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议大家看一下这篇来自孙笑侠教授的文章,转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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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G- s. g( ]- t5 W N" X. ^2009新创法律硕士(J.M)引起怎样的变革2 a* Z3 Q8 ]7 z
1 b3 u! F* F9 ?: z7 y( t2 V孙笑侠,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美国哈佛大学高级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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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决定,全国法律硕士(Juris Master,简称J.M)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已经明确,从今年开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面向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招生。这一突破性的变化,必将引起我国法科教育的重大变革,引起法科研究生结构性调整和变化,也引起了法律硕士两种类型的产生。 . Y/ e1 t9 J* ` C& d( E2 T# B" s& U
原有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报考全日制法律硕士,使学生在非法学专业与法学专业之间产生复合的知识与能力,我们称之为复合型法律硕士。这个变化并非传说中的“为了就业而扩招”,而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法科研究生培养的结构性调整。它必将导致法律人才培养的三大转变:
. T/ ^* W4 D! T7 ? 第一,从学术型为主向职业型为主转变;教育部与学位办已经明确表示,要压缩法学硕士这种学术型的学位教育,让这部分的人才主要从事学术研究;逐步加大职业型法律人才培养。 & a! Z* @6 k. W3 x q
第二,从复合型J.M向复合型与专门型并存转变。本次决定的制度创新在于招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将“专业一贯制”地培养法律业务更精深、技能更娴熟的法律硕士,因此,我称之为“专门型J.M”,它“复合型J.M”构成了职业型法律人才的两类培养模式。
0 @& ~" q) o& s7 h& h! y 第三,从4年学制逐步向4+2或4+3学制转变。法学本科毕业生攻读法律硕士,确定为2年学制;非法学本科生攻读J.M的学制为3年,这正是适应了社会、法律职业部门对法律人才的高层次化的要求,原来通过4年培养的本科生从总体上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和职业对人才层次的需求。 ' O( v, O5 b+ D0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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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我们的法律职业部门和法律实务机构,会更欢迎这种类型的硕士毕业生。可是我们也不能不担忧:J.M教育原有的“幼稚病”加上这次“扩招”或“增招”的J.M新类型,会不会导致J.M的贬值而遭轻视?我的这种担忧并非没有根据。一些院校在今年法学硕士招生中就选一部分考生来攻读J.M,因此给人造成一个错觉:法学硕士落选者可以读J.M。这是一种甚为可怕的误解。所以极有必要对这种新的学位教育模式加以广泛地宣传,让学生、教师乃至有关院校领导都能够充分认识J.M教育的新变化的意义。 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在过去十二年的教学和培养实践中,以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为培养对象,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数万名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他们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发挥着各自行业的法律专家的作用,把本行业业务技能与法律职业技能相结合,加以复合应用。比如医学生攻读复合型J.M之后,在医药行业发挥了医药卫生高级法律人才的作用,是任何类型的法律人才无法取代的。未来仍然需要这样的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我们仍然要继续做好这部分的培养工作。 2 _+ E# B. U1 N! z% e
同时,随着我国改革与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日益变得宽、精、深,国家和社会大量需要一批专门化的法律人。所以,我们在继续培养“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的同时,还需要大力培养一批高层次的“专门型”高级法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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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是以通识教育为主导的培养初级法律人才的教育模式;根据九个二级学科设立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研究生是科学学位,是以“理论型”或“学术型”法科人才为主的;面向非法学本科毕业生招生的法律硕士是“复合型”专业学位。从国家和社会发展来看,我国目前需要有一大批“专门型”的高级法律人才,这是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这三种学位的人才所不能替代的;也就是说我国缺乏一种专门型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现在开始面向法学本科毕业生招生的正是专门型专业学位,它在人才模式上具有专门型的显著特点。据我观察,设立该专业学位的基本精神是:
