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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大家觉得呢?
降低绑架法定刑有助保护人质
《21世纪》:很多人都注意到这次修正案降低了一些犯罪的法定刑,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周光权:我把本次修正案的特色归结为一条,就是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立法原则。
此次修正有“严”的一面,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的提高。但是也有“宽”的一面。最典型的是对刑法第201条有关偷税罪内容的修改。
至于对绑架罪的法定刑降低,我认为这个变化充分反映了国家对公民人身安全的关注。因为绑架罪归根到底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所以,关于绑架罪的立法应该遵守一个基本取向,即保证人质的安全。如果法定刑太高,罪犯一旦触犯这个罪名就要被判重刑,所以一些罪犯就不愿意释放人质。如果降低绑架罪的法定刑,使得罪犯所受到的惩罚不至于太重,让他看到生活的希望,在这种情况下,他反倒容易向司法机关妥协,释放人质。因此,这种“宽”的变化,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有好处的。
《21世纪》:此前的修订中,出现过这种情况么?
周光权:据我所知,法定刑降低的情况此前没有出现过。
《21世纪》:这可以视作立法技术上的一种成熟吧?
周光权:是的,这说明我们的立法技术越来越完善,考虑问题也越来越周延。这次修改不是一味增加新罪、加重刑罚,也对法律以前规定偏重或者不合理的地方进行调整。我认为这是很好的立法趋势。
《21世纪》:但是,如果降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是不是也令人会担心影响打击犯罪的效果?
周光权:确实,有人持有这种疑虑。比如,在25日常委会的讨论中,就有委员提出绑架罪的法定刑不应该降低,否则会不会向犯罪分子释放错误的信号?
我并不赞成这种观点。某一类犯罪的多少和法定刑的高低有一定联系,但是关联比较微弱。比如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但那个时候盗窃罪的案发率很高。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除非是盗窃金融机构或者国家珍贵文物,普通盗窃罪的最高刑变成了无期徒刑,但社会上的盗窃行为并没有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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