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2025年法硕联盟论坛vip会员招生
2025法硕辅导班哪个好?
查看: 2044|回复: 1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大家来看看这道题!!!!发表下意见哈!

[复制链接]

23

主题

0

好友

1050

积分

法硕少校

Rank: 8Rank: 8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300 枚
积分
1050 点
帖子
144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7-29 14:48: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男子甲和其妻子乙育有一婚生子丙,但是甲在外还有一情妇丁,,在丁怀有身孕的时候甲过世了,按照法律规定,甲的遗产应有乙丙丁继承,在乙了解到如果孩子不能出生或是出生时为死胎,该婴儿的保留份额重新由其他继承人继承这一情况时,乙殴打丁致其流产!
  问,现在的遗产究竟该如何分配,为什么?
回复

举报

23

主题

0

好友

1050

积分

法硕少校

Rank: 8Rank: 8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300 枚
积分
1050 点
帖子
144
2#
发表于 2010-7-29 15:36:32 |只看该作者
怎么没人回答哩?

6

主题

0

好友

1089

积分

法硕联盟爱心会员

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329 枚
积分
1089 点
帖子
170
3#
发表于 2010-7-29 15:53:25 |只看该作者
丁也能继承啊?

7

主题

0

好友

1571

积分

法硕联盟爱心会员

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482 枚
积分
1571 点
帖子
243
4#
发表于 2010-7-29 15:55:41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沐香藤 于 2010-7-29 15:58 编辑

回复 1# 楼丰泽
    胎儿继承应得份额有这样一句话:一个原则,三种归宿
    一个原则是指:保护胎儿利益(仅仅是利益,而非权利);
    三种归宿:A出生时为死体,其所得的遗产并不属于他,而是由把遗产传给他的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是不是太琐碎了?我也不大会表述,就是题中已经死亡的父亲甲的继承人:乙丙丁再次分配)
                  B出生后马上死亡:此时遗产是属于胎儿的,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例子中的丁;
                  C出生并健康成长:遗产就是他自己的(这是最基本的情况,也是最不会出题的地方)。

    因此题中应该是这样的:将甲的遗产分为四份(乙丙丁及胎儿),而后再将胎儿的遗产分割成三份分别给乙丙丁。

6

主题

0

好友

1003

积分

法硕联盟爱心会员

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193 枚
积分
1003 点
帖子
89
5#
发表于 2010-7-29 16:38:55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的!!!

23

主题

0

好友

1050

积分

法硕少校

Rank: 8Rank: 8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300 枚
积分
1050 点
帖子
144
6#
发表于 2010-7-29 16:47:56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沐香藤


    求解:
丁?丁是由于事实的婚姻才获得甲的遗产的吗?
还有就是胎儿并未出生,可以保留其财产份额,可现在流产了啊?其胎儿还有继承权吗?

6

主题

0

好友

1089

积分

法硕联盟爱心会员

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329 枚
积分
1089 点
帖子
170
7#
发表于 2010-7-29 16:50:49 |只看该作者
不是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吗?

23

主题

0

好友

1050

积分

法硕少校

Rank: 8Rank: 8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300 枚
积分
1050 点
帖子
144
8#
发表于 2010-7-29 16:51:3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eros5202286


    不知道啊,那如楼上所说的情妇究竟是靠什么原因获得遗产的呢?

7

主题

0

好友

1571

积分

法硕联盟爱心会员

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Rank: 28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482 枚
积分
1571 点
帖子
243
9#
发表于 2010-7-29 17:09:4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楼丰泽


    不好意思,我看错了,流产的话应该是不必考虑胎儿了
   还有,丁是题目中说的按法律规定,我只是回答题目。情妇应该是没有的(个人见解)

2

主题

0

好友

749

积分

法硕上尉

Rank: 5Rank: 5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86 枚
积分
749 点
帖子
0
10#
发表于 2010-7-29 20:13:45 |只看该作者
丙和丁(带她腹中的胎儿)  乙恶意杀继承人丧失资格   
我的看法啊  
引用了   北京大兴灭门惨案的判决结果

0

主题

0

好友

569

积分

法硕上尉

Rank: 5Rank: 5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23 枚
积分
569 点
帖子
23
11#
发表于 2010-7-30 16:41:52 |只看该作者
第一步:乙、丙、孩子三份;
第二步:乙的那份由丙和孩子分配;
第三步:孩子那份由丁继承;
最后,丙、丁各二分之一

15

主题

0

好友

1016

积分

法硕少校

Rank: 8Rank: 8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313 枚
积分
1016 点
帖子
274
12#
发表于 2010-8-1 23:32:15 |只看该作者
回复 6# 楼丰泽


    怎么可能因为事实婚姻获得遗产啊,我个人觉得那只是基于一种道义的扶住而给与适当分给遗产,好像那个事实婚姻本身就是非法的,怎么会谈的上法定继承啊。而且我觉得胎儿享有的只是遗产保留份,胎儿还不是一个实体,还没有出生,又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它既然还未出生就已经死亡,就丧失了这个保留的资格。甲致胎儿死亡,我觉得只能已故意杀人或者是故意伤害罪来定,当然要考虑各个实体之间的一些关系。
注:以上我拙见,楼主知道答案后说声哈

1

主题

0

好友

948

积分

法硕上尉

Rank: 5Rank: 5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141 枚
积分
948 点
帖子
139
13#
发表于 2010-8-7 00:58:21 |只看该作者
丁应该不具备继承资格,更不可能承认事实婚姻,如果是事实婚姻,甲生前岂不是构成重婚罪。我国法律还没有给************给予相应的保护政策,因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只有一种情况定才可以得到部分遗产,那就是法院照顾丁是受害者,从甲的遗产中拿出小部分作为补偿。

1

主题

0

好友

948

积分

法硕上尉

Rank: 5Rank: 5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141 枚
积分
948 点
帖子
139
14#
发表于 2010-8-7 00:59:39 |只看该作者
上面的星号内容是“第 三 者” 2 乃 打不出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Online!

QQ|手机版|Archiver|删贴申请及投诉|本站联系方式|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906号|法律硕士联盟    网站备案:京ICP备17017054号-4

GMT+8, 2024-5-2 22:14 , Processed in 1.499235 second(s), 3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