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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中关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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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8-28 15:44: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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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8-28 15:44:30 |只看该作者
效力未定也称为效力待定。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该种行为的特征是:(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溯及于行为成立时。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主要分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处分权限欠缺、代理权欠缺和债权人同意的欠缺四种类型。
  本题即考查了处分权限欠缺而导致的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题中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即乙是无处分权人而擅自处分了甲的财产。这一行为如果经甲的追认,则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为有效;如果甲没有予以追认,则为无效。因此,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即效力待定状态。故可排除选项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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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23:54: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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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0:52:1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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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0:52:43 |只看该作者
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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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0 12:59:3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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