培养方式不同。法律硕士基本是自费,如北大的是每学分800元,论文指导和论文答辩费6000元;法学硕士有公费也有自费。 <BR>教学方式不同。法学硕士分专业采取导师制,每个学生一个导师。而法律硕士不分专业,在导师组的指导下进行,学习的课程是法律的基础课。 <BR> 3、关于报考法律硕士的条件 <BR>法律硕士只招收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历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本科同等学历者一般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毕业后工作两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或两年以上。各校对专科生的报考要求不同,详情请以招生简章为准。 <BR>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BR> 4、关于法律硕士联考主考科目及联考各科的具体题型和分值情况 <BR>初试共五门:政治、外语、专业课(刑法、民法)、综合课(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外语用全国统考,专业课和综合课的命题从2004年起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为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 <BR>政治(100分、3小时)全国统考  外语(100分、3小时)全国统考 <BR>综合课(150分、3小时)联考  专业基础课(150分、3小时)联考 <BR> 刑法:75分,其中总论45分 占60%;分论30分 占40% 。在具体题型上,注重客观性和应用性的题目(也就是主观题)。具体分值如下:  <BR>1、单选题 20分(20×1分) 2、多选题 10分(5×2 分) <BR>3、简答题 10分(2×5分) 4、辨析题 10分(2×5分) <BR>5、法条分析题 10分(1×10分) 6、案例分析题 15分(1×15分)  <BR>7、总题量共计45题(客观性试题40分,主观性试题35分。) <BR> 民法:75分。具体分值如下: <BR>1、单选题 20分(20×1分) 2、多选题 10分(5×2分)  <BR>3、简答题 10分(2×5分) 4、辨析题 10分(1×10分) <BR>5、法条分析题 10分(1×10分) 6、案例分析题 10分(1×15分)  <BR>7、总题量共计36题,其中客观题30分,主观题45分。 <BR>  <BR>综合课:150分,其中法理60分,宪法50分,法制史40分。具体题型及分值分布情况如下: <BR>1、单选题 50分(50×1分)(法理14 宪法22 法制史14)  <BR>2、多选题 26分(13×2分)(法理4 宪法5 法制史4)  <BR>3、简答题 24分(3×8分)(法理8 宪法8 法制史8)  <BR>4、分析题 30分(3×10分)(法理10 宪法10 法制史10)  <BR>5、论述题 20分(1×20分)(法理20) <BR> 5、关于49所招收法律硕士专业的院校 <BR>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河北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学院、西安政治学院、兰州大学。 <BR> 6、关于报考法硕的时间 <BR>每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网上报名的时间大概在10月初左右,同学们应及时关注所报学校的网站和招生简章。四联网站也会在第一时间为同学们提供第一手信息。 <BR> <BR>7、关于法律硕士考试的优势 <BR>公平。所有考生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大家都不是科班出身。试题由国家统一出题。 <BR> 8、关于计划内招生与计划外招生 <BR>计划内招生是指国家统一招生中,有一批名额由国家出学费,这类名额也叫公费生。 <BR>计划外招生是指考上后由自己出学费(也叫自费生),每年3—4万元,各校招生比较多。 <BR> 9、关于填报第二志愿 <BR>可以,但调剂最好是在复试以前调剂,可能性比较大,而且只能调剂到第一志愿没有招满的学校,主要是自己及时与学校联系,第一志愿报考的学校推荐作用不大。 <BR> 10、关于小语种考生 <BR>主要招收小语种的学校如下: <BR>北大(英语、日语、俄语)、 <BR>人大(英语、日语)、 <BR>政法(英语、俄语、日语)、 <BR>吉林大学(英语、日语、俄语)、 <BR>山东大学(英语、日语、俄语)、 <BR>苏州大学(英语、日语)、 <BR>浙江大学(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 <BR>武汉大学(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 <BR>湘潭大学(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 <BR>西南政法(英语、俄语、日语)、 <BR>西南财经大学(英语、日语)、 <BR>贵州大学(英语、日语)、 <BR>大连海事大学(英语、日语、俄语) <BR>华中科技大学(英语、日语、俄语、法语) <BR>东北财经大学(英语、日语、俄语) <BR>山西大学(英语、日语) <BR>中国社会科学院(英语、日语、俄语)等。 <BR>  法硕刑法学基础班笔记---刑法总则(1)  <BR>来自:四联教育  <BR> 第一章、刑法概述&犯罪概念 <BR> 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BR>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s):①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BR>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 <BR> 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 <BR> 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BR> 四、刑法的空间效力(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 <BR> 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BR> 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BR>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 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BR>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BR>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 <BR> 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 <BR> 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BR> 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BR> 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BR> 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BR> 五、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BR>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特征,反映犯罪和社会的关系,是客观危害主观恶性的统一,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BR> 2.刑事违法性:法律特征,反映犯罪和刑法的关系。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BR> 3.应受惩罚性:法律后果,反映犯罪和刑罚的关系 <BR>  第三章、犯罪构成 <BR> 一、犯罪构成概念:基修标派简复叙空 <BR> 二、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BR> 1.犯罪客体的种类:①一般客体:一切刑法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②同类客体 ③直接客体:指具体犯罪侵犯的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具体部分(简单客体、复杂客体指侵犯了2个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BR> 2.犯罪客体于犯罪对象的关系:①联系②区别 <BR> 三、犯罪客观方面 <BR> 1.犯罪客观方面概念,即犯罪的客观要件,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必要要件(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因果关系) ②选择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BR>2.危害社会的行为: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BR> 1)作为 <BR> 2)不作为: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行为的特定义务(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上or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②可能履行这特定义务 ③不履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BR> 3.危害社会的结果:指危害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物质性or非物质性) <BR> 4.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特殊性 <BR> 四、犯罪主体 <BR> 1.自然人:①实施了危害行为 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分法)(homicide, intentionally injuring another person resulting in serious bodily injury or death, rape, robbery, selling narcotic drugs, arson, causing explosion, spreading dangerous material)③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盲聋哑、醉酒) <BR> 2.单位:单位犯罪3要件①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刑法明文禁止单位实施的 ②主体是:公司、企事业、机关、团体 ③单位犯罪,目的必须是为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并且单位犯罪必须于单位的工作或业务相联系 ④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 <BR> 五、犯罪主观方面 <BR> 1.概念:即犯罪主观要件或罪过,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or过失的心理态度 <BR>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必要要件:故意or过失;选择要件:犯罪目的和动机 <BR> 3.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包括意识因素(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①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对犯罪客体的认识 ②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认识)(有认识、无认识、推定认识)和意志因素(行为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态度,包括希望、放任、疏忽、过于自信) <BR> 4.犯罪故意:①意识因素上,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希望or放任态度 <BR> 5.犯罪过失(a negligent crime):①意识因素上,应预见危害结果但没预见或已预见危害结果轻信能避免 ②在意志因素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抱根本否定的态度 <BR>   <BR>意识因素 <BR>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 <BR>对比 <BR>  <BR>直接故意 <BR>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clearly know <BR>希望wish <BR>直故vs.