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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背诵版(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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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 14:17: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宪法学
1.  宪法的序言部分:倒数第三段“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要反对大民族主义,特别是大汉族主义.”总纲第3条民主集中制原则必记死.
2. 第7条“国家是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而对于集体经济则是“鼓励,指导,帮助”,对非公有制经济则是“鼓励,支持,引导”
3. 第10条记住.
4. 第19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的教育有4项,即“中等,高等,职业和学前教育”
5. 第24条“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和国际主义的教育”
6.  第26条“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而没有生产环境等其他臆造的环境。
7.  第30条记死,必记。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乡.
8.  第36条第三款“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次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记死.
9.  第38条”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0. 第40条:说的是检查公民的通信,只有在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并由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所以,人民法院没有检查通信的权利.民事案件也不能要求检查通信.
11.  第  条,对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是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只能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12. 第43条,只有劳动者才有休息的权利,换一个说法就是,非劳动者没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13.  第49条婚姻家庭妇女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此处不包括社会.而四十五条”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取帮助的权利”包括国家和社会.,退休人员的生活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双重保障.
14.   58条,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包括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15.  59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持.”
16.   60条全国人大的任期,要记清楚”二个月”
17.   第61条,临时召开全国人大的条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五分之一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记死!
18.   第62条,记住。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查院检查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全体组成人员,。
19.   全国人大决定国务院全体人员的人选,决定除主席外军事委员会全体人员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长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除院长以外的其他的组成人员则是由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命的。
20.   根据第67条可知: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国务院除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以外其他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特别要注意“虽然国务委员不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但是人大常务委员会没有对他的罢免权。”
2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查长的任免由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
22.  第67条第(十八)“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是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但是根据第80条“宣布战争状态”是国家主席的职权,这是因为国家主席是根据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来发布命令。因此考试时特别要分清到底是决定还是发布命令。
23.   第68条,“副委员长和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没有委员。第87条“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没有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
24.  第68条,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第88条,总理,副总理,秘书长,国务委员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
25.   第89条,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制和区域划分。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省,直辖市(没有自治区)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制。
26.  审计机关服从国务院总理的领导。县级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注意,没有“报告工作”。第91条和109条。嘿嘿,把条数写出来,免得老婆懒,不去找。
27.  第94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但是没有报告工作。这是因为军事委员会的东西都基本上都属于军事秘密,而人大和常务委员会都那么多人,军事秘密是不可能公开的,所以,不需要报告工作,只需要负责。
28.   第96条,切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只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性质上的描述也是“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而并没有说是国家权力机关。而第2条“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更明确的说明了权力机关只可能是人民代表大会,而不包括各级常务委员会。
29.  根据96条和109条,县级包括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要设立审计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则要设立常务委员会。
30.  第97条,人民代表的选举,必记死!第100条,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它的指定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而不是人民政府。并且他不需要报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只需要备案。
31.   第101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查长。”可以这样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长是由全国人大选举的,因此地方的人民法院和检查院一把手也应该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选举或则罢免人民检察院检查长,须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检查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这是因为,检察院实行是双重领导体制,上级检查院对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所以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检查长。
32.  第102条,只要记住,凡是间接选举的的代表都需要受原选举单位监督,直接选举的代表都对选民的监督就ok。因为选举的原则是:被谁选举出来,就对谁负责并受谁监督。间接选举是由选举单位选出来的,而不是选民选举的。所以,他对选举单位负责。
33.  第112条,民族自治机关,只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而不包括常务委员会。
34.  民族自治地方一把手,即区长,州长,县长必须由该民族公民担任;而常务委员会中则有该民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皆可。
35.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不包括常务委员会,更不是政府。反过来,也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6.   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必须看指南并记住。可能出分析题。
37.   根据128和138“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也就是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不仅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而还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但是这些都不包含“报告工作”
38.  宪法地100条因为有后面的立法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实际上已经成为废条。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和第4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教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他们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并颁布地方性法规,经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9.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临时召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是“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
40.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3条和15条“从乡至最高级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41.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3条县级以后上包括县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秘书长和主席团”,副秘书长由选举出来以后的主席团决定。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只选举主席团。
42.  间接选举的范围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这五个”其他的一切地方都实行直接选举!
43.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4.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2条,地方各级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可以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而副职领导人只能进行差额选举。
45.   地方各级人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6条“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院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领导人员的罢免案。”因为乡级地方没有常务委员会,也没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46.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7条:县级包括县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乡,民族乡,镇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因为乡级没有人大常务委员会。
47.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8条:提出质询案的主体是: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48.  地方各级人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省,自治区,自治州,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就是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
49.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1条第52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一之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50.   地方各级人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8条: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51.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41条,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常务委员会设立秘书长;县包括县以下的地方各级常务委员会不设秘书长。
52.   间接选举的地方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直接选举地方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各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
54.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68条:“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选举法
a) 实行间接选举的就5个地方:自治区,自治州,省,直辖市,设区的市。记死了。其他的地方全部是直接选举。
b) 宪法第5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由各自的人大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法34条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大会主席团主次。
c) 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
e) 凡是涉及到人数极少的少数民族的代表问题,就一句话“至少要有代表一人”
f)  24条。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 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进行划分。
g) 选区的大小,按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划分。
h)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精神病者可以不列入选举名单。
i) 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选举是从选民登记到确立代表候选人再到确立正式代表候选人。
j)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或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该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倍。
k) 选举法36条。委托他人代写选票的条件是:选民是文盲或者残疾。
l)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m) 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替他人写选票不得超过3个人。
n)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或等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o) 选区5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本级人大代表的要求。选区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本级人大代表的要求。
p)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他选出的上一级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的时候,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可以提出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q)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举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可以等额选举也可以差额选举。

