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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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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3 15:14:15 |只看该作者
呵呵,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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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3 15:27:19 |只看该作者
木鱼好辛苦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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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2007-5-13 17:32:56 |只看该作者
是啊
最近法理学都要看快崩溃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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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3 21:08:59 |只看该作者

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

  二、 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
  
  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

  1) 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但这只是局部利益
  2) 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
  a. 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
  b. 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
  3) 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
  4) 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 !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 盖尤斯 !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 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是主权者的命令 ④社会控制论―美国庞德!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⑤意志论―法国卢梭! 法是人民的意志⑥自由论―德国康德\黑格尔 ⑦事物性质论―法国孟德思鸠 ⑧民族精神论―德国卡尔.冯.萨维尼 ⑨利益论―德国鲁道夫.冯.耶宁 

  三、法的特征
  1. 调整行为的规范
  1) 行为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2) 法律的规范性
  a. 法律具有概括性(是一般的、概括的规则,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
  b. 法律的构成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和很高的效率

  2. 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or认可
  1) 制定or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认可的三种情况)
  2) 法律的国家性:①以国家名义创制 ②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界域 ③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
  3) 法律的普遍性(在一国领域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

  3. 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1) 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a. 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主要就是规定权利义务
  b. 法律对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
  c. 权利义务是法律主体地位的体现,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有确定性可预测性的特点
  2) 法律的利导性
  这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而派生的特征,法律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

  4. 通过程序强制予以实施
  1) 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a. 有些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重要区别
  b. 国家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它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
  c. 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
  2) 法律的程序性
  法律强制实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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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3 21:26:34 |只看该作者

第二章、法律历史

  一、法律起源的原因:

  1. 经济因素:任何社会规范的存在都是在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路线:金属工具制造和使用―产品剩余―产品交换―所有制的产生―阶级对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法律
  2. 政治因素:父系氏族社会解体―氏族原有的血缘亲和关系被奴役,剥削和压迫所取代―农村公社出现―社会集团以阶级利益划分―新的公共权力和新的社会规则国家和法产生

  二、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①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②有习惯到习惯法到制定法的过程③由与道德、宗教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三、古代法的特征来源:
  原始规范与法律区别、汉谟拉比1800BC、古罗马十二铜表法449BC、东罗马查士丁尼大全即国法大全奴隶制好民法6AD
  战国魏李悝法经封建制、英国普通法11AD,Islam教义,古兰经

  四、资本主义法:①维护私有制②维护代议制政府③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1. 资本主义法萌芽于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有三种情况(例证):一是商法的兴起,二是罗马法的复兴,三是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
  2. 资本主义法经历了三阶段: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和当代资本主义阶段。(联系私法、公法、社会法)
  a. 第一阶段法律采取自由放任主义
  b. 第二阶段则积极干预,法从个人本位转向国家本位
  c. 第三阶段出现了法的“社会化”,法的本位从国家利益转向社会利益,担当了“社会福利”的职能
  3. 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①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②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政党制、普选制、分权制) ③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五、社会主义法:

  崭新的法律类型,其产生以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为前提,在彻底否定旧法体系效力的基础上创制产生,但同样存在继承问题、中国社会主义类型法的出现是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为基础、我国的第一部宪法1954宪法,其特点:①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②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统一③公民权利和义务统一④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统一

  六、 法律起源规律:来源:

  ①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②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③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④法律的产生经历了出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七、 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①不断进步的规律②法律发展受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③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与继承的规律④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

  八、 法系的定义: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1. 英美法系特点:①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②以判例法为主③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④法律发展中法官作用突出⑤体系庞杂缺乏系统⑥注重程序的诉讼主义
  2. 大陆法系特点:①全面继承罗马法②法典化,概括化抽象化③明确立法和司法分工④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作用大
  3. 大陆法系vs.英美法系:①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历史上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明确立法和司法分工,实行法典化,法学推动法律发展②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诉讼中心主义,法律发展中法官作用突出

  九、西方两大法系区别

  1. 从法律渊源来看 (制定法vs.判例法)
  2. 从法典编纂来看 (法典vs.单行法规)
  3. 从法律分类来看 (公法私法vs.普通法衡平法)
  4. 从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来看 (职权主义法官积极主动vs.当事人主义法官消极中立) (重法律解释vs.重相似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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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3 21:32:56 |只看该作者
第三章、法律作用

