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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收专业有法学理论、宪法行政法学、国际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法史学、行政管理学、政治学、法律硕士。5 u7 @" L5 O" J+ a) V1 x/ ?
2、相近专业(法学)同意调剂我院的也可接收,法律硕士只接收报考同类考生。
, _" @% y" I4 | }& E' Y3、调剂考生的报考单位应为设有研究生院的单位;
$ n* E7 k) l% s2 a8 }4、调剂考生应为设有研究生院或“211工程”建设高校优势学科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6 ?& h9 i" X' H. h! d
5、考生成绩应高于报考专业和拟调剂专业的国家及我校复试基本要求;: F/ I- O! L& `# W! c1 ^' q
6、我校复试基本要求中“总分不低于380分的考生,单科不受报考专业分数线限制”的规定,不适用于外校调剂考生;
* e, M; }- h1 S& m# z) @6 }7、调剂考生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招生单位同意,研招办审批后方可参加复试。- W) Z! b* r6 L4 `) Q9 R, D" {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下载填写附件中的调剂申请表,于2007年4月15日前发email至weihaifxy@126.com。我校收到考生材料后,将给审核通过的考生出具《接收函》,考生凭《接收函》到第一志愿报考单位调取报名材料、成绩单原件、《调剂表》、初试试卷等相关材料,在复试报名前交法学院。本次调剂不接受电话咨询及信函。
3 Q' |7 t( S# h- L1 R( @4 o* S附:设有研究生院单位名单 ?9 K. Q; V, O
中国科学院、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医科大学、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医科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中山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北方交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山东大学、石油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兰州大学、第二军医大学、第四军医大学、河海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 & A- U: U: }1 S$ W&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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