宪法杂谈
1.   宪法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的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布“凡是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该宣言将公民分为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列宁指出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2.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英国宪法为不成文宪法,以人民主权为指导,突出议会至上的特点;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以分权与治衡为主要指导思想,美国宪法共有27条修正案,以休整案形式修改宪法为美国首创。法国宪法以保证人权为特点。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3.   1954年中国宪法确认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54年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4.   我国1979年选举法和1953年选举法相比,主要的发展在于: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
5.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居民委员会的设立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居民委员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7人组成,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消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6.  我国现行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
7.   1982年宪法是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章放于国家机构之前,我国宪法自1988年起以修正案形式对宪法进行修改,已经修改4次,31条修正案。
8.  法治原则最早由法国的人权宣言于确认,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具体表现的核心是依法办事。三权分立最早由法国的人权宣言加以确认。权力治衡原则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如何防止权力腐败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治衡原则体现为民主集中制。
9.  最早提出制宪权的是法国的西哀耶士。
10.  立法机关解释宪法起源于英国,立法机关违宪审查机制来自英国;司法机关解释体例来自美国,普通法院违宪审查机制来自美国;专门机关解释宪法体制来自法国。中国宪法的解释体制是在1978年宪法中确立的。
11.  宪法保障是以宪法监督为核心内容的;违宪问题的审查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12.  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是以宪治国。
13.  对国家领导人提出罢免案的主体是:全国人大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1/10上的人大代表。
14.  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国务院所有组织部门和两院的质询案;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国务院所有部门的质询案。
15.  提出案权的主体:在全国人大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16.  国务院全体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委员会决定以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1
17.  专门人民法院指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分为高级,中级和基层**,海事法院不分级,在审级上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的设立,变更和撤消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铁路运输法院分为中级和基层两级。
18.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
19.  省级和县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
20.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查长的任免必须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查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
21.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已经生效的才可以,没有生效的不能进行干涉!)的判决,如果发现错误,可以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宪法基本理论(…..)括号内的东西是需要了解的,可能出小题.
宪法作为根本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及其表现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3.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特殊性.(除此三点以外,都不是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宪法的本质属性: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宪法权力的有效运行来看,主要包括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与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与其他法律相比,宪法更集中更全面的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新中国的宪法修正案:1.对非公有制经济:11988年修正案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1999年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32004年修正案将原来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监督和管理.”2.对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11993年修正案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204年修正案将乡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关于有可能出的修正案的具体内容,太难记.出出来也可能只1分.如果有时间可以记下.我是不准备背的.那一分我不准备要了

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1789年美国宪法最早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原则体系中,人民主权原则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其他原则都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就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我国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04年修正案更是直接规定了保护人权.3.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宪法的根本要求.(法治原则最早由法国的人权宣言确认).法治原则的内容表现为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反对特权和权力滥用.4.权力制衡原则:该原则是指国家权利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权力制衡原则是主权在民原则的直接要求和具体化.(三权分立最早由法国的人权宣言确认.)( 权力制衡原则解决的中心问题是如何防止权力腐败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国家中, 权力制衡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表现为监督原则.随着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权的扩大和立法权的相对缩小, 权力制衡原则正在走向衰落.)

制宪权的相关问题: 1.制宪权的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西哀耶士最早提出制宪权的概念).国民成为制宪权的主体是现代宪法的一个基本特点.但是国民做为制宪权的主体是从抽象意义上来界定的,在运行中并不意味着全体国民都直接参与制宪活动.真正直接参加制定宪法的只能是代表全体国民的一部分代表.由他们代表国民行使制宪权.2.宪法制定的程序: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提出宪法草案;宪法草案的通过;公布.3.<共同纲领>在建国初期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人民政协行使着一定范围内的制宪权.4.宪法的执行一般是指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实施宪法的活动;宪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落实宪法的活动;宪法的遵守指宪法主体严格按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活动1所有宪法主体都应当遵守宪法2宪法主体依据宪法享有权利3宪法主体承担并履行宪法确定的义务.5.宪法的修改分为全面修改(我国的前三部宪法即是全面修改);部分修改(主要是指修正案的形式);无行修改.6.宪法修改程序:提案,审定,审议和表决.

