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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立法中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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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 00:21: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试述立法中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

11、答:(1)科学性原则。立法首先应体现科学性原则。科学是人类实践经验的理性总结,是人类逻辑思维、理性思维的最高结晶,也是人类对相对真理结论的高度概括。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要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立法的科学性原则,首先表现为它的理性化方面。法律本身是人类理性化的产物,理性化是立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要素,是科学性原则的具体体现。其次表现为合理化。合理化更进一步地体现了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的第三个体现,就是主观符合客观。

(2)民主性原则。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贯彻民主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本身的价值外,还对其他的一些法的价值诸如平等、自愿、自立、自由、契约乃至法治等都奠定了一个基础性的条件和保证。

第一,只有在一个民主的法律体制内,才能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利机制,保证公民在立法上和司法上一律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其平等权利。

第二,民主可以为公民提供自愿表达愿望和意志的机会,自愿地从事在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事项,免受外力的强迫去干自己所不愿干的事情。

第三,一个体现民主原则的立法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民以及法人的自主性。

第四,民主机制本身便意味着将为公民行使自由权利提供保证。

第五,对于法治,民主就显得更为重要。法治作为一种社会形态,一种治国方略,一种价值选择,其本身就是民主的产物。没有民主,就谈不上法治,只能导致专制。

(3)就双方的关系而言,科学性是立法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而只有充分体现民主,才能制定出科学的法律。同时科学的立法也是实现民主的重要保障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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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8 18:41:33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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