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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笔记背诵版之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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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9 20:25: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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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9 20:26:03 |只看该作者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     古代中国与西方的宪法概念与近现代的宪法概念不同。     
中国主要:
(1)指一般的法律、法度               
(2)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3)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当时的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明确提出“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而郑观应则在《盛世危言》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西方主要:
(1)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2)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仁会议制定普通法规               
(3)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心及他们与国王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西方宪法词义发生质的飞跃,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是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古代西方的宪法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古代中国的宪法则无。              
二、宪法的特征     
宪法除了具有同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之处,又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最高法律效力两方面的含义:
A、是制定普通法法律的依据;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B、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注意〉提议的主体——(两个)全国人大常委,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        
修改的主体——(一个)全国人大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系统全面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联,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机关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因此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是指从整体上规定宪法性能和发展方向的宪法的内部联系,是宪法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方面。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及其分类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一)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然而,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的自然经济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君主专制制度,却决定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因为宪法与民主制度紧密相联,它是民主事实和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因此,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1、英国宪法的产生  
(1)英国最早制定宪法,也是最早实行不成文宪法,所谓英国宪法,实际上是一些陆续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和不同历史时期逐步形成的宪法惯例、判例所构成。  
(2)英国宪法包括两部分:宪法性法律(成文部分)和宪法惯例,判例(不成文部分)  
(3)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第一次确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院独立原则),这些宪法性法律文件,标志着英国宪法的产生。      
2、美国宪法的产生   
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宪法发展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的产生,经历了从《独立宣言》到制定各州宪法和《联邦条例》,再到制定《联邦宪法》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     
3、法国宪法的产生     在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1789年,法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成立了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了《人权宣言》。此后,法国国民议会于1791年制定了法国的第一部宪法。     
在英国、美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和立宪运动的影响下,欧美各国相继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革命胜利后也都普遍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并且制定了自己的宪法。     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苏俄宪法》。     
二、我国的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     
我国宪法的大致发展,即1949年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第一部宪法、1975年第二部宪法、1978年第三部宪法及1982年的现行宪法。     
1、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理论(总的指导思想);     
2、现行宪法的三次修正:注意掌握其修改条款的内容★  (1) 1988年第一次修改内容:两个方面      
A、关于私营经济: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引导、监督、管理”      
B、关于土地:删去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 1993年第二次修改内容:一共有9条修改,包括5个主要内容。尤其注意第二条和第五条,      
A、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      
B、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C、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E、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F、将县级人大的任期改为5年。(乡级仍然为3年)  
(3) 1999年第三次修改内容:一共6条修改      
A、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C、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D、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E、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F、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三、宪法的分类     
1、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分类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制定宪法机关为标准来分     
2、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以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为标准,把宪法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这种分类方法最鲜明的特点在于揭示了宪法的本质,反映了宪法的阶级属性,因此,是科学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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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9 20:26:22 |只看该作者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规范中,“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尽管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柄质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现。     
必须明确的是,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这种主张对于反对封建专制特权,确立和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制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各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在其宪法规定和政治实践中贯彻了法治原则的精神。在他们看来,宪法本身就是国家实行法治的标志,并且一般都在宪法规范中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国基础是资本的特权,因此法治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不可能真正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体现资本特权的法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则是以消灭特权为目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之所以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取决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殃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分权原则亦称公权、制衡原则。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成几部分,分别由几个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制衡则是指这几个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被后来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在各国宪法中作出发明确规定。尽管如此,但由于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有许多工作可做。
          
第四节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宪法规范则是将宪法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与宪政实践直接联系的桥梁。     
宪法规范的定义:宪法规范是由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根本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2、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3、原则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而且在文字表述方面,宪法规范也非常简明概括、简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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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9 20:26:36 |只看该作者
4、纲领性。宪法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5、相对稳定性。这是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变化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宪法能否保持应有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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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9 20:26:57 |只看该作者
第五节宪法与宪政    
