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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09湖北政法干警招考民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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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 23:22: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初三学生贾某在学校上晚自习,突然灯管掉下,正好砸在贾某头部。这时来接儿子放学的贾父发现儿子受伤后立即骑着自己的摩托车送往医院,由于天黑看不清路,贾父连车带人一起跌进了路边一沟里。据悉这沟是某施工单位所挖,并且没有竖立任何警示标志。贾某诊断为严重脑震荡,贾父也受了伤,摩托车也摔坏。
请问,贾某的人身损害以及贾父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分别归谁来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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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00:04:52 |只看该作者

我来答一下吧

应该由施工单位负责~!但是具体的不是法律硕士复习能回答的~我的主观意见,运用民法第二章原理~你挖勾有义务出安民告示~不出示就是就是责任。所以受害人有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再有就是市政管理部门怎么不给路灯那?不要告诉我工程不是他们批的~不过我们学校门口也挖了勾~没有牌子没有路灯~我也掉里了~还好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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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 01:45:27 |只看该作者
教室的悬挂物  为建筑物内的悬挂物  学校也应负部分责任的  至于财产损失应该由自己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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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6 10:33:0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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