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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大法学院院派员参加第四届法律硕士教育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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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5-7 10:17: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8年1月20—21日,第二届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暨第四届全国法律硕士教育论坛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司法部港澳培训中心隆重举行。国务院学位办副主任李军、全国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曾宪义、副秘书长姜晶以及吴汉东、沈四宝、何勤华、贾宇、付子堂等部分委员和来自全国80所具有法律硕士培养资格的培养单位的代表百共计120余人出席会议。我院派出法学院副院长兼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常务副主任李轩、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副主任刘双舟参加了会议。
      此次会议主要内容为讨论在职法律硕士培养方案、知识产权方向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以及法律硕士合格评估方案,并就在职法律硕士教育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教学特点等问题展开广泛深入的研讨。在会上,李军副主任代表国务院学位办讲话,对法律硕士教育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和希望。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还总结了2007年全国法律硕士教育工作,部署了2008年全国法律硕士教育工作安排。
      根据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的要求,我院李轩副院长、刘双舟主任共同向会议提交了题为《关于我国在职法律硕士教育的反思》的论文,并就会议主题和与会代表进行了广泛探讨和交流。

附:关于我国在职法律硕士教育的反思

                                          刘双舟  李  轩

      我国自1998年开始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试点工作以来,经过近10年的实践探索和快速发展,取得了较大成就,初步形成了一套基本适合我国国情、比较合理的教育机制,有了较大规模、层次和布局较为理想的在职法律硕士培养单位,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应用型的专门人才。但是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在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本文拟结合我国开展在职法律硕士工作的实际情况,谈谈目前在职法律硕士培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应对思路。

     一、先天不足:关于在职法律硕士教育的定位问题
     毋庸讳言,我国在职法律硕士教育从其诞生之日就存在定位模糊、性质不清的问题,而这正是它的先天不足。直至今日,包括笔者在内,还有人质疑其存在的合理性,以及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回溯1995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颁发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强调为推动法学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为加强培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在专家学者充分论证,并征求最高人民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政法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决定从1996年试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按照制度设计者的初衷,法律硕士教育(JM教育)是借鉴美国的JD教育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实际需要和法学教育的现有资源而创办的具有职业教育性质的一种专业学位教育,所以从2000年起开始全日制法律硕士招生实行全国联考,只允许非法律专业出身的人才能报考(避免重复教育和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也应是其考量因素之一)。但从1998年开始试办的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却是另有考虑,主要的动因在于提高部分政法系统工作人员学位层次,属于搭便车的权宜之计(所以由五部委共同发布有关招生报考文件,且规定在职法律硕士招生时社会生源的录取比例不得超过总录取人数的20%)。一种是出于长远规划考虑的国家专业学位制度,一种是重在解决当下难题的临时性政策措施,两者嫁接在一起自然存在矛盾和冲突,也因此而产生各种认识上的混乱与分歧。
     首先,对两种法律硕士的区别认识不足。目前我国的法律硕士制度存在全日制法律硕士和在职法律硕士两种不同的培养模式。这两种法律硕士的区别事实上比两者的相同点更为重要。由于对两者的区别缺乏深度的认识,导致对在职法律硕士的重视程度不够。社会上对法律硕士这一新兴的人才培养模式有各种各样的评价,但是大多集中在全日制法律硕士方面。一提到法律硕士,好像只有全日制法律硕士,在职法律硕士往往被忽略,各培养单位的精力也主要集中在全日制法律硕士方面,对在职法律硕士的培养和教育规律研究不够。在在职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具体要求、课程设置、培养模式、专业(方向)设置等方面,也大多参照全日制法律硕士的相关培养制度,还没有形成适合在职法律硕士自身规律的制度体系。事实上,在职法律硕士教育更多地接近传统的法学硕士培养模式(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只有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才是借鉴美国学士后教育的一种专业学位教育。而且,作为搭便车的一种产物,在职法律硕士这种模式实际上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的初衷是不符的,因而相互之间也是矛盾的。
      其次,对在职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定位认识不清。在职法律硕士是我国专业学位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职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定位应当服从我国专业学位培养目标的整体定位。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属于学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直存在着模糊的认识。这与我们对我国的专业学位的认识有一定的关系。我国在1981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时,没有专业学位的界定和表述,对于学位的认识主要侧重于学术的标准,作为评价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和衡量高等教育质量的一种标志,授予学位的标准只有一个,培养要求只是针对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培养的目标基本是教学、科研人员。研究生的培养规格单一,对实际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不适应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必须面向日益发展的国民经济建设,专业学位工作在我国开始正式列入发展议题。专业学位本质上就是国际上通行的职业学位。职业学位要求有较高的专门技术层次、有独特的知识领域、有严格的入门标准和鲜明的实践性,职业学位获得者应该有较高的理论素养,有较强的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只有获得这种学位才能进入某一行业从业,即职业学位是从事职业的必备条件。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和用人制度,还没有形成规范的机制和严格的学位与从业资格的紧密关系,在创立初期,还不能算是严格的职业学位,因此定名为专业学位。但是这种名称并未改变其“职业学位”的根本性质和目标。因此法律硕士教育的定位应当是职业学位,其培养目标定位在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人才,而不是研究型人才。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许多问题是由于我们对这一定性认识不清造成的。
      第三,对在职法律硕士发展变化的总结不够。从1998年算起,到2008年在职法律硕士已经招收了10期学员了,在这10年中,考生来源、结构、对课程的需求等多方面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催生在职法律硕士教育的原动力(部分政法系统工作人员学位层次普遍不高)经过10年的过渡似乎已经不再是一个迫切的现实问题,培养单位也由原来的几家扩展到目前的70多个,而我们的招生录取、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等却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原因是我们没有对在职法律硕士的发展变化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总结。
      最后,对在职法律硕士教育规律的研究和探索不够。几次全国性的关于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研讨活动的主题,主要是围绕着全日制法律硕士开展的,目前真正针对在职法律硕士方面的研究论文非常稀少。在职法律硕士与全日制法律硕士有和区别?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制度与在职法学硕士教育制度(目前应属空白)、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制度有和区别?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出台是否合理?目前以及将来有无继续存在的必要?这些都是需要迫切研究的重大问题。