一、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主要特征: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法的核心,这一核心在政治实践中的集中表现,就是一切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都植根于宪法之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因此,建立有限政府应该是宪政的基本精神。这一精神体现为两个宪政原则: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超越行使: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如果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真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公共权力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实现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宪政也就能最终建立起来,因此可以说,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一般说来,宪法与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实质上也就是依宪治国,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目标或者说首要目标就是实行宪政。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必须具备的条件很多,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权利经济。它不仅反对权力至上和人治,反对从属于行政权力和人治,而且由于它主要靠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的法律规范调整,因而它内在地、本能地要求树立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建立宪政。     
2.必须具有真实而科学的宪法。     
要建立社会主义宪法,就必须有一部真实反映社会政治状况和政治需要的宪法。建设社会主义宪政,不但要求在制定宪法过程中必须真实、科学,而且在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随着社会现实的变迁而不断完善、发展,从而保证宪法与社会现实相一致,使宪法能在政治实践中切实得到贯彻和落实。     
3.必须有相应的宪法文化为基础   
宪法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是一个民族在特定的文化土壤里,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有关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制度,学说和观念的总和。     
4.必须安定而有秩序。   
无论是市场经济还是宪法文化,都不是人为地造出来的,而是社会现实状况自然变迁的结果。经验告诉我们:“革命”只是转移政权的一种手段,而不是追求和实践宪政的手段;武力可以造成一个政权,却无法造成成功的宪政。因为宪政追求的是用和平理性手段解决政治问题。因此,安定而有秩序是宪政的又一条件。     
5.必须有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如果没有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宪法也不可能性得到全面实施,宪政也就不可能建立起来。       

第六节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一、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其内容即是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从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来看,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1.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执行通常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宪法的适用则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宪法适用不仅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而且是法治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内容。     
2.宪法的遵守。     
宪法的遵守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宪法的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宪法的遵守通常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二、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     
(一)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当人们对宪法的有关条文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由有权解释机关阐明其含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一方面,对宪法进行解释,是由宪法的地位和特点决定的。宪法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基本原则的国家根本法,其规范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和纲领性的特点。为了统一其含义,就必须由有权机关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说明。另一方面,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内容只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才能得到贯彻落实。普通法律,法规是否与宪法相一致,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个宪法理解问题。如果人们的理解不一,自然就需要进行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必须是拥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所作的解释,才能使全国一体遵循。我国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     
(二)宪法的修改     
宪法的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宪法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活动。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宪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因而既要保持稳定性,又要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发展。适应社会现实状况是宪法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因此,宪法能否修改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宪法与社会现实的关系。及时修改宪法,是保持宪法的现实性和相对稳定性,使宪法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也是宪法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重要环节。     
宪法修改主要有全面修改、部分修改和无形修改等方式,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和公布五个阶段。     
三、宪法的实施保障     
(一)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和意义     
1.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     
宪法实施保障在一定意义上亦即宪法监督,是立宪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对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以及一切机关、组织和公民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违宪作裁决的活动。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     
(1)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一方面,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因而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法律,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另一方面,宪法的原则精神只有通过普通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通过整个国家法律的健全和完备才能有效实施。     
(2)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2.宪法实施保障的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集中体现统治阶段的根本意志和根本利润,宪法能否贯彻实施,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定和全面发展。     
(二)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美国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英国,社会主义国家也大多是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法国护法元老院,德国     
(三)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各国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不外乎以下几种:     
1.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后,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     
2.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律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宪法控诉则指当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宪法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出控诉的制度。     
(四)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我国现阶段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带头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是宪法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     
2.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指宪法自身的保障。表现在,一是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二是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三是明确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     
3.组织保障。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实施。A.行使监督权的是人大及其常委;B.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C.专门委员会协助做好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     
4.依靠人民群众。我国宪法代表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同时也保护每个公民正当的个人利益。     
我国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也还存在着许多不足,诸如缺乏专门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关、宪法监督的方式还较单一、违宪制裁措施的惩罚性不够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宪法意识比较淡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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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9 20:27:14 |只看该作者
第二章我国国家制度概要    

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国体概述    
国体亦称国家性质,或者说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这一规定充分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一)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性质,决定了中国革命的发展进程和所建立的革命政权必然具有自己的特点,具体说来主要有:     
1.从革命的道路来看,由于近代中国是一个经济文化非常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毛泽东同志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开创了一条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革命道路。这样的革命道路决定了中国革命不可能只依赖于无产阶级一个阶级,而必须在无产阶级领导下,广泛团结广大人民阶级和其他革命阶级。     
2.从革命队伍的阶级构成来看,中国的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和建立政权过程中存在着两个联盟,即不仅存在着工人阶级同农民阶级的联盟,而且还存在着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我们的革命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由此可见,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过程中,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同中国国情相结合,对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中国具体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人阶级掌握国家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是由工人阶级的阶级本质和历史使命决定的,而工人阶级成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     
2.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工农联盟不仅是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重要保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的重要保证。     
