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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简述北洋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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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20:06:58 |显示全部楼层
简述北洋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北洋政府建立之初,于1912年5月核准暂行援用清末的民事刑事诉讼律草案的某些条文。1914年公布了《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以后又修订了《民事诉讼条例》和《刑事诉讼条例》,分别规定了有关管辖制度以及第一审、上诉审和执行等各环节的具体程序。
诉讼制度原则上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在形式上标榜所谓审判独立、公开审判、辩护原则、上诉制度以及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等。北洋政府普遍设立“兼理司法法院”,即由县知事兼领司法审判权,并公布了《县知事兼理司法事务暂行条例》,恢复了传统社会基层行政官员兼理审判的制度。以后虽略有调整,但在县一级所设司法公署中,县知事仍掌握检举、缉捕、勘验、递解、刑事执行等权,地位举足轻重。
司法的专横是北洋政府司法制度的一大弊病,滥施军事审判,利用军法审判干预司法,成为其诉讼审判制度的突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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