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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 法官机械按照法律判 不考了社会功效 就是这个法官水平极差 为什么中国有很多貌似合法 但是极不合理的判决 就是这样的法官太多了 但是或许不该过分苛责于法官 是大环境导致 但是你要说这个判决不是法官而是法律的问题 我是持反对意见的 张明楷教授说过 研究刑法学意义不在于否定刑法 而在于将刑法解释的合法又合理 这本来就是法官判决时应当考虑的 如果自己的判决虽然合法 但是极不合理 那你自由裁量权就当在合法的基础上偏向合理 我个人观点:于欢案 非法之过 而是人之过!
. R1 X# f! c0 q5 w就于欢案而言 目前刑法学界学者们主要争议在刑法20条第二款 一般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上(如下)/ d0 ~% ^5 @2 i. O* ?9 L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 G- n. g; d0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 E+ w, o8 {. i, A1 f0 D首先,按照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做法,于欢案个人认为很难认定正当防卫(注意 我说的是司法实践,如果仅仅说刑法,按照部分学者观点 可以将于欢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 v, Q- U# o2 h n5 a4 Q
其次,如果认定于欢行为符合刑法20条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本质是一种量刑原则,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欢一审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法定刑十年以上等等,按照防卫过当条款,应当减轻(那么法定刑将减为3-10年这个幅度)或者免除处罚(定罪不处刑,但是于欢案可能适用免除处罚很难)。1 F4 g) j4 z# [+ {' v9 e# \. t
在根据于欢案案情,事后于欢积极配合警方,有自首情节,我国刑法法条如下:# c- D. ~. |( h) F0 k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l7 ^" R; W8 g* U$ A2 ?4 i如上,按照司法实践情况,于欢案最可能适用防卫过当条款,在防卫过当基础之上,我们还应当适用自首条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免除处罚的不适用于欢案: y8 z. A! P( F
也就是说,于欢案在适用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之后还要适用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在判处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之下,我们还可以适用刑法规定的缓刑制度(比如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执行等等):
4 N9 S. R& K& p6 v" I$ s- t/ L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s8 _. ]8 {% d/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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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情节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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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X$ n5 p9 A0 i' y% i' f(二)有悔罪表现;2 A/ W0 {* S% ]1 ^1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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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I) x7 |" r-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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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i7 M6 H9 o8 r6 r$ z可是一审判决呢,我们可以仔细阅读判决书,法官在判决书的论证重点放在何处?法官在论证于欢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特别正当防卫,如此作出的判决,个人观点,这绝非刑法过失,而是法官之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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