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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简述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预备、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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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6 18:56: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简述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预备、未遂
1. 在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其中一人犯罪既遂的,共同犯罪整体既遂,全体共犯人承担既遂的罪责。对其他共犯人不需要考虑未完成罪的问题,只是考虑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从犯。如果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的,全体共同犯罪人也都成立犯罪未遂。如果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的,自然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
3.在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即除实行犯以外,还存在着教唆犯或者帮助犯。通常整个共同犯罪的进程“从属于实行犯”的进程。具体而言:(1) 如果实行犯实行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就按既遂犯处理。(2) 如果实行犯实行犯罪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也是未遂犯。(3) 在犯罪预备的场合,因为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实行犯实际上还没有出现。如果打算实行犯罪的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着手的,属于预备犯,其帮助犯也属于预备犯。其教唆犯是否属于预备犯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教唆犯从属于被教唆人,既然被教唆人成立预备犯,教唆犯也成立预备犯。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教唆本身未遂的情况,即《刑法》第29条规定的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况,承担罪责,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通说认为,“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没有实施预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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