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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公安大学09年在职法律硕士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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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2 18:32: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2009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9]33号)精神,我校2009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人数65人。

  一、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2006年7月31日前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学历证书(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限额的20%。

  3、身体健康,身体状况符合我校规定的体检标准。

  二、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

  考生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通过互联网登录有关省级学位与研究生(论坛) 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按要求填写、提交报名信息。考生网上报名成功,系统将自动生成《2009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考生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到指定现场报名点照相、确认报名信息。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符合报考有关学位类别的条件,供现场确认点工作人员审验,同时现场打印资格审查表并由考生本人签字确认。报名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今后一律不得更改。

  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上旬。各省网上报名具体时间和网址于6月25日前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址(http://www.cdgdc.edu.cn/zz09.html)公布。

  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中旬。各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安排,并在网上报名阶段告知考生。

  考生既可在招生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报名、考试,也可在考生工作单位所在地指定地点报名、考试。

  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代码:410100。

  三、资格审查

  考生须将现场打印的资格审查表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下同),核准表中内容、填写推荐意见,并在电子照片上加盖公章,然后在复试阶段将资格审查表、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交由我校进行资格审查。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须提交认证报告。

  我校在复试前组织对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工作,并委托权威认证部门对考生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核查,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一律取消复试及录取资格。

  四、入学考试及录取

  1、考试形式: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的组织工作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负责。

  2、考试科目:政治理论、外国语(我校限报英语(论坛))、专业综合考试(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共计3门。其中,政治理论考试由我校在复试阶段单独组织,其余2门为全国联考。

  3、考试时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考试全国联考的时间为2009年10月31日、11月1日。考生入场考试时将核验准考证、身份证件。

  4、联考大纲及考试教程:

  外国语(我校限于英语):《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考试大纲》(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专业综合:《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联考专业综合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版)

  5、笔试达到我校划定分数线的考生,持复试通知参加由我校组织的复试,复试内容为英语笔试、专业面试、政治理论笔试和体检。初试、复试均合格者,择优录取。

  五、培养要求

  结合在职人员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特点,比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培养,课程成绩合格者方取得相应学分。培养期限2—3年,课程学习时间1年半,每学期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集中脱产学习2—3月。

  六、学位授予

  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学分,成绩合格,可获得我校颁发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结业证书。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可按规定授予硕士学位。

  七、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培养费共计30,000元人民币。

  2、集中学习期间住宿费、被褥费等按学校规定另行交纳。

  3、费用须在报到注册时一次交清。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100038 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电 话:010-83903086

  电子信箱:gdyz@cppsu.edu.cn

  网 址:http://www.gdy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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