间故:①意识②意志上对危害结果发生③直故对危害结果有直接追求性,间故以追求其他目的为前提 <BR>  <BR>间接故意 <BR>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know  <BR>放任allow <BR>  <BR>疏忽大意 <BR>应预见危害结果,但疏忽没预见 <BR>根本否定deny <BR>间故vs.过于自信过失:①意识上,对危害结果的防止,间故没有认识或不关心,过于自信有一定认识 ②意志 <BR>  <BR>过于自信 <BR>已预见危害结果,但轻信能避免foresee <BR>根本否定deny <BR>  <BR> 6.犯罪目的,指犯罪人通过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犯罪动机之行为人犯罪的内心起因。 <BR> 7.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BR> 1)法律上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总原则: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认识错误而变化 <BR> 2)事实上认识错误:①对目标的错误认识 ②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 ③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 <BR> 3)行为差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发生了不是行为人预期的结果,一般要负未遂责任 <BR>  第四章、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 <BR> 一、犯罪既遂 <BR> 1.结果犯:实行完犯罪行为且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故杀、故伤、盗窃、诈骗、抢劫) <BR> 2.危险犯: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出现即既遂(放火投毒、破坏交通工具、设施) <BR> 3.行为犯:要求行为人实行完毕法定的犯罪行为即既遂(脱逃罪、绑架罪、强奸罪) <BR> 4.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行犯罪即既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黑社会罪、教授犯罪方法罪) <BR> 二、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BR> 要件:①已经为犯罪预备②在犯罪实行前停止③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 <BR>三、犯罪未遂: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BR> 要件: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②犯罪未得逞(没有完全符合特定犯罪全部构成要件)③未得逞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BR> 分类:①实行终了的未遂②能犯未遂 <BR> 四、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vs.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BR> 要件:①在预备过程或实行过程中放弃犯罪 ②自动放弃犯罪 ③彻底放弃 <BR> 要件:①犯罪实行完毕 ②犯罪结果未出现 ③自动放弃犯罪 ④彻底放弃 ⑤有效预防犯罪结果发生 <BR>  第五章、共同犯罪(存在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中) <BR>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 <BR> 1.主体要件:必须2人以上,自然人or单位(必须符合前论所述犯罪主体的要件) <BR> 2.客观要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和不作为相结合) <BR> 3.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共同认识因素和共同意志因素(希望or放任)(同时犯、故意内容不同、超出共同故意均非共同犯罪) <BR>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任弼时复检一特务 <BR> 1.任意vs.必要:任意共犯指可由一个人完成的犯罪,当2个人共同实施时。必要指只能2人以上才能实施的:①聚合性共同犯罪②集团性共同犯罪 <BR> 2.一般vs.特殊:特殊指有组织的,通称为犯罪集团(3人以上/稳定性/组织性/一定目的性) <BR> 3.简单vs.复杂:没分工简单,有犯罪分工复杂。可按犯罪分工划分(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 <BR> 4.事前通谋vs.事前无通谋(事前共犯、事中共犯) <BR>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以下为刑法中分类) <BR> 1.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BR>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是首要分子,按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BR>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是首要分子。 <BR> 3)其他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按其所参与的罪行处罚 <BR> 2.从犯:接怂恿起次要or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帮助犯、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BR> 3.胁从犯:(A person who is compelled to participate in a crime)被胁迫参加的。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BR> 4.教唆犯:(instigates others to commit a crime)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劝说、利诱、授意、收买、威胁。注意间接正犯的问题。(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P><P>
法硕-fashuo 联盟-union 法硕联盟-fashuounion
回复

