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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警察打死学生案已经宣判,量刑过重?过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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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2 23:08: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齐新(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刘力男(捕前系哈尔滨铁路公安局信息指挥中心民警),被害人李鑫宇(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王金刚(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民警)等人与被告人杨森(与被害人林松岭系大学同学)、被害人林松岭等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糖果酒吧门前,因杨森认为李鑫宇驾车速度过快表示不满,双方发生口角。冲突中,杨森首先动手殴打李鑫宇、王金刚致二人轻伤,又与林松岭殴打齐新,致齐新轻微伤。林松岭逃离时,齐新、刘力男追赶,并对摔倒在地的林松岭拳打脚踢,造成林松岭死亡。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齐新、刘力男共同伤害致死林松岭,均系主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鉴于齐新、刘力男是在杨森首先殴打他人并致二人受伤,齐新本人又被杨森、林松岭殴打致伤后,实施伤害林松岭的行为,应酌情从轻处罚。刘力男案发后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杨森首先殴打齐新等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据此,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齐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刘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松岭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34534元。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杨森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刚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7245.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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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3 09:49:19 |只看该作者
社会影响太恶劣了,还有他们的身份都很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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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3 12:35:52 |只看该作者
本来这种事让老百姓看——警察杀人应该罪加一等的,结果是个无期!
试问,要是个普通人杀了警察,肯定是死刑吧??
法院这样的判决只会增加民愤,造成社会的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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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3 13:04:13 |只看该作者
各位都不是东北的吧。我是哈尔滨人,事件发生的第二天我就在现场。有关录像你们应该看看。
作为一名市民,这两名警察真是白瞎了。可是我们都是学法律了,客观点说吧,
“鉴于齐新、刘力男是在杨森首先殴打他人并致二人受伤,齐新本人又被杨森、林松岭殴打致伤后,实施伤害林松岭的行为”这句话你们是否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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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3 16:41:35 |只看该作者
有压力!
或许只有在离得最远的时候,
才能把曾经走过的那段日子,
看的最真确最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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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1 22:59:38 |只看该作者
人民警察  这是世界上惟有的命名。 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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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2 17:39:22 |只看该作者
按说  警察犯法按法律应该从重处罚的

那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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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6 14:15:45 |只看该作者
按说  警察犯法按法律应该从重处罚的

那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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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6 14:17:44 |只看该作者
有点过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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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2 20:46:45 |只看该作者
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说要对执法人员从重处罚,但这回作为法官的量刑情节之一,因为其与不特定的普通人犯罪社会危害性是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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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8 13:42:50 |只看该作者
普通人打警察就算是袭警,警察打普通人就能从轻处罚?难道不应该罪加一等么?
这样只会让老百姓更加不信任政府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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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8 19:58:42 |只看该作者
悲剧,四个警察vs两个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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