违宪审查:1.违宪审查分为三种模式即普通法院模式(以美国为代表);专门机关模式(奥地利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立法机关模式(最早出现于英国).2. 违宪审查的方式:1事先审查:指法律法规在发生效力前或行为还没实施前,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所做的一般性审查2事后审查:指法律法规已经发生效力后或行为已经实施后,由特定的机关所做的具体审查(具有针对性,维护的是具体利益)3附带性审查(也属于事后审查)指法院在审理具体的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出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存在着违宪问题,而由法院对该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④宪法控诉:是一种具体的事后的审查,因特定公民提出申请而引起.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1.审查的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违宪审查的机关: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3.违宪审查机制:略..太多…书上有.4.违宪审查程序:提出违宪审查;对违宪问题进行审查, 违宪审查的机关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宪问题做出处理,主要是撤消,改变法律法规以及罢免等.

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普遍性原则:凡是具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都享有选举权.2.平等性原则: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法律对所有选民平等对待,任何人在选举上不享有特权.(每一个选民在每次选举在一个地方只享有一个投票权).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我国在县级和县级以下实行直接选举,在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4.秘密投票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都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关于国籍:1.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要件:1两个前提: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必须出于本人的自愿.2法定条件: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本人定居在中国;有其他正当理由.【我国受理申请国籍的机关是申请人居住地的县市公安局,但最后的审批权属于公安部】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由宪法确认的,反过来就是说凡宪法未确立,或者是由其他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属于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高于一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公民与国家机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和一般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区别也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在于:1.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于国家和公民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反映了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关系;而一般的权利和义务则主要调整公民和社会组织或与其他公民之间的关系.3.基本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普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基础.4.有些基本权利是不能放弃的如人身自由权.

中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特点:1.广泛性:1享有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2宪法确认并保障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2.平等性:1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2公民在义务的履行上也一律平等3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的受到司法保护.3.现实性:1实事求是的确定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2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4.一致性:1公民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受教育权和劳动权)3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④权利享有上附有限制条件(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和自由).【全要背住,可能考整个原则,也可能选出一个原则进行考察】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表现在:1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④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军事机关和行政机关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2.责任制原则: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1人大都要向人民负责,每一个代表都要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2在集体负责制的机关中,集体做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是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的责任制度);在首长个人负责制的机关中,集体讨论,个人决定和个人负责.3.法治原则: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不以个别领导人的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1国家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设立要有法可依2国家机关做出决定命令等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3任何违反宪法与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做出纠正.【全要背住,可能考整个原则,也可能选出一个原则进行考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1982年宪法由集体负责制改为首长个人负责制.国务院整体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1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对总理负责3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与全体会议,对于事项有最后决定权,并对结果承担责任.④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等都由总理签署.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1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常务委员会负责(注意没有报告工作)2中央军委的其他人员都由主席提名3中央军委的重大事项集体讨论,但是主席有最后决定权,其他人员必须受主席的领导,中央军委分布的命令等由主席签署才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的对案件做出公正的裁判2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只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3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并不是不受任何监督.人民法院要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法院还要接受检察院,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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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宪法!!
我想给自己一次机会,
放纵地爱到声嘶力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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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我所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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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 16:38:48 |只看该作者
先顶一下!敢问这是哪里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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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勋章

4#
发表于 2008-1-2 16:58:2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 的帖子

网上收集的。
我想给自己一次机会,
放纵地爱到声嘶力竭,
有生之年,
尽我所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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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 20:33:20 |只看该作者
015.398 ,虽然还没看,还是谢谢
做一个真实的自我,相信自己,命运在自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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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10 20:06:06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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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2-26 05:08:20 |只看该作者
因为怀念,我顶!015.398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只是我对这片土地爱的深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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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0 16:45:09 |只看该作者
网上的东西太多太杂,太没有标准了,信还是不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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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8:24:51 |只看该作者
015.398 015.398 015.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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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10:26:58 |只看该作者
太好了!
谢谢前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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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u biu biu,消灭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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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10:40:39 |只看该作者
啃书中,看得比较慢,先留个记号,有时间再看。嘎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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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1 11:00:44 |只看该作者

记吧,冒似有点儿用的样子.

记吧,冒似有点儿用的样子.
谢谢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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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30 13:22:4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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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9 15:12:26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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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6 18:06:15 |只看该作者
看的云里雾里的,这是截取的宪法章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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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03:45:54 |只看该作者
LZ太强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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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 22:27:16 |只看该作者
太感谢了,下来看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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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5 12:03:49 |只看该作者
谢谢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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