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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司法考试知识点“准格言”
(一)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
*支配权存在对应义务。
*无限责任,全部财产可供强制执行;有限责任,特定财产可供强制执行。
(二)
*人死才知万事空。
*民事权利可以抛弃;民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抛弃。
(三)
*法人独立责任;非法人组织非独立责任。
*(企业法人)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
(四)物与有价证券
*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
*使用租赁天然孳息归出租人;用益租赁天然孳息归承租人。
*主物与从物是两个所有权。
(五)
*法律行为产生意定之债;事实行为产生法定之债。
*法律行为要求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能力。
*抛弃是法律行为;先占是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偿委托是法律行为。
*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六)
*表见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的效果。
*委托是双方法律行为;委托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七)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诉讼时效主要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限制形成权。
*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权利本身。
*缺多少补多少。
(八)
*种类和内容,物权有法定。
*效力分离原则。
(九)
*观念交付不实际过手。
*简易交付由买受人(等)继续占有;指示交付有第三人继续占有;占有改定由出卖人继续占有。
*处分行为、重大修缮行为、保存行为(97条)。
(十)
*地役权约定;相邻权法定。
*地役权可以扩张相邻权;地役权可以限缩相邻权。
*地役权是成立对抗主义。
(十一)
*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主义;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法定担保物权优于意定担保物权。
(十二)
*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无过失占有是善意占有。
*间接占有是观念上的占有;直接占有是事实上的占有。
(十三)
*种类之债永不灭失。
*单一之债说主体;简单之债说内容。
(十四)
*债履行标的是给付。
*债权是请求给付,债务是当为给付。
(十五)
*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意外事件免除定金责任;意外事件不免除其他违约责任。
(十六)
*债权让与,债权人退出;债务承担,债务人退出。
*让与多少,退出多少;承担多少,退出多少。
(十七)
*实践合同二元论。
*所有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十八)
*容纳规则。
*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效力。
(十九)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义务人。
(二十)
*定作人有单方变更权。
(二十一)
*(违约金与定金)只能选择适用,不能合并适用。
*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行为;违约责任,产生于违约行为。
(二十二)
*买卖合同风险承担是交付主义;其他合同风险承担是所有权人主义。
*试用期由出卖人决定,买不买由买受人决定。
(二十三)
*特定物不得介入规则。
(二十四)
*出钱的人不如出脑子的人。
(二十五)
*幻想管理缺少客观要件;误信管理缺少主观要件。
(二十六)
*推前二年计算规则。
(二十七)
*合理使用的“二不主义”。
(二十八)
*出版物上的绝对新颖性;使用上的相对新颖性。
*权利要求书跑马圈地;照片图片划定势力范围。
(二十九)
*保护范围大于核准使用的范围。
*不得侵害他人在先权利。
(三十)
*法律不管床上之事。
*婚前财产,婚后投资,收益共有。
(三十一)
*继承开始,既得之权(物权法第29条)。
*父在爷前亡,孙子可代位。
*遗赠人先死,一切化为云烟。
(三十二)
*人格权是专属权。
*身份权是专属权。
(三十三)
*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无合同,分担损失。
附:doc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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