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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分钟搞定刑法考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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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0:00: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nigulabojue 于 2010-9-2 10:41 编辑

最近好像没有看到宁小竹来,可能是学习云雀闭门造大车去了,看人家的名字起的多好啊,“法律之于我心,如竹节般妙笔生花。”是法律本身的独特魅力。
昨天整理刑诉法,顺便联想到了“量刑”的一系列制度,做了总结,从我学法律到现在已有15个月,终于把量刑在脑子里形成了系统。相信像小白这样聪明的同学,15分钟可以搞定,以后所有刑法案例的考试题“量刑”这一半壁江山,分数基本上都可以拿下了。
以下文字是对“学习法律的应然境界”一文的注解,也是我所谓的“法律笔记”的样板,希望给大家抛砖引玉。民刑的其他内容,如定罪、合同法等比较杂乱的必考知识点,我不会再专门总结。因为法硕大部分内容对于考过司法考试的人来说,已经没有难点,只需要对主观题进行记忆,我没有更多的东西可以分享给大家。再者,学会做法律笔记,也是个过程,慢慢地自己用之于心,才会有学习的乐趣。

          从轻、减轻          从轻、减轻、免除      减轻、免除
可以   未病教自立 --〉     聋哑盲预备              外功介贪行 --〉

应当   4、6、8              从犯                        防避从自重 --〉

注解:1、此表格中每个字表示的含义,可以参见“法硕口诀”。
2、缺少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具体表述,如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刑罚;造成--应当减轻。以及未遂犯,应“比照”即遂……,注意表述上的细节。
3、三个箭头,分别表示:一般立功、重大立功、自首+重大立功的情形,由轻到重对量刑的影响在表格里对应的位置:左上、右上、右下。

解题思路:拿到一个刑法案子,以以下方式顺次进行:
1、定罪(考虑罪行本身/刑法分则法条是否存在“从重”、“加重”/“从轻”等情节)
2、犯罪形态(预备、未遂、中止。注意: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共同犯罪)主犯、从犯、胁从、教唆(注意: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不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
4、行为人年龄
5、追溯时效(一般看到说明行为人年纪的期日字眼,就应考虑年纪;作案时间的期日字眼,考虑追溯失效有没有顺延、超期等情况)
6、自首
7、立功
8、累犯
9、缓刑、假释,具体的数罪并罚时间范围的处理,先减后并,先并后减等具体处理。

上面的表格只是帮助记忆下面的量刑考虑步骤,具体内容有待分别记忆。表格内容不全,如缺少追溯时效、犯罪形态、缓刑、假释等制度。
司法考试最难的题目,是共同犯罪的叠加,以及参杂每个行为人不同形态之间的叠加,如犯罪形态与法定从重等情节存在交叉关系,qiangjianyounv的未遂,但法硕不会考察到这种难度,不要挖到这么深,时间紧的话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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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0:46:13 |只看该作者
编辑了半天,还是漏了:4、行为人年龄——以及精神状况、盲聋哑等情况的考虑。看来我还是很粗枝大叶的哈。考试的话,会有问题,是对答题思路的提示,这样会好一些。大家不要太紧张,所有内容没有必要完全背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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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0:51:06 |只看该作者
还漏了:法定排除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其他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从减情况,如行贿罪主动交待的。
表格并不是我原创的,所有的法律笔记,随着学习的深入和在司法演进的背景下,是需要很多留白去添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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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1:08:22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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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1:08:56 |只看该作者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应分为三种情况分别处理:(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又分为主犯、从犯);(2)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熟记以上必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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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2:19:3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 nigulabojue


    第一个太概括没看懂,后面的很好,我再去看一遍
刚毅坚卓 11北大
在生与爱与死的河流上,我看到许多别的时代,以及这些时代之消亡,于是我感到出离尘世的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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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3:07:4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tumi817


    挂一漏万。另外:4、项可以概括为:“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阻却事由”。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病叫自立——未遂;精神病人;教唆未遂; 自首;立功
4、6、8——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以及14-16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8种情形。
聋哑盲预备——又聋又哑的人;盲人;预备犯
从犯——从犯
外功介贪行——在外国已受处罚;重大立功;介绍贿赂;贪污;行贿
防避从自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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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3:12:0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tumi817


    熟练运用之后,就不用看了,很多题目可以一步到位。所谓的推理论证,不过是给别人看的。也难怪很多法官冷漠如冰,平均一天接6个案子,相当麻木,还要写判决书,走那些形式上的必经程序,老百姓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叫嚣怒斥等等。很考验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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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3:14:42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nigulabojue