3.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是相同的。不管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还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都担负着以下职能:一是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在保障人民民主的前提下,不断扩大民主的范围,二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对那些利用各种机会与方式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犯罪分子,进行无情的镇压;三是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四是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等等。   
4.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也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三)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     
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结合。     
1.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民主的实质就是社会上绝大多数人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权力,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本质特征。我国宪法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专政”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说明统治关系,即一个国家谁是统治阶级,谁是被统治阶级;二是指统治手段,即采用暴力镇压的手段。尽管我国的阶级结构和阶级斗争状况已经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但是对敌专政的职能并没有消失。     
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与实践则充分表明,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一)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     
我国八大民主党派大多产生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长期的革命和斗争史上,它们选择并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中国共产党形成了合作的传统,并进而形成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重要内容。因此,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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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9 20:27:36 |只看该作者
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基本内容在于: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全作的基本方针。而且,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各民主党派享有宪法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二)爱国统一战线     
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除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之外,还包括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而这则是1982年宪法规定的爱国统一战线。可以说,统一战线的存在和发展,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又一主要特色。     
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修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实际包括着两个联盟:一是由祖国大陆范围内的全体劳动者和爱国者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这个联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二是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它的任务主要有:一是国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而努力而奋斗;二是争取台湾回归祖国,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大业;三是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新的贡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同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爱国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机关,也是我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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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9 20:27:58 |只看该作者
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政体概述     
如果说国体涉及的是国家的内容,或者说是国家权力的阶级归属,那么国家的形式,或者说拥有国家权力的阶级如何实现其国家权力的问题,则属于政体的范围。     
(一)政体的概念和种类     
政体指的是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体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或者说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     
奴隶制、封建制以及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即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则趋于单一化,都有是共和政体。     
(二)政体与国体的关系     
政体是指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国体则是指国家权力的阶级内容。政体与国体之间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1.政体从属于国体,一般说来,有什么样的国体,就有什么样与之相适应的政体,尽管政体决定于国体,但同一类型的国体,其政体却并不必然相同。一个国家的政体不仅要受国体的制约,而且还要受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实际力量对比关系和社会历史条件等因素的制约。     
2.政体对国体具有反作用,只有借助于政体,国体才能外化出来,统治阶级才能将自己的意志形成和上升为国家意志,才可能系统地使用暴力及其他一切手段,对社会进行管理和统治。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分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逻辑起点,因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念中最重要的环节。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决定了占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广大劳动人民不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则且也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不仅应该是法律上、原则上的“主人”,而且应该是政治现实中的主人。     
(二)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由选民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他们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三)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对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我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主要通过两大途径来实现:一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二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国家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由此可见,无论在国家机构的建立还是运行过程中,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我们可以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归纳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1.社会主义就其本质来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种民主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形式。     
(1)从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来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组成,而人民代表又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的。     
(2)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来说,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全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3)从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来说,它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由上述三个方面可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是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形式。      
2.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在所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外的其他一切形式都存在一定的限制。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无限制地、全面地、全权地保障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因此,与其他民主形式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不仅如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全面地表现了我国的阶级本质,是我国国家机构得以建立、健全和国家政治生活得以全面开展的基础,是其他政治制度的核心,而且反映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四、人民代表大人的制度的优越性     历史经验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要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五、坚持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只有不断完善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才能树立其权威,从而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作用。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状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一)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1.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但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而不是具体工作的包办代替。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来说,一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也就坚持和实现了党的领导;二是同绒有党组织的职责是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委使职权提供保障。它们的目标和宗旨是一致的,即真正保障广大人民当家作主。     
2.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3.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问题主要亦即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     
(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运行看,在自身建设方面主要应该抓好以下工作。     
1.组织机构建设。主要应该抓住两个问题:一是将已有的工作机构充分、有效地运转起来,特别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应该发挥其应用的作用;二是应该在结合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客观需要加强机构建设和组织建设。在后者问题上,主要应从三方面入手:   
(1)增设专门委员会。从全国人大来说,目前应该增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有两个:一是宪法委员会;二是监察委员会。从地方各级人大来说,主要应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实际情况,相应地增设专门委员会。   
(2)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在乡、镇人大机构建设方面,主要应该健全其常设机关,经便于落实本级人大的决议,经常性地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加强与代表和选民的联系,及时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3)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一方面应尽快实现代表结构的全理化,另一方面必须实现级人大常委会的专职化。     
2.制度建设。具体说来主要包括:     
