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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答来啦~民法代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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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0 22:54: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各位高手,今天看民法的时候迷糊死我了
希望指点一下,西西~~
看分析的时候代理,分析说被代理人明知道代理人是超越代理权限的民事行为而不于否认,对产生的法律后果产生连带责任
而后面不是明知而不否认的话就是默认,那超越代理权限的民事行为不就是有效的行为了,责任不就全部由本人承担?
不知道是不是我看迷糊了...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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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0 23:27:59 |只看该作者
也不是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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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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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0 23:48: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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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00:01:15 |只看该作者
等待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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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00:18:36 |只看该作者
:3482 :kiss: 高人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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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00:56:54 |只看该作者
糊涂嘻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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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10:38:04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分析上这种表述是不妥的

“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为民事活动不作否认表示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表述方法是不妥当的。首先“知道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就说明构成了无权代理,而在无权代理的条件下,无论被代理人追认还是拒绝,都不会必然引发连带责任。
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的情况只有(1):委托书授权不明。(2):违法代理。民法代理中的六大连带责任我会在下边附上说明。

“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其同意他人代理。”这个说法的来源是《民法通则》。是指在形成无权代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行使拒绝权必须以明示方式做出,默示方式则被认定为同意,即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关于无权代理的法律条文,我也会在下边列出。


民法代理中的六大连带责任
一、授权不明时的连带责任(民通65条第3款)。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本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本人在委托书中授权不明,故本人负主要责任。
3、代理人负补充性连带责任。
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民通66条第3款)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代理人与第三人,向本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三、无权代理的连带责任(民通66条第4款)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向本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第三人明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仍与之为民事行为
四、违法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民通第67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本人和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责
  2、法定情形:代理人明知违法仍代理,或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
五、转委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对本人的连带责任(民意81条)
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代理人与次代理人,向本人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转委托授权不明,本人向第三人赔偿之后,向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追偿。
六、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409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本人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共同代理人,向委托人负责任
2、法定情形:共同代理人就过错的共同代理行为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的除外。

下边列出相关法条,方便大家查阅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

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g89 翻了一通书,发现自己看的还是不够仔细呀...
五月两次落榜,阴差阳错却考上了公务员,人生啊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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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11:18:03 |只看该作者
大家晚上怎么不睡觉啊,要注意休息啊
生活其实都是很轻松的,只是我们习惯于用沉重的心去看待它,它才变得沉重。给自己一份自由的天空,给自己一份轻松的心情,自信的面对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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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1 20:38:33 |只看该作者
关于无权代理的追认我是这样理解的。
1。被代理人明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代理而不做否认表示,视为默认。(这里应该是在被代理人在第三人催告前就知道代理人是无权代理)
2。如果被代理人不知道代理人是无权代理,则在第三方催告后不做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代理我还没系统看,所以上面是我的理解,不成熟!!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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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22 07:24:25 |只看该作者
感谢各位的答案啦~~
现在看分析的感觉就没那么难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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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23:47:2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你是答案 的帖子

代理考试不多分的 又不是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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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8 11:23:11 |只看该作者
依然是这个问题,还没搞懂,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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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8 11:30:27 |只看该作者
有人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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