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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取劳务报酬偷盗婴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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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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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2-1 09:05: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学姐,非法学真题14年的15题C选项以索取工程款为目的偷盗他人幼儿,答案给的是非法拘禁罪处理。
    ( T' W3 Q, k4 Y! K: z$ q% O17年的44题C选项为了索要劳务报酬,偷走债权人出生不久的儿子。但是答案认为不是非法拘禁罪,而是成立拐骗儿童罪。因为刚出生的婴儿不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不能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对象。2 R4 b" n( x8 [9 m' S& |, Z. I: @% J
    请问这两个题是不是相冲突?还是我理解错了http://www.fashuounion.com//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33.png
    , e# Q  w1 J& O#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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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2-1 11:11:49 |只看该作者
    非法拘禁罪中对象必须是由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能够行走的幼儿和能够依靠轮椅或者其他工具移动的人。
    ' I; l  j( r! F7 S! }但不具有身体活动能力的婴儿,不能称为非法拘禁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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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12-3 14:19:53 |只看该作者
    同意楼上。两道题都应该是成立拐骗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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