  一、法律作用的对象与实质

  1. 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法的两大作用对象;而法要作用于社会关系必定要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
  2. 法的作用的定义:它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二、法律规范作用

  1. 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本人行为)它是规范的指引,有连续、稳定、高效的优势,区别于个别的指引
  a. 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是根据法律规范中行为模式所分(义务模式-确定的指引、权利模式-有选择的指引)
  b. 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分类
  c. 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2. 评价作用
  a. 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b. 法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前者是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为效力性的评价。后者是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

  3. 预测作用
  a.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其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b. 法之所以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法律规范以三类行为模式告知人们如何行为,实际上每一个行为模式都可以被分解为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

  4. 教育作用
  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 强制作用
  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三、法律社会作用

  1. 在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①调整统与被统关系②统内部关系③统与同盟者关系
  2. 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①维护人基本生活条件②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③促进公共设施建设④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⑤促进科教文发展

  四、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关系(基点、层面、对象、存在方式、前提)(存钱对基层)

  1. 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
  2. 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而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国家,同一国家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
  3. 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这是由两者的考察基本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
  4. 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要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
  5. 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性(法的主体部分是法律规范)进行考察的,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五、法的局限性

  1. 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2. 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由于法律是的概括性,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和保守性,由于法律的程序性
  3. 法的制定和实施易受人为因素的制约。
  4. 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六、法的局限性与法治应当付出的代价 (一个国家要实行法治,必然要支付一定的政治性代价)

  1. 把法律作用治国的主要方式,因而政治目标实现的手段受到限制
  2. 法治意味着权力受到法律、权力、权利的制约,因而权力在量和质上都有所缩减,权力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会降低
  3. 既然一切服从既定的普遍规则,那么两种需要权衡的利益目标冲突就不可避免,这需要权力行使者作出抉择,为了更大利益而放弃较小的利益
  4. 实行法治会造成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受法律的调整,或者受调整的时候因形式合理和必要性而被忽略
  5. 法治在总体上能够提高社会控制的效率,但是它不排除在具体情形下会导致办事效率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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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3 21:42:10 |只看该作者

第四章、法律制定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及特征

  立法就是立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立、改、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立法权和立法体制: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补充、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立法活动的前提,立法活动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法律制定权限的划分称为立法体制,包括中央于地方及中央各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密切相关

  1. 单一制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即立法权集中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联邦制国家,一般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

  2. 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指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两级”指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 “多层次”指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3. 我国立法权限划分

  1)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B. 全国人大常委务会 ①制人大定法以外法 ②人大闭会期可不违该法原则部分修人大定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能由人大修改) ③撤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是撤违法的,不是撤不适当的) ④撤下级权力机关定法

  2)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A. 国务院①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②根据人大及常委会特别授权定法、③撤地方行政机关定法(不能撤地方性法规)
  B. 下属部委可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规章、命令

  3)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A.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B. 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C. 自治区人大可制自治区条例及单行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务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人大有权制定,常委会无权制定自治区条例!)
  D.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注意同上)
  E. 广东、福建、海南人大及常委会可制定经济特区单行法规
  F. 本级人大可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决定
  G. 地方各级人大可撤下级人大、本级or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4)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①省级及大市可制行政规章、②县级以上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有权撤下级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 科学性原则
  1) 理性化:①法律是一种有确定性、明确性、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的制定是建立在人类能够鉴别、判断客观事物真理基础之上的一种高度自觉性的行为。②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
  2) 合理化:同理性化相比,合理化则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合理性是对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恰当界定。
  3) 主观符合客观:法律既不是纯粹主观的,也不是纯粹客观的事物。是一种主观同客观、理性和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2. 民主性原则(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对平等、自愿、自立、自由、法治奠定基础)(①只有民主,才能为公民提供一个平等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机制、②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③民主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及法人的自主性、④民主为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没有民主便没有自由、⑤对于法治,民主更为重要。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形态,治国方略,价值选择,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只能导致专制。民主作为一种国家政治形式,为法治奠定基础。民主的实现也离不开法治,法治是民主的实现形态)

