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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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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0-12-16 18:55:5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 主体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 主体意思表示自由。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都是在民事主体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3.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财产归属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财产流转关系又常常是财产归属关系的发生根据。
    4.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在利益实现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民事法律规范不同于道德规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可以合理谋求利益最大化,不需要遵循过高的道德标准。取得财产利益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这一特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主体对于财产利益实现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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