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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区
划分 1、只有直接选举划分选区,每一选区1至3个名额;2、划分标准或为居住状况,或为单位性质
3、选区还可进一步划分为选民小组
选民
登记 1、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2、对名单不服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3、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选民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法院起诉
5、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
20——3——5——选举日,先申诉再起诉,判决不在选举后
提出候选人 1、提名:(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提出;(2)选民10人以上联名
2、确定差额:候选人名额是应选名额的1/3-1倍
3、公布提名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选31)
4、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候选人人数超过最高差额:(1)选民协商;(2)协商不成的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3)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5日前公布;(选31)
5、介绍候选人:(1)选委会应当向选民介绍(所有)候选人;(2)推荐者(政党、人民团体或选民)可以向选民介绍(其提名的)候选人;(3)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4)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选33)
投票
1、投票场所:投票站、流动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1)一般应设立投票站;(2)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3)行动不便或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2、领取选票:既可凭选民证,也可凭身份证(新增)。
3、选票效力:(1)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2)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4、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5、无记名方式,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6、四种选择: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弃权(选39)
7、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8、委托代写和委托投票
计票 一般规则:双过半
1、先判断选举的效力:(1)票数多出选举人数的无效;(2)投票人数不足半数时,应改期选举。
——结论:投票者的人数必须“既过半数,又没有超出选民人数”,
2、再判断是否符合当选条件:(1)须选民过半数参加、(2)须票数过投票者半数(双过半)
补充规则:过多再次投票,过少另行选举
1、选举有效,但过半的太多:(1)票多者当选;(2)如票数相等,则再次投票——谁票多谁当选。
2、选举有效,但过半的太少——对不足部分应另行选举:(1)根据上次得票多少差额确定候选人(只补1人的候选应为2人);(2)得票多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参选票数1/3。
确认 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罢免 1、提案者:对县级代表选民50人以上,对乡级代表选民30人以上可提出罢免案(书面,要式)(平时提出,开会时表决)
2、受理者:县级人大常委会
3、决定者: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注意此时不是双过半而是单过半)。
辞职 1、县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请辞 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2、乡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书面请辞 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补选 1、谁来补:原选区.2、如何补: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这是差额原则的例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提出候选人 1、提名:(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提出;(2)代表10人以上联名
2、确定差额:候选人名额是应选名额的1/5-1/2倍
3、提名、酝酿:不得少于两天。
4、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候选人人数超过最高差额:(1)直接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注意无“协商”环节);(2)预选按得票多少及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
5、介绍候选人:(1)主席团应向代表介绍(所有)候选人;(2)推荐者(政党、人民团体或选民)可以向代表介绍(其提名的)候选人;(3)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注意没有候选人与代表见面)
投票
与直选之共同性
1、选票效力:(1)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2)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2、无记名方式,选举时应设有秘密写票处。
3、四种选择: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弃权(选39)
4、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与直选之差异性
1、投票由本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2、无委托投票和委托代写
计票 一般规则:单过半——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注意:实际上,参加投票的人数仍然需要过全体代表的人数,只是判断起来更简单了。
补充规则:再次投票与另行选举
1、过半的太多:(1)票多者当选;(2)如票数相等,则再次投票——谁票多谁当选(同直选)。
2、过半的太少——对不足部分应另行选举:(1)根据上次得票多少差额确定候选人(只补1人的候选应为2人);(2)得票多当选,但所得票数应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注意直选是1/3)。
确认 由本级人大主席团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罢免 罢免的对象是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
1、开会期
(1)提案者: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2)受理者:主席团(选举法未明确,依常理推知)
(3)决定者:全体代表过半数。
2、闭会期 (1)提案者: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联名
(2)受理者:常委会
(3)决定者:常委会过半数。
辞职 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请辞 该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补选 1、谁来补:(1)原选举单位开会期——由原选举单位补选;(2)原选举单位闭会期——由原选举单位的常委会补选。
2、如何补:可差额、可等额。
备案 省市两级人大代表辞职或被罢免后,接受辞职的决议和罢免的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直选无此要求,选50.2,选52.2)
附录: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程序之比较
程序 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
提出候选人 提名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提出;(2)代表10人以上联名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提出;(2)选民10人以上联名
差额 候选人名额是应选名额的1/5-1/2倍 候选人名额是应选名额1/3-1倍
确定
正式
候选
人 直接预选(无“协商”环节)确定正式候选人;
协商——不成——预选
应当
介绍 主席团 选委会
投票 主持 本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选委会
委托 无委托投票和委托代写 有委托投票和委托代写
计票 一般 单过半 双过半
再次投票 相同,谁票多谁当选 相同
另行选举 所得票数应过全体代表的半数 所得票数应过全体代表的1/3
确认 选委会确认 本级人大主席团确认;
罢免 罢免
对象 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
直接:罢免对象是本级人大代表
开会
期间
(1)提案者: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2)受理者:主席团(选举法未明确,依常理推知)
(3)决定者:全体代表过半数。 1、提案者:对县级代表选民50人以上,对乡级代表选民30人以上可提出罢免案(书面,要式)
2、受理者:县级人大常委会
3、决定者: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注意此时不是双过半而是单过半)。
闭会
期间 (1)提案者: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联名
(2)受理者:常委会
(3)决定者:常委会过半数。
辞职 1、县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请辞
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2、乡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书面请辞
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请辞
该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补选 1、谁来补:原选区
2、如何补:可差额、可等额;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1、谁来补:原选举单位,
(1)开会期
——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2)闭会期
——由原选举单位的常委会补选。
2、如何补:可差额、可等额。
备案 无此要求 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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