  3. 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
  1) 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生命之源,法律惟有稳定才有效力。但是社会是不断变化的,为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必须坚持稳定性与适时性相统一的原则
  2) 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和颁布,必须保持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决不能随意修改、中断、废弃;在修改、补充或制定新的法律时应注意保持与原来的法律的承继关系
  3) 适时性原则,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是由法本身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4. 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主体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 (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整个法律体系内各层级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相互一致、相互协调)

  四、法律制定的程序(提审表公)

  1. 提出:(提出的是法律议案、提案权:30人以上,人大常委会、四大最高)
  2. 审议:审议分为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两个阶段
  3. 表决:过半数通过、宪需2/3
  4. 公布:主席依人大or常委会公布

  五、 法律效力:

  ①对人的效力:对中国公民和中国组织、对外国人 ②空间效力:全国有效、地方有效、特定条件下国外有效、国际条约协定范围 ③时间效力:生效、终止、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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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3 21:48:36 |只看该作者

  第五章、法律体系  第六章、法的要素

  一、法律体系概念和相关含义比较p466

  二、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与原则

  1.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同类法律规范组成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是交叉关系
  2. 我国法律部门划分标准:①法律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是首要标准②法律调整方式(自行性调节、强制性干预、政策性平衡)
  3. 法律部门划分原则 ①客观原则 ②目的原则 ③平衡原则 ④发展原则 ⑤主次原则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现代法律宪法是根本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宪法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劳动法 科教文卫法 资源环境保护法 刑法 诉讼法 军事法

  第六章、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及分类

  1. 法律规则的概念: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中最具硬度的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是法律规则构成的。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2. 它的特性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确定性、可诉性、合逻辑性、合体系性、可预测性。这也是法的基本特征。现代法治国家首先要强调的就是:严格构建法律规则并且执行和遵守法律规则。

  3. 法律规则vs.法律条文(内容vs.形式

  4.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任何一个法律规则都由这三要素组成,模式是法律规则的核心要素
  1) 条件(或称假定)是指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法律规则的条件或情况的部分①法律规范的适用条件②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假定条件常被省略
  2) 模式(或称为处理或指示、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所规定的行为规则部分,分为可为,应为,勿为模式
  3) 后果(或称制裁)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的、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违反规则行为时,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的部分,包括合法后果和违法后果,违法后果要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如果把法律后果的执行和认定也看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的一定主体的职权和职责,那么,完整的法律规则应该是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结合

  5. 法律规则的分类
  1) 根据调整方式: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职权性规则有授权性和义务性两者的特征)
  2) 根据强制程度:强制性规则(命令性规则) (强制性规则多现于刑法,包括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不允许当事人有个人意思表示,任意性允许人们自行选择)
  3) 根据确定性程度:确定性规则、委托性规则、准用性规则(内容已确定,内容未确定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程序加以确定、本身未规定行为模式,可援引参照其他规则)

  二、法律原则

  1. 概念: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1) 在内容上: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而法律规则是明确而具体的
  2) 在适用范围上:则所覆盖的事实状态远广于规则,因此,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
  3) 在适用方式上:不同的法律原则都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或个案中,只是强度有差别,而法律规则适用方式为全有或全无
  4) 在作用上:法律规则使法律有必要的硬度,法官不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保障,可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有更强的适应性

  2. 作用:在法制实践中,法律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和不可代替的作用
  1) 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
  a. 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b. 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c. 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2) 从法律实施上看,法律原则也有重要作用 ①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②补充法律漏洞 ③强化法律调控能力

  3. 分类(基本原则vs.具体原则、公理性原则vs.政策性原则、实体性原则vs.程序性原则)(覆盖面、产生的基础、所涉内容)

  三、法律概念的含义、特征及分类(主体概念、客体概念、关系概念、事实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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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谢谢,我最近正在看刑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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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4 13:52:39 |只看该作者
第七章、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

  1. 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2. 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①制定法(法律+规范性文件)②判例法③习惯法④国际条约&非正式渊源为学说or公平正义观念
  3. 我国的法律渊源,制定法被视为第一位法源,判例在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渊源。
  4. ①宪法(根本法)、②基本法律(人大制定)、③一般法律(人大常委会制定)、④行政法规(国务院)、⑤地方性法规(省一级的人大及常委会)、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⑦规章、⑧军事法规和规章、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⑩国际条约

