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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例分析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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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6:41:27 |显示全部楼层
甲于1991年3月1日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8年5月7日,甲乘其妻上夜班之机,乔装打扮后外出作案。当甲来到一昏暗僻静处,见有一妇女在前,便将其击倒在地后实施奸淫。强奸之后,后抢劫该妇女的挎包一只,内有若干财物,然后逃离现场。被害妇女连夜到公安局报案。当被害妇女报案回到家中,发现自己的挎包已在桌上,知道是自己的丈夫所为,遂于丈夫发生争吵。甲知道所奸之人为自己的妻子,所抢劫之物为自己中财物,以为无事,第二天就和妻子一起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主动讲清前晚所做之事。公安机关依此逮捕了甲。
请就本案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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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7:55:42 |显示全部楼层
强奸既遂。事发当时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构成既遂。强奸与抢劫数罪并罚。甲自抢劫罪的兴发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强奸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二天甲和妻子到公安机关的行为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爱的形而上学,恨的唯物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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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9:08:22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说法    类似这样的题 我也做过, 在刑法学上也是有争论的,但是最后作出的结论是:如果丈夫误将自己的妻子当做他人实施强奸的,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强奸罪的性质。本案中, 甲强奸自己妻子的行为,就是刑法中的对象认识错误。从犯罪构成上看,在主观发面,甲具有强奸妇女的主观故意,在客观方面,甲实施了强奸妇女的的行为,那么在犯罪客体方面,甲是否侵犯了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如果甲明知是妻子而实施强奸行为,并没有侵犯妇女的性权利,因为对自己妻子性权力的侵犯并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说明甲并没有强奸妇女的主观意愿,但是,甲是在对象认识错误的前提下实施的这一行为,是将自己的妻子当做他人进行强奸的,因而甲具有强奸妇女的主观意愿是明确的,只是由于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才误将自己的妻子当做他人进行了强奸,因此应以强奸罪论处。
所以 强奸与抢劫数罪并罚。甲自前罪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强奸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甲到公安机关的行为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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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9:08:57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说法    类似这样的题 我也做过, 在刑法学上也是有争论的,但是最后作出的结论是:如果丈夫误将自己的妻子当做他人实施强奸的,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强奸罪的性质。本案中, 甲强奸自己妻子的行为,就是刑法中的对象认识错误。从犯罪构成上看,在主观发面,甲具有强奸妇女的主观故意,在客观方面,甲实施了强奸妇女的的行为,那么在犯罪客体方面,甲是否侵犯了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如果甲明知是妻子而实施强奸行为,并没有侵犯妇女的性权利,因为对自己妻子性权力的侵犯并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说明甲并没有强奸妇女的主观意愿,但是,甲是在对象认识错误的前提下实施的这一行为,是将自己的妻子当做他人进行强奸的,因而甲具有强奸妇女的主观意愿是明确的,只是由于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才误将自己的妻子当做他人进行了强奸,因此应以强奸罪论处。
所以 强奸与抢劫数罪并罚。甲自前罪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强奸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甲到公安机关的行为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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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21:23:43 |显示全部楼层
对象不能犯,强奸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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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2:09:11 |显示全部楼层
答案(1)甲构成强奸未遂,理由是甲不知道其奸之妇女为其妻子。是意志之外的原因所导致,不影响犯罪的性质。
(2)甲构成抢劫未遂,理由甲并非明知所抢之物为己物,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但不影响犯罪性质。
(3)甲以为无事,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但其主动交代,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
(4)甲犯强奸与抢劫二罪,数罪并罚,但因其罪属于未遂,可以轻减轻。
(5)甲有前罪在身,后罪又在五年之内的故意犯罪,够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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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3:16:43 |显示全部楼层
dddddddddd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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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20:35:24 |显示全部楼层
好题 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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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6 21:15:31 |显示全部楼层
学了,,

有点意识,可能跟强奸老婆不属于强奸有关,,而且财物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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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17:26:00 |显示全部楼层
顶,但本题法律硕士考试不会考,甚至司法考试考的可能性也不太大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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