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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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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0 20:59: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7年8月,甲企业通过转让取得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合法建造了一座厂房。2008年5月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500万元,同时以该厂房作为抵押物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2008年7月,乙银行认为甲企业用作抵押物的厂房价值不足,于是要求甲企业另行提供担保,甲企业遂委托丙公司作保证人,丙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09年1月,乙银行将1500万的债权转让给丁银行。现1500万元借款已到期,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
2 S( m! l: d$ |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 h; Z# j2 f/ F(2)丙公司对丁银行的债权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4 Y7 s$ r4 n+ [6 I4 Z: f
【解析】丙公司对丁银行的债权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O, O* o. `- ]' t( K; s# M5 D6 m理由:《担保法》第22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
2 c* T" y, B, K- \# P1 ^) x0 N1 ]! `! v1 T
债权转让不是需要通知保证人才对保证人发生效力吗?题里没有提到,那么一般是默认通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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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7 15:51:01 |只看该作者
这道题目时间太久远了。- h/ C$ R, F. i( {3 g
根据民法典最新规定,题目确实不严谨。应该通知丙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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