  二、法的分类
  1. 一般分类
  1) 成文法vs.不成文法 (根据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划分)(成文法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法and判例法)
  2) 根本法vs.普通法 (根据法律地位、效力和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不同划分) (只适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宪法)
  3) 一般法vs.特别法(根据法律适用范围不同划分) (一般法特别法是相对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前提是特别法和一般法位于同一位阶)
  4) 国内法vs.国际法 (根据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不同划分) (国际法主体是国家是国家间制定的,国内法国家特定条件下才为主体)
  5) 实体法vs.程序法 (根据规定内容不同划分) (是指以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责和职权为主的法律vs. 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或职责和职权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2. 特殊分类
  1) 公法vs.私法 (适用于大陆法系) (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
  2) 普通法vs.衡平法(英美法系) (普通法指11世纪法官通过判决形成的判例法、衡平法指14世纪后对普通法修正补充而出现的判例法)
  3) 联邦法vs.联邦成员法 (多用于联邦制国家) (联邦法由联邦中央定、成员法由联邦成员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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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4 13:53:42 |只看该作者

第八章、法律实施

  一、法律实施

  1. 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执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
  2. 法的基本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实施的三种方式:①法律的遵守②法律的执行③法律的适用
  3.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二、法律实现 指按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

  三、执法

  1. 定义:①广义: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及授权组织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②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授权组织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2. 执法的特征:①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授权组织②执法内容的广泛性③执法活动的单方面性④执法活动的主动性⑤执法有较大的灵活性,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3. 执法的原则:①依法行政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合法②合理性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工作③效率原则

  四、司法 法的适用

  1. 定义: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这种专门活动是以国家名义实现其司法权的活动

  2. 司法的特点
  1) 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2) 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权有倾向性,司法权则要求绝对的中立性。司法中立指法院以及法官态度不受任何因素影响
  3) 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即程序性。
  4) 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
  5) 司法的终极性。行政效力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有终极性。司法权是最终、最权威的判断权。是司法权典型特征
  6) 司法的交涉性。行政权的运行方式具有非交涉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即控辩审三方展开抗辩
  7) 司法的非服从性。行政权存在层级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则是非服从的,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本质体现。
  8) 司法的公平优先性。行政权的价值取向是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

  3. 司法的原则
  1)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2)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只服从法律,不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但司法权要接受监督(①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②接收国家权力机关监督③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监督和约束④接受社会组织、人民、舆论的监督)
  3)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五、守法
  1. 定义: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2. 守法主体: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包括共党
  3. 守法范围:在我国,主要是各种制定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及某些非规范性文件,如判决书
  4. 守法内容:①行使权利②履行义务
  5. 守法状态:①最低:不违法犯罪,是守法主体,但不是法的主人,②中级: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对法的态度基本肯定③高级:无论外在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守法主体对法的态度是完全肯定的

  六、法律监督

  1. 定义:又称法制监督,狭义指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进行监察和督促;广义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
  2. 法律监督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3. 法律监督的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广义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
  4. 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包括内容和程序是否合法
  5. 法律监督的意义:根本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统一①保障国家法律体系完整统一,建立法的权威②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的权威③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确保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途径
  6. 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①国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②社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人民监督、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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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4 13:55:18 |只看该作者

第九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一、法律解释

  1. 法律解释的含义:对法律规定的含义的说明①对象是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②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③有一定价值取向
  2.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①将抽象的法律规范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②是法律规范统一准确权威的要求③弥补法律漏洞④调节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3. 法律解释的分类:①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②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张解释
  
  4. 法律解释方法
  1) 文法解释: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2) 逻辑解释:采用形式逻辑方法分析法律结构,求得对法律的正确理解
  3) 历史解释:通过研究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4) 系统解释: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
  5) 目的解释: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5.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1) 立法解释:归于人大常委会,4高及地方人大常委会可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2) 行政解释:对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中的法律具体应用以及对自己制定的法规的解释
  3)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院和最高检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二、法律推理

  1.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可以按其方法分为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
  2. 其特征表现为:①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②它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③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④其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3. 形式推理:①演绎、②归纳、③类推 p502
  4. 辩证推理 p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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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4 13:56:39 |只看该作者

