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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45条非法侵入住宅罪客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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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10:17: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A住宅权(财产权)
9 ~# u1 I4 u" u& m" KB居住安宁(人身权)$ B7 {6 S& x0 W* P* K5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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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0 22:05:40 |只看该作者
本罪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旧住宅权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家长的住宅权,即家长决定允许、禁止谁进入或者留置于住宅的自由,只要进入住宅没有经过家长同意就构成本罪。第二种观点为安宁权说,认为本罪所侵犯的不仅仅是住宅中家长的利益,其侵犯的对象是整个家庭成员安宁的生活状态,只要以危险方法或怀有恶意进入住宅时就构成本罪。第三种观点为新住宅权说,认为住宅权不是家长的许诺权,也不是住宅成员的安宁,而是管理住宅权以及是否许可他人进入的自由权利,只要违反了权利人意思而侵入住宅,就构成非法侵入罪。旧住宅权说是二战前多数国家的通说,现在只有西班牙等少数国家采用此说。住宅安宁说为日本通说。少数国家如意大利采取新住宅权说。我国有学者较为赞成新住宅权说,通用教材认为本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居住安全权利,比较接近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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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09:28:43 |只看该作者
毛猫猫 发表于 2012-9-20 22:05 7 S4 I$ @# o2 p
本罪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旧住宅权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家长的住宅权,即家长 ...

, a+ w6 t( ^) V* M 膜拜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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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5 09:43:53 |只看该作者
毛猫猫 发表于 2012-9-20 22:05
, U  U0 f! G- e- P% ~! v4 \本罪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旧住宅权说,认为本罪的法益是家长的住宅权,即家长 ...

; L" s8 Y% ]  _9 f/ g8 m4 R# `0 b学长好厉害 已经懂了
$ B2 ^  b$ R( m0 F, l发现客体对犯罪有这么重要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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