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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权利、义务在整个法律过程中的表现及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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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1 00:18: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试述权利、义务在整个法律过程中的表现及其地位。

3、答案要点:权利,是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请求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权利代表利益的获取,是权利主体实现其自身合法利益的手段;义务,是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义务代表利益的负担,其存在是以保障权利人合法利益之实现为目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因素,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反映着法律调整的文明程度。  

从法律之本体来看:(1)法律的要求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命令的形式规定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 (2)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义务。 (3)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也不管这种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部是为立法者所看重。  

而制定出来的法律,必然会作用于社会关系,对社会关系作规范性调整,从而形成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从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不论该法律关系是简单还是复杂,单方或是双方,单务或是双务,均必然包含着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不可能是法律关系。此点也是法律规范与其它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区别点之一。  

人们依照法律,在社会活动中形成了合法的法律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但当人们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时,便直接根据法律而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如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在此时也即转化为责任,所谓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而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在本质上行为人违反了第一性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出来的第二性权利、义务关系,唯一不同的是此种权利、义务的产生是不以行为人主观意志为转移,而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当事人在多数情况下也是向国家承担此义务。  

综上所述,我们也可以看到权利、义务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整个法律过程之中,而整个法律过程也正是以权利、义务为核心而展开的。因此,权利、义务法律、法律关系中均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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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19:25:32 |只看该作者
权利义务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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