    啊,这样一看确实清晰很多。。danke
刚毅坚卓 11北大
在生与爱与死的河流上,我看到许多别的时代,以及这些时代之消亡,于是我感到出离尘世的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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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3:17:4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 nigulabojue


    期待我十月末能够熟悉起来,可以自己不看书做总结的程度吧
刚毅坚卓 11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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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13:20:4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 nigulabojue


    应该也不是麻木,而是一种知识的自动化过程吧。。内化。。真有那么多案子啊,不知道都从哪里来。。是我外见了
刚毅坚卓 11北大
在生与爱与死的河流上,我看到许多别的时代,以及这些时代之消亡,于是我感到出离尘世的自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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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20:40:20 |只看该作者
呃 ……  头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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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 20:54:41 |只看该作者
感谢!为大家节省不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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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10:16:54 |只看该作者
相关练习:
2、下列哪些说法是对的?( )
A、罪犯甲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缓刑考验期内,甲又犯抢劫罪,应判7年。处理时应该按先减后并处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B、罪犯乙犯盗窃罪,判3年,服刑两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内犯抢劫罪,应判7年。处理时应该按先减后并处罚。
C、罪犯丙1990年犯盗窃罪,判10年,98年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于2001年犯绑架罪,是累犯。
D、罪犯丁2000年犯盗窃罪判3年,缓刑4年,2003年犯抢劫罪,应判7年。是累犯。{缓刑谈不上累犯}
E、甲(女,19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并在羁押期间流产,由于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后来发现新的证据再起诉的,根据案件情节,可以判处其死刑。{明确告知19岁,是想排除18岁以下不可判死刑这一条件,只考察怀孕妇女。说明出题人很严谨。}
答案:BC

3、下列有关自首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甲盗窃东西后用自行车带回家途中,遇警察被盘查,主动交待盗窃罪的,成立自首。
B、甲被警察追捕到死胡同内,主动归案的,不成立自首。
C、共犯除交待本人之罪外,还要交待其他共犯人的犯罪行为,否则不成立自首。没有如实交待、替他人顶罪的,构成包庇罪。{高度关注,法硕大案例有可能这样考!简单的共同犯罪案例,最后一问涉及一个二类非重点罪名。如10年的徇私枉法罪。}
D、甲杀人后到公安机关主动交待杀人过程,但拒不交待凶器藏在何处的,成立构成自首。
答案:ABCD

4、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故意伤害判8年,抢劫判9年,并罚15年,可以假释。{暴力犯罪,一罪10年以上,不可假释}
B、罪犯甲2000年犯A罪,判有期徒刑3 年,缓刑5年,2004年时抢劫判8年:不是累犯。应用3年并8年,8年以上,11年以下,适当确定。缓刑考验期内或考验期满后5年内犯罪的,不存在累犯问题;缓刑犯无论发现漏罪,还是犯新罪量刑原则都是限制加重原则。{看到“缓刑”,跟“累犯”就无关。}
C、假释:罪犯甲2000年犯A罪判6年,2004年假释,2005年犯B罪,判8年。不是累犯,是再犯新罪,先减4年后并罚。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的,不是累犯;考验期满后5年内犯罪的,可以构成累犯。
D、甲2000年故意犯A罪判6年,2004年时假释,2005年犯B罪判8年。2009年时发现B罪,应当撤销假释,先减(减去已经实际执行的4年)后并。
E、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其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受领;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民事债权,两码事。}
答案:ABCD

1、下列哪些是结果加重犯( )
A、遗弃罪(261条)   B、侮辱罪(246条)   C、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条)
D、虐待罪(260条)   E、诽谤罪(246条)   F、抢劫罪(263条)  G、************罪(236条)
答案:CDFG {没有什么规律,依法条特别规定。主要记住,遗弃罪没有加重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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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 21:28:57 |只看该作者
嘿嘿,伯爵大人,我来了,谢谢你的归纳总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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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9:51:28 |只看该作者
谢谢O(∩_∩)O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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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20:17:47 |只看该作者
有些看不太懂,但是那几道题很典型,受益匪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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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3 09:13:20 |只看该作者
补充:阅读题目,把所有犯罪嫌疑人画出来,给每个人的行为标号,共同行为标注共同犯罪行为号码。一般法硕考试的题目犯罪嫌疑人不会超过3人,需要自己选择三种标注方式以区分每个人的行为和共同行为。
1、表述共同犯罪部分的定罪
2、分别表述各犯的定罪
3、总结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定罪,以及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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