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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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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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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 20:14: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21分则深度解读107页写的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或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是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不是说已经取消了绑架罪的结果加重了吗?
+ a$ z: z( `, P  G- x, u: F深度解读这个问题前几年好像都有,是错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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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 21:49:49 |只看该作者
取消的那个绑架的结果加重,是[b]绑架本身的行为不当致人死亡[/b]。比如绑的太紧了被害人窒息。以前是结果加重,但是现在取消了,这种行为就是绑架和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 ?& o$ s( }# i/ ~9 K& c
书上这句话是对的,绑架后又杀害了被害人,和上面那个不一样。法条里面明确规定的,# O9 T2 A3 F+ f* O. J- g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l4 K2 s* ?' `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u+ {3 M) R+ O& o3 z9 Y2 S0 t
 [b]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b]! o/ T% K, N  [: L' t  ~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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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17 23:26:40 |只看该作者
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该不能算是结果加重犯。有学者认为是结合犯。但考试分析认为我国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结合犯。这种情况,知道怎么处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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