(1)会议制度。一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也应制定和完善其议事规则;二是由于议事规则中的诸多内容尚很原则,还有不少内容尚未涉及,因则还必须制定其他有关条例。     
(2)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     
(3)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实际工作主要是指双向联系的制度化,监督、罢免的制度化。     
(4)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     
(5)人大代表的学习制度     
3.成员素质的提高。分两步:     
(1)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地将那些政治品德、政治思想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选进去。这就要求我们既要依法选举,又要改革选举制度。     
(2)对当选代表通过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主义予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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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9 20:28:16 |只看该作者
第三节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意义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用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挑选本阶级代表人物和优秀人物进入国家机关实现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和步骤。        
近代选举制度有三个特点:一是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二是形式上采用普选制;三是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规范作指导。     选举制度的作用意义      
1.选举制度为选民选出自己信赖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机构,从而实现国家权力的的转称提供了制度保障。     
2.选举制度为选民监督权力行使者,并在一定条件下更换权力行使者提供了重要途径。     
3.选举制度是促进民意的形成、表达,并使选民民主意识得以提高的重要手段。     
4.选举制度还是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持社会安定的重要措施。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主要有以下几项:     
1.选举权原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补充)1)精神病患者有选举权,但不便行使,所以暂停选举权;         
2)判处有期徒刑、拘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选举权。         
3)在押的未决犯是否有选举权由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决定;         
4)被行政处罚的人员享有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秘密投票原则。     
三、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一方面从物质条件上保障了整个选举活动能够正常、顺利地进行,另一方面则可使每一个选民和候选人能够不致因财产占有的悬殊而在选举中受到任何限制或处于不利的地位,也可避免一些人利用经济实力来控制和操纵选举。     
我国对公民的选举权还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这一方面表现在我国选举法和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使我国选举制度得以法律化、条文化。另一方面则表现在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上,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     
四、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在我国,选举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选举的组织。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种;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选区是指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区域,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的基本单位。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是关系到公民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是否能行使选举权的重大问题。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按照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选代表候选人。     
4.投票选举。选举法规定,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并可通过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为当选;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     
5.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选举法规定,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赏委会备案。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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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如果说政体或者说政体组织形式是从横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那么国家结构形式则是从纵向角度表现国家政权体系。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二)我国是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规定表明,单一制是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则主要有两方面:     
1.历史原因,我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建立的就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尽管也曾有过分裂割据的状况,但时间非常短,而国家统一的局面一直居于主导地位。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民族原因。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不适宜采取联邦制,而应该采取单一制。     
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二)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必要性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的基本制度,它体现了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实行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平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而且有利于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结合起来,采取适合本民族地区特点的方式和步骤走社会主义道路,从而促进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和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宪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宪法和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单行条例是指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不适合本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自治机关可以变通或者停止执行。     
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6.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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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特别行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别行政区有其自自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2)立法权。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4)自行算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团市委。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除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以及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要作出修改者。     
(二)“一国两制”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指导方针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的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一国两制”主要意义表现在:(1)它有利于实现祖国统一,保持国家主权与领土土的完整。(2)它有利于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台、港、澳地区的稳定与繁荣,促进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它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范例,具有世界历史意义。(4)它丰富和发展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     
(四)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2.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特别行政区政府下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厅、处、署等。特别行政区政府依基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并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等等。     
3.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其职权包括: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依法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审核、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工作提出质询;等等。      
4.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并由律师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和检察院,包括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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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30 00:06:23 |只看该作者
期末考试耽搁了,最近没有怎么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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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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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30 08:32:08 |只看该作者
考试一结束就可以看拉
表急
大家都在考试中
象我在这样子考试结束早的没有几个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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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 12:01:5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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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 18:39:55 |只看该作者
木鱼的资料一定要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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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13:17:13 |只看该作者
你资料真的很好啊: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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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31 14:15:29 |只看该作者
看一眼就记住啦。跟课本上的一样嘛...  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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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7 14:36:01 |只看该作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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