第十章、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三个特征:以法律为前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法律关系分类

  1. 基本法律关系vs.普通法律关系vs.诉讼法律关系
  2. 平权法律关系vs.隶属法律关系(平向vs.纵向)
  3. 绝对法律关系vs.相对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1. 主体: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or法人(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被称为权利能力and责任能力)
  1) 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一般权力能力是所有公民普遍享受;特殊的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2) 行为能力and责任能力

  2. 客体: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共同所指的对象
  1) 与权利客体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2) 客体主要类别: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3. 内容
  1) 权利义务概念
  a. 从本质上看,权利指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义务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
  b. 在法律调整状态下,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为方式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自由。义务则是对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
  c. 权利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核心
  2) 权利义务分类
  a. 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
  b. 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
  3) 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a. 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历史进程中权利和义务曾有过离合关系
  b. 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关系。
  c. 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d. 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e. 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和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f. 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和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四、法律事实

  1.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2.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不是随意的,必须两条件:a法律规范的存在(抽象条件) b法律事实的存在(具体条件)(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的情况)
  3. 法律事实vs.一般意义的事实:①规范性的事实、②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③具有法律意义,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事实
  4. 法律事实的分类
  1) 事件vs.行为(是否于当事人主观意志有关)
  2) 确认性法律事实vs.排除性法律事实(按照事实的存在方式作的分类)
  3) 单一法律事实vs.事实构成(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是单数还是复数所作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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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构成及分类

  1.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责任方式一般情况下可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2. 法律责任的特点
  1) 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以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 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需承担不利后果。通常有两种,补偿与制裁。
  3) 具有内在逻辑性,破坏性责任关系是前因,追究责任或承受制裁是后果
  4) 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和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3. 法律责任的分类:民事责任(违约、侵权、特殊侵权、公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4类)、违宪责任

  二、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1. 主体
  1) 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应注意的是,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 研究主体的意义在于①不同的行为主体其后果可能是不同的;②法律责任存在转移或继受的问题;③法人犯罪的理论问题得以解释

  2. 过错  1) 主观故意或过失。
  2) 刑,故意或过失是判定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重要依据;民,故意和过失统称为过错,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素;在行政法领域,实施过错推定的方法

  3. 违法行为
  1) 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是既联系又区别的,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而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

  4. 损害事实
  1) 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人身、财产、精神三方面。   
  2) 损害应当具有 确定性,即是业已发生的而不是即将发生的,
  3) 损害必须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公众意识予以认定;有此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害存在为条件

  5. 因果关系(违法行为link损害事实)

  三、归责与免责-归责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归责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指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①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追究违法者的责任、②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防止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③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 因果联系原则:①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②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③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有时还有一因多果、一果多因
  3) 责任相称原则 :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②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③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
  4) 责任自负原则:①违法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②不能让没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③既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的追究,即作到不枉不纵(某些特殊情况,如监护会产生责任继承问题)
  5) 免责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原则:①时效免责②不诉免责③自首立功免责④有效补救免责⑤协议免责和意定免责⑥自助免责⑦人道主义免责

  四、法律制裁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 违宪制裁。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强制措施。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人大及常委会是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机关。
  2. 民事制裁 以财产关系为核心
  3. 刑事制裁 又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措施。
  4. 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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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法治国家

  一、法制的含义

  1. 含义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总称
  2. 古代法制:主要是和人治、礼治相结合的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的政治制度
  3. 资本主义法制:建立在资本主义民主基础上,为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利益服务的
  4. 社会主义法制: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基本要求是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毕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二、法治的含义

  1. “法治”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与人治、德治相对立的
  1) 法治与人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高于法律
  2) 法治与德治:现代社会,法律作用是不可缺少的,它较道德调整机制必然起主导作用;但法律有固有的局限和特点,需要由道德辅助和补充

  2. “法治”意指依法办事
  1) 在现代法治社会,依法办事不仅要求普通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能例外,其核心是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人人依法办事是法治的要求和标志
  2)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要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实质是依法办事。"有法可依"是依法办事的前提,"执法必严"是依法办事的中心环节,"违法必究 "是依法办事的保障

