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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简述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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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12-16 18:57: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对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内容、行为方式、形式等依据其意志自由选择。
    2. 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欢迎全国各地的战友,目前法硕联盟论坛已经非常火爆的法硕网站,战友们来自五湖四海,大家的性情和背景各异,我希望以我个人之力尽量让大家都满意。虽然我做管理员不久,但我真诚的告诉战友们,论坛全体人员都是真诚和尽心的。我也希望战友对论坛多一些呵护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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