      二、后天失调: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制度的实施比制度的创立更为重要。但是在在职法律硕士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我们却不能否认这样的事实:多数培养单位只重招生不重培养。原因何在?利益驱动使然!法律硕士学费成为多数培养单位的主要收入来源,这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很多院校盲目扩大招生规模,一届招收学生或者学员多达三五百人,这些学生、学员如何培养、如何管理,局面令人堪忧。粗略总结一下,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后天失调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是考试方面的问题。目前我国在职法律硕士采用全国统一联考。但是长期以来在职法律硕士全国联考一直参照全日制法律硕士全国联考的《考试大纲》,直到2006年才分而治之,但是目前仍未形成严格科学的大纲修订制度和联考命题制度。在考试科目和试卷方面,也与全日制法律硕士相同。虽然近两年来试卷结构进行了适当调整,但是调整后的试卷结构很不合理,尤其是分值设定很不科学。一张专业试卷总分300分,单选一题2分,多项选择一题3分,缺乏考察能力的试题类型,等等。外语试卷满分100分,但是每年各培养单位的录取分数线大多在40分左右(个别院校甚至不到30分),显得录取条件很低且极不严肃,严重影响了在职法律硕士的整体声誉和形象。
      其次是录取方面的问题。在职法律硕士早期俗称为“五部委法律硕士”。因为早期设置的一个出发点是为了尽快解决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司法部门和律师等系统中工作人员的学位问题。招生也主要是针对这五个政法系统和部门。对社会上其他系统和部门的考生控制的比较严格,比如在录取时一般规定社会生源的录取比例不得超过总录取人数的20%。这种规定与我国建立专业学位的初衷和目标是相违背的。开展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主要是“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做出贡献”。在职法律硕士培养应当是面向全社会的需要,而不应仅仅局限于“五部委”这样一个小的狭窄领域。目前生源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来自“五部委”以外的社会考生越来越多,而传统的“五部委”的生源出现了骤减的趋势,如果还要坚持“录取比例”的限制,这将对未来在职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另外,随着在职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数量激增以及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逐步减少,部分招生单位出现降低录取要求、争抢调剂生源的恶性竞争现象。以北京地区2008年度在职法律硕士招生为例,多数老的培养单位复试分数线一般总分180分都在以上,外语都在40分以上;但是几所新增培养单位总分却低至160分左右,外语低至30分左右。
      第三是课程设置方面的问题。由于我们对两种法律硕士区别认识的不足,在职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往往参照全日制法律硕士或者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在课程设置方面,忽略了在职法律硕士自身的特点和要求,课程设置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问题。比如,在职法律硕士具有“在职”的特点,学生是一边工作一边学习。培养单位一般将授课安排在“周末”进行,考虑到外地生源接受课堂教授的困难,培养单位往往会采取利用节假日“集中”授课的面授方式,而培养计划有实际课时的要求,这种要求往往无法真正落实。这就是我们忽略了在职法律硕士“在职”特点所导致的。另外,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比例也不合理。必修课都是法律的核心课程,这些课程学生在本科阶段已经接受过系统的学习,法律硕士阶段重复学习,学生的积极性不高。这就是我们将在职法律硕士等同于全日制法律硕士的结果。但是我们忘了全日制法律硕士并未接受过系统的法学本科教育。将法律核心课程确定为必修课是合理的,但是对在职法律硕士来讲就不合理了。另外,法律硕士还有一个培养目标就是“复合型”人才,学生攻读法律硕士有时是为了学习法律以外的学科,比如经济学、管理学等。这正好可以发挥各培养单位的办学特色。但是由于必修课占用了大量的教学时间,学生无法选修其急需和喜欢的其他课程,无法与办学单位的办学特色相融合。另外,由于多数在职法律硕士的单一知识结构,事实上在职法律场硕士教育也无法做到“复合”。
      第四是专业研究方向设置的问题。目前法律硕士本身是一个专业学位,相当于法学中的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专业,但是由于缺乏专业研究方向的设置和安排,学生往往感觉到自己好像没有专业。在这方面,全国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已经在全日制法律硕士教育中试办知识产权专业方向班,各培养单位也已经开始了一些设置专业研究方向的尝试,效果明显,对这方面的经验应当总结和交流。
      第五是淘汰机制形同虚设的问题。虽然主管部门起草了指导性的培养方案,虽然各培养单位也自有规范和章程,但是和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模式不同的是,在职法律硕士学员无论学习成绩如何,几乎都能拿到硕士学位。淘汰机制事实上形同虚设。
