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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无权代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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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2-25 21:23: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无权代理的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的规定,“被代理人”对所谓的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代理人”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1        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自始有效;
    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追认生效;追认具有溯及力,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有效(自成立时有效)。
    2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4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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