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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7 ?4 P/ ^3 W- A3 T1 x9 J2 u# O& X
2009-05-20 教财〔2009〕5号) s, F! F. G- [: g5 x7 g; b(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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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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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_; M8 q W. Y, b1 `" }4 k# R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多类型人才的需要,加快推进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优化工作,增强研究生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我部决定自2009年起,在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设置专业学位的招生单位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为切实做好招生、培养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工作的通知》(教发〔2009〕6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7 T; ^! R4 F8 \, P# p/ X# j
! I- q( B% c7 H0 S e, `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经有关方面共同努力,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收费行为日趋规范,人民群众对教育收费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但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新的教育、教学形式不断出现,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各高校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认识,在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收费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从源头上做好规范管理工作。9 d+ ^: I0 M; k' m# ?0 b1 _
1 y4 S! F/ ^4 x二、为切实减轻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促进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顺利发展,各校在研究提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时,按不高于本校现行普通专业学术型自筹经费研究生收费标准确定(没有普通专业学术型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校,应参照当地其他院校同类专业的有关收费标准确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研究提出高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时按此原则掌握。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 N2 |- X" O) z9 c
$ z1 I3 ?( z7 D! [ ?三、学校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供住宿的,可以收取住宿费,具体标准须与各校现行自筹经费研究生住宿费标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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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均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严禁跨学年预收。收费的管理和使用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Q; q' [' ?: B) f" w Q& X
% Y+ s. |& E8 q; \' |五、各校要结合本校实际,采取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方式,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经济困难,以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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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请于5月31日前将各校2009年实际确定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附件)报教育部财务司;除我部直属高校直接报送外,其他高校按属地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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