1 c5 p% s9 E; z0 L 第一,调整法科人才培养结构。面向法学本科毕业生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度地调整法律人才培养的结构。多年来法律职业部门对各院校法科教育的意见和建议都集中在:法学院如何培养真正适应职业部门需要的法律人? % [& I! }7 f3 p7 l: p
第二,遵循法律教育规律。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教育界和法律实务界一直关注我们的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型,希望法律教育界能够重视法律教育的自身规律和特点;要避免诸多备受指责的老问题,诸如把法科教育当作通识型教育、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式缺乏职业性训练、J.M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等等,这次是对这些问题的一次积极回应。
3 ~# h6 _* j6 B0 e 第三,吸收国内外教育经验。设立法律职业专业学位,除了要吸收10余年来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经验和吸收其他专业学位的培养经验之外,还要吸收海内外专业学位特别是近年来亚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教育改革的经验和成果。如果说复合型J.M是借鉴美国JD模式的话,那么专门型J.M则是借鉴了诸如日、韩等国的“法科大学院”改革经验。
! s. B5 ?/ l( g 第四,改革我国法科教育模式。通过这次研究生招生改革,把J.M教育扩大到法学本科毕业生,随之而来的是法学硕士研究招生规模的压缩,把法学硕士定位为学术型人才培养渠道,而定位为职业型法律人才培养渠道的J.M教育,必然会成为未来法科教育的主渠道。 ( j5 p$ T; }1 P" S3 l# M* o+ m
专门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招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面向司法法务、政务法务和商事法务等领域,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专门型法律人。根据我的理解,专门型J.M的培养特点应当重视以下五个方面的导向:
w& L2 b( K$ p 第一,从法学本科毕业生中招生,真正体现了法律教育“一贯制”、正统性、“成人的技艺”、“长期学制”等国内外法律教育的普遍规律,形成4+2全日制“一贯制”模式,成为我国未来专门型高级法律人才培养的一个主渠道。尽快使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定位为法学学术型或法学理论型人才的培养渠道。两种人才的培养,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 0 Y6 N7 Y9 d: e2 e ?
第二,强调法律人才专门型素养的培养和训练,把过去长期所倡导的应用性、实践性或实务性人才的职业伦理与职业技能的素质要求融入专门型人才培养模式。针对高级专门型法律人才素养的需要,重新设计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所设计的课程既不同于法学硕士的课程,又不同于目前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内容,更不同于本科阶段。
" }3 I9 z9 l( r. l$ E8 u; W5 t 第三,坚持高级法律人才培养的标准,以本科后的硕士教育为标准,即它是在硕士研究生教育层次上的人才培养模式,或者说就是所谓“高层次专门型法律人才”。无论在课程教育、法务实习、毕业论文等方面均须达到硕士学位层次的要求。总学分不低于75学分。 9 [; C- }* u: j R6 y% \! ~5 ^1 e
第四,一级学科与法务方向的有机统一。在法学一级学科平台上培养,采取“宽口径、厚基础”人才培养方针。不同于九个学科法学硕士专业精细的特点,避免了在政法实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口径偏窄的不便或不足。同时,我们根据法律实践工作的实际需要,区分为司法法务、政务法务和商务法务等法务方向,使人才培养更具有实践的针对性。 : X/ m* }4 _9 P3 k2 f
第五,注重实践性的训练模式。专门型J.M人才是职业型和实践型的人才,所以应当特别注重实践训练,如有可能,要比过去在司法实训岗位的实习有更多的时间、更周密的训练过程、更系统的训练计划、更严格的要求。2年学制中可能会有不少于四分之一的时间进入司法实务训练阶段。在培养方案中避免课程过于理论化、系统化、通识化的教学,而是偏重于课程内容的实践性、应用性、实务性和专题性,偏重于传授和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职业语言、职业思维、法律方法、职业技术五个方面的职业能力。
! p. P- D( I. T% f* F 根据我国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发展的趋势,它的实践性特点会比过去任何一种法科学位教育(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更加受法律实务部门的重视和青睐。据我预测,在未来发展中,专门型J.M将会成为我国职业化高级法律人才培养的主渠道。 ! W9 Q6 e9 `0 [# ~8 _-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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