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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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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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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4 15:13: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什么逃逸致死的认定不需要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S* P3 U6 m: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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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28 22:59:17 |只看该作者
刑法关于交通肇事量刑的规定总共分为三档,第一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段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第三段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我理解第一档是交通肇事罪的入罪门槛,第二档、三档是加重情节,这两档均需要满足第一档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如果发生事故后逃逸了,但未造成重伤、死亡或公私财务重大损失,那么也不能机械套用第二档,因为这就不构成犯罪。反之如题主所问逃逸后致人死亡情况,已经符合了第一档(致人死亡),只不过是逃逸后致人死亡,那么就适用第三档。所以我认为在适用第三档情形下,行为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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