      第六是学生自治组织建设方面的问题。目前有些学校已经自发成立了法律硕士的一些学生社团和自治组织,比如法律硕士联合会,而且有走向联合的趋势。这是法律硕士教育中应有的内容,对在职法律硕士的培养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意义,应当给予鼓励和积极引导,但是目前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三、关于在职法律硕士教育的若干建议
      在笔者看来,因其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块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长远而论,在职法律硕士教育在基本完成其为五部委在职培养专业人才的历史使命,也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了。虽然取消在职法律硕士教育是一个痛苦的抉择,但是即使不是现在,再经过5到10年的过度期,有关主管部门也应该考虑废止这一制度。如果还想保留在职人员攻读学位的机制,不如以“在职法学硕士教育”制度代之,反而更加名正言顺。笔者以下的建议仅适用于在职法律硕士教育持续存在的过度期间内。
      第一,建议全国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扩大组成人员范围,争取每个培养单位都能委派一名负责人出任委员,并从中选举产生一定数量的常务委员(常务委员的数量保持在现任二十余名委员的规模为宜),以扩大各培养单位的参与权,保证指导委员会决策的民主性和广泛性。
      第二,建议全国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创办一个法律硕士教育官方网站,一份法律硕士刊物或简报,定期通报法律硕士(包括在职法律硕士)培养中的情况,澄清在职法律硕士培养中存在的认识上的问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交流,共同发展。
     第三,建议改革在职法律硕士联考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大纲》修订和命题制度。完善联考试卷的学科结构、题型结构和分值分配结构。建议将专业综合课和外语合并为一张试卷,总分设置为200分,其中专业综合课150分,外语50分。加大考察应用能力的试题分量,避免外语分数单独划线太低给法律硕士带来的负面影响(对在职人员提出过高外语要求也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第四,在招生录取方面,建议取消对社会考生的比例限制,对所有考生实行同等对待。作为主管部门,国务院学位办和全国法律硕士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所在单位司法部甚至有必要联合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对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和企业法律事务人员大做宣传,吸引他们报考在职法律硕士,从而扩大生源,提高社会法律从业人员的整体专业素质。
      第五,在课程设置方面,合理调整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比例,缩小必修课的范围,各培养单位设置选修课的自由度,发挥各培养单位的办学特色和优势,满足学生对法律外知识的需求,向社会输送真正的“复合型人才”。两种法律硕士应当区别设置课程、区别使用不同的讲授方式。应当允许在职法律硕士学员申请免修部分实践性课程(含法律诊所教育、模拟法庭等实验性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包括毕业实习)。考虑到入学前其知识背景的不同,全日制法律硕士课程讲授应采取系统讲授和专题讲授相结合的模式,而在职法律硕士课程讲授应以专题讲授为主。理想的法律硕士培养结果应该是:在职法律硕士比全日制法律硕士的专业素质和理论功底整体上应该高出一个层次而与全日制法学硕士相仿或者接近。
       第六、在学习方式上,明文规定在职法律硕士必须脱产一年学习专业必修课。虽然要求在职人员三年全脱产学习是不现实的,但是为保证质量,一年的脱产学习是必要的。学习的主要内容是必修课程。作为一年脱产学习的回报,可以将这种教育视为学历教育,除了颁发学位证书之外,可同时授予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第七,鼓励各培养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设置更多的专业研究方向,使在职法律硕士真正符合“研究生”层次的标准。
      第八,建立和完善在职法律硕士淘汰机制,严格学位授予标准,对不能完成学分或毕业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学员不得授予学位。主管部门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确保淘汰机制发挥实效。
第九,重视在职法律硕士学生自治组织建设,鼓励联合自治,为成立全国法律硕士学生联合组织做好准备。

      在我国的在职法律硕士发展到目前这一关键时刻,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召开一次全国性的专门探讨在职法律硕士工作的研讨会是非常及时的,意义十分重大。笔者希望能借此机会与全国其他法律硕士培养单位进行广泛地探讨和交流,以便发现中国法律硕士教育更好的发展路径。
生命时常无端地受约束,但心情总可以自由驰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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