  3. “法治”意指良好的秩序
  1) 达到某种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履行法治的一个重要指标。
  2) 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实行和实现的结果,是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它表现为
  a. 社会生活基本方面已经法律化制度化
  b. 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忠实履行义务,积极维护权利
  c. 社会秩序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

  4. “法治”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至少应包括以下原则:
  1) 人民主权原则
  2) 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3)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 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正当利益给予无差别的保护

  三、法制vs.法治

  1. 含义不同:法治讲究良法之治,法律公正、稳定、普遍、公开、平等,而法制不具这些内涵,只要求严格依法办事
  2. 法制和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不同: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其基础是民主政治,是民主和宪政的表现,法制问世远早于法治,和人治并不对立。

  四、法治精神的要素(delete)

  1. 善法恶法观念,法律以正义实现为追求,该法便是善法;舍弃了正义的价值标准,便是恶法

  2. 法律至上观念,即法律是否具有最高权威。如果公众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那么这个社会肯定不是法治社会。

  3. 法的统治观念
  1) 法的统治观念是法治精神的核心,是把法作为主体,而把社会所有人作为客体。在这种观念中,最有价值的是承认统治阶级也必须严格守法,而不承认法律之外有主宰法而不被法律制约的主体
  2) 法的统治导致的目标是民主而非专制,所以法的统治的观念是消除特权,而首先要求立法者守法的观念。法的普遍性、平等性等原则都能从这种观念中得到说明

  4. 权利文化观念
  权利文化人类设计制度的原则,社会由此得以建立。权利文化是法治社会得以形成的人文条件。权利文化的凝聚形态是权利本位的理论,其实质是人人权利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有两大内涵:
  1) 解决公民和国家主体关系的理论:权利本位认为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以保证公民主人地位的获得为绝对义务
  2) 它是解决权利与权力互动关系的理论:①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公民创设权利实现的条件为目的②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为运行界限③权利文化实质是人人权利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下,人对国家的关系具有三种模式:义务领域的服从、自由领域的排拒、权利领域的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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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法律与社会

  一. 法律与经济

  1. 法律与经济基础
  1) 经济基础对法律有决定作用:①决定法律的性质②决定法律的基本内容③决定法律的发展变化
  2) 法律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①有选择和确认作用②有加速延缓作用③对符合统治阶级的生产关系有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2. 法律与生产力
  1) 法律始终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生产力通过制约生产关系的变化,决定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
  2) 法律对生产力具有促进或阻碍作用:法律通过调整生产力来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凡良法促进生产力发展,恶法则阻碍

二. 法律与政治

  1. 法律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1) 政治对法律有影响和制约作用
  2) 法律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影响作用:①政治体制②政治功能③政治角色的行为④政治运行和发展

  2. 法律与政策:政策对法律有指导作用,法律对政策有保障作用
  1) 法律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和区别:①一致是经济基础、价值取向、指导思想是一致的②区别是意志属性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稳定性不同、程序化不同
  2)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①执政党政策是法的核心内容②法是为贯彻执政党政策③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指导法律,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④执政党政策和法不能对立,但也不可等同

  3. 执政党领导和依法治国:①依法治国要坚持党领导②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③政党行为法律化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三. 法律与国家

  1. 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法律的产生、制定和实施、性质、内容、表现形式、发展变化都依赖国家

  2. 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①法律确认国家政权②法律执行国家职能③法律完善国家制度④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运行

  四. 法律与道德

  1.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①起源和存在时间不同②形成方式不同③表现形式不同(规范性、有严密的逻辑结构)④内容不同⑤外部约束力不同⑥适用范围虽有交叉但不完全相同(外在行为、外在行为加内心世界)

  2. 法律于道德的一般关系:①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②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

  3. 社会主义道德与法的关系:①道德对法的作用:对法律制定给予价值指导、对法的实施有促进作用、弥补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②法将某些道德加以确认,使其有法的属性、发是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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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发表于 2007-5-14 14:00:04 |只看该作者
好拉
上传了两套法理学的笔记
还有几套
等强化复习的时候再发上来吧
这个大家可以看着先
呵呵
这个星期要看宪法拉
业精于勤荒于嬉
行成于思毁于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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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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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功臣 联盟感动人物

72#
发表于 2007-5-14 14:09:28 |只看该作者
呵呵,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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