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用户从未签到 - 金币
- 6863 枚
- 积分
- 9650 点
- 帖子
- 2101
|
从2005年开始,民事诉讼法作为综合课仅占50分进行考查,较之以前作为专业课进行考查的难度和专业程度都有所下降。2006年考试,民诉法也同样做为综合课进行考查。因而,考生对于以前民诉法试题应该有所了解,把握出题的风格和脉络。
纵观2003年到2005年民事诉讼法的考题,我们发现如下特点:
一、考查形式
民事诉讼法在2003年初试中并未涉及(2003年非典,复试并未真正进行)。2004年民诉法作为专业课进行考查,出题形式包括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2005年民诉法作为综合课进行考查,出题形式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在考查形式上,2005年考试引进了司法考试的理念,增加了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
考查形式的变化,也决定了出题侧重点的变化,即要求考生对相关专业的细节进行理解和准确记忆。相比简答题、论述题来说,从粗放型向细致化方向迈进。
此外,案例分析题也有一个显著的变化,即不再单就案例本身来讨论。2005年考题,在给出案例后,要求考生“试以本案为基础分析仲裁管辖权和诉讼管辖权的关系”。这就要求考生具备从案例抽象出法律关系的本领,并要全面作出回答。具体的答题方法将在下面详细分析。
二、考查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中考查的较多的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原则制度和程序规定都是考查的重点内容。如处分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分配制度、举证时限、二审程序等等。
应该说对学科基本知识的把握,是研究生初试的重点。因而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也应该将主要精力放到基本知识和理论上面。
三、应试技巧
(一)根据题目要求做答
虽然试题比较注重基本理论的学习,但是题目设置也越来越灵活。比如,2004年简答题第2题“根据给付的时间与内容,给付之诉可以划分为几种类型?”。此题不是简单的设问,难度也相应加大。考生必须按照时间和内容两个标准对给付之诉的种类进行分析。遗漏任何一个方面,得分都会大打折扣。
2005年简答题第4题要求考生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举证时限是如何规定的?你对此有何评价?”那么,在回答第1问的时候,你就不能写《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等对举证时限的规定。否则,就是跑题。当然,在第二问,评价的时候,可以结合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对比、分析。
(二)基本概念不可少
做简答题和案例题,在分析、评价具体制度之前,一定要将相关的概念做一下分析。比如,2004年简答题第4题“简述先予执行的条件”。在回答此题时,首先就是要分析先予执行的概念,然后再详细列举先予执行的条件。如果上来就讲先予执行的条件,那么这道8分的题目起码会扣到2—3分。
这样做答也并非无理要求,因为要分析一项制度,就必须首先要了解这项制度是什么。这是正确分析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三)注意热点和难点
当年的热点和难点,也是出题人所关注的。因而大家在复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一些动向。比如,近几年,程序法越来越受到重视,民事诉讼法的改革逐渐提上日程。2005年考查了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和举证时限的内容,正是这种改革趋势的反映。
(四)巧做案例分析题
前面已经讲到,2005年案例题已经不再满足于就事论事,而是要考生根据案情来评价某项制度,难度增加。但是,这并非无章可循。
以2005年案例题为例。
【题目】2000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加工承揽合同,在该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若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001年3月,双方在履行该合同时发生争议,在几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甲公司即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加工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向乙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乙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应诉答辩。
【问题】试以本案为基础分析仲裁管辖权和诉讼管辖权的关系。(10分)
【题型分析】仲裁管辖权和诉讼管辖权的关系,是民事诉讼法中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也是一个核心问题。但是,如果单单问“请简述仲裁管辖权和诉讼管辖权的关系”,那么只需要考查5分的简答题就够了。题型的变化,也决定了答题方法的变化。考生在做题时,一定要结合案情分析。抛弃案情,单单讲关系;或者仅就案情来讲,都是有问题的。
【解题思路和依据】
就案情来说,涉及到下面几个问题:(1)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订立了仲裁协议,那么该协议约定的范围是否属于仲裁的管辖范围;(2)该仲裁协议对法院管辖权的影响;(3)甲公司依照民诉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答辩对二者关系有什么影响【这点尤其重要,做答时千万不能忽视】。这是案件本身反映给我们的信息。
从法理的角度讲,两项制度要进行比较,那么它们就必须具有共同点。就诉讼和仲裁来讲,二者都属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这是比较进行的基础。二者的关系中最重要的包括以下几点:
(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法院的管辖权,即仲裁管辖权排斥法院的管辖权;
(2)就法院来讲,法院具有应诉管辖权,即《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4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不服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仲裁管辖权和诉讼管辖权分析中,有一句话也不能少,即“仲裁和诉讼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应注意的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案情和法理进行分析后,就要对语言进行组织。当然,考试时间紧迫,容不得我们做这么详细的分析。但是,大家一定要再脑子中形成一条主线,这样就不容易遗漏。
有的参考书中,将诉讼和仲裁做了一下比较,如案件管辖机构不同、案件管辖范围不同。应该注意的是,这种比较仅仅是两种制度的比较,并非诉讼管辖权和仲裁管辖权的关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