举报

20

主题

0

好友

1128

积分

法硕少校

Rank: 8Rank: 8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1722 枚
积分
1128 点
帖子
671

论坛功臣 联盟感动人物

2#
发表于 2007-4-27 23:43:31 |只看该作者
看看!![em1]

71

主题

0

好友

2231

积分

法硕上校

~罗马队~队长

Rank: 12Rank: 12Rank: 12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2714 枚
积分
2231 点
帖子
940

当天发帖大王 论坛功臣 联盟感动人物 年度发帖冠军 新年勋章 论坛人气之最 法硕智多星 优秀版主 联盟之星 论坛元老 论坛元勋 爱心大使 终身成就

3#
发表于 2007-4-28 04:14:15 |只看该作者
研究一下~~
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来寻找光明。

1

主题

0

好友

582

积分

法硕上尉

Rank: 5Rank: 5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280 枚
积分
582 点
帖子
66
4#
发表于 2007-4-28 06:39:14 |只看该作者
恩  谢谢 <BR>

38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法硕大元帅

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37473 枚
积分
10005 点
帖子
485

联盟帅男 当天发帖大王

5#
发表于 2007-5-19 09:55:49 |只看该作者
看帖回帖,传统美德!!
" x0 u4 w# K( b0 s看帖不回,违法犯罪!!
漫漫人生途,茫茫不知路.喝问来生缘,苦寒春秋度! (下完资料记得回帖啊)

11

主题

0

好友

1665

积分

法硕上校

Rank: 12Rank: 12Rank: 12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618 枚
积分
1665 点
帖子
435
6#
发表于 2007-5-19 09:57:58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哟!7 E3 k9 Z" g/ T4 a+ ]6 f; u7 r0 \
不过我看好像招小语种的学校多了不少吧?

524

主题

0

好友

6331

积分

法硕上将

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Rank: 20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3415 枚
积分
6331 点
帖子
1763

年度发帖冠军 新年勋章 法硕智多星

7#
发表于 2007-7-26 15:30:30 |只看该作者
:f :f 支持
我爱法硕联盟论坛!
公正,公平,公开,正义!

9

主题

0

好友

1010

积分

法硕少校

Rank: 8Rank: 8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126 枚
积分
1010 点
帖子
99

优秀超级版主

8#
发表于 2007-7-29 12:20:54 |只看该作者
公主出品比属精品

0

主题

0

好友

702

积分

法硕上尉

Rank: 5Rank: 5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71 枚
积分
702 点
帖子
53
9#
发表于 2007-7-29 13:58:59 |只看该作者
:)

1

主题

0

好友

569

积分

法硕上尉

Rank: 5Rank: 5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32 枚
积分
569 点
帖子
22
10#
发表于 2007-7-29 23:52:23 |只看该作者
:) :) :) 一定要支持

0

主题

0

好友

517

积分

法硕上尉

Rank: 5Rank: 5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9 枚
积分
517 点
帖子
8
11#
发表于 2007-7-30 20:30:34 |只看该作者
:a :a :a :a 顶
12#
无效楼层,该帖已经被删除

28

主题

0

好友

1414

积分

法硕少校

Rank: 8Rank: 8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413 枚
积分
1414 点
帖子
267
13#
发表于 2007-7-30 21:32:36 |只看该作者
:)

18

主题

0

好友

890

积分

法硕少校

Rank: 8Rank: 8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175 枚
积分
890 点
帖子
143
14#
发表于 2007-8-2 20:04:30 |只看该作者

美女不尚铅华,似疏梅之映淡月

异域公主,你是今年的考生吗,如果是的话,留个联系方式,我考今年的人大

11

主题

0

好友

674

积分

法硕上尉

Rank: 5Rank: 5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66 枚
积分
674 点
帖子
47
15#
发表于 2007-8-2 21:36:13 |只看该作者
狂顶啊,多谢公主姐姐~~:handshake :handshake

0

主题

0

好友

504

积分

法硕上尉

Rank: 5Rank: 5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4 枚
积分
504 点
帖子
2
16#
发表于 2007-8-3 03:18:10 |只看该作者

??

为什么不重点介绍一下法学硕士啊.

16

主题

0

好友

959

积分

法硕少校

Rank: 8Rank: 8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146 枚
积分
959 点
帖子
116
17#
发表于 2007-8-3 06:40:58 |只看该作者
:handshake

14

主题

0

好友

992

积分

法硕少校

Rank: 8Rank: 8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162 枚
积分
992 点
帖子
110
18#
发表于 2007-8-3 10:04:14 |只看该作者
我是刚刚注册的菜鸟,各位前辈果然尽心尽力,我也要加油了,不但要自己努力,也要力所能及的帮助大家~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Online!

QQ|手机版|Archiver|删贴申请及投诉|本站联系方式|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906号|法律硕士联盟    网站备案:京ICP备17017054号-4

GMT+8, 2024-4-28 17:43 , Processed in 1.130800 second(s), 38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