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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新闻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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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5 19:07:28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曝出的于欢案真的让人不胜唏嘘,在此不想评价孰是孰非,因为一个职业的法律人与普通人的所应具备的思维必须是不同的。但我不得不说这个悲剧依靠法律手段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从程序执行还是其他方面暴露出的问题必定是无疑的。我只能更加坚定我要成为一个法律人的目标,也许将来我做不了什么大事,但也要为争取某些改变而做出努力。我也希望更多的战友走向JM的道路是源于心底信仰的呼唤,而不是仅仅为了覆盖学历。与诸君共勉!!!各位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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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5 20:31:20 |显示全部楼层
微博好多人都在喷法官,我感觉是基层民警不懂法和不作为才造成的这个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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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5 20:41:24 |显示全部楼层
法飞 发表于 2017-3-25 20:31
( r9 A! L& U) p5 W; V. B7 C+ q微博好多人都在喷法官,我感觉是基层民警不懂法和不作为才造成的这个悲剧

/ @5 X% u% P' [: F" N; C我也认为是民警的主要责任,如果真的认定是非正当防卫的话,法官判的没有问题,毕竟一死两重伤一轻伤,所以我才会说法律人的思维必须有所不同,但警察那里的行为真的不敢苟同。法治的建设毕竟来源于多个方面。只能为这个少年惋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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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5 20:55:35 |显示全部楼层
天堂的枪客 发表于 2017-3-25 20:41 7 ]6 F) M) b0 o. L0 r1 Y
我也认为是民警的主要责任,如果真的认定是非正当防卫的话,法官判的没有问题,毕竟一死两重伤一轻伤,所 ...

5 h4 [6 f9 `! Q" T! @. `/ D. V同意 这不是法官的问题 应该讨伐追究的是警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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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5 21:17:50 |显示全部楼层
天堂的枪客 发表于 2017-3-25 20:41 : x, G2 p1 p/ b2 G! p
我也认为是民警的主要责任,如果真的认定是非正当防卫的话,法官判的没有问题,毕竟一死两重伤一轻伤,所 ...

% j2 l/ w5 \/ r6 [: {恩,本案中那个少年的律师也有点问题,怎么会被他想到去争取自首呢,明显应该为他去争取坦白从而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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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5 22:21:47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好好学习吧,法律人应该有能力用好法律。另外,本案我真想听听陈永生老师怎么分析。。。。考上北大的同学就是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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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5 22:53:19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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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6 21:06:47 |显示全部楼层
一切都可以改变,一切都不会太远。+ d0 o; d) @/ c' @0 I4 |2 H
加油!法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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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纳雄耐尔 发表于 2017-3-26 21:06
9 k# \6 q* H8 S% E# O$ T) {一切都可以改变,一切都不会太远。
7 n+ B0 N4 p. {) K5 r加油!法硕人
6 v* z# Z9 I* o1 g0 f( V
共同努力,为了法律人心底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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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3-27 19:56:19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 首先于欢是以过失伤害罪判的无期,所以这个案子目前还构不成正当防卫 因为他造成了死亡后果 往前推与之匹配的就是特别防卫
    3 B; `. p# ~% X3 i6 Z, ~其构成要件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
    - z7 I6 a$ B+ D3 E 讨债人客观上没有强奸其母亲的故意,强奸的不法侵害也没有进行。至于讨债人非法拘禁罪的拘禁时间、条件还有待商榷。4 r- T, y, x9 E
    我认为现在律师最好去界定讨债人对于超出36%的非法债款的(暴力)追缴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或者绑架罪,这样才符合特别防卫啊。( p& O0 q+ ]. j  h, ]
    而警察的渎职行为只是酌定量刑情节之一,没大影响。) ~! @" M0 w% ?; D: W
    # S% P4 L2 ^) X- m7 X! d5 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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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3-27 19:58:46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国行为人想要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太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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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3-27 21:32:45 |显示全部楼层
    我对这个案子有疑,所以今天特意听了华夏考资的直播讲评(不做广告,客观陈述)。听完后,发现果然我们这些战友都是没学过法的(教育网的互动一样也是这种状态)。不过真没什么,老师对判案法官也是评论可能法律没学好。就公布证据来看,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出现场民警有渎职罪嫌疑,至此我觉得平衡了,本案不属于法律局限性,是我们法律人的问题,大家努力,希望3年或更多年后,我们不会也被人家说法律没学好,只是听得懂一些术语而已,法律,国之重器,好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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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3-27 21:35:19 |显示全部楼层
    做不了广告,被论坛算是屏蔽了,大家看不懂的字,那不是我打的,反正大家知道是个做培训的网站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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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3-27 21:36:11 |显示全部楼层
    善治才是良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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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3-28 09:57:56 |显示全部楼层
    他的“正当防卫”属于广泛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9 L% f+ ]5 o5 F0 [  j
    但不属于现阶段天朝限制条件下的正当防卫,而适用相互斗殴、故意伤害,之后再按情节予以减轻处罚。" L3 q: ]3 a+ a5 w" n- G$ v4 o
    这种困境不是法官造成的,而是大环境。
    & Y  v+ J7 g$ ^' g3 ^如果该基层院法官用自由裁量权给他开了口子,也就是扩大了现阶段的正当防卫适用条件,那么显然他这起裁判会面临被检察院抗诉的风险。
    + n4 M: N) S4 o+ S我想二审仍然不会开这个口子(因为毫无必要),但会加大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认定,减轻其刑事处罚(可能在十年以下)。如果这个案子继续发酵,不排除认定被告为间歇精神病人,有罪不罚。
    6 N( Z5 Z4 `2 j& n当然,如果这个案子能够推动对放水钱的刑事打击力度,加大对其责任(民事、刑事)分配、承担的比重,那么才是意义所在。( H6 N1 F7 D" U4 r: R' w6 B
    而正当防卫制度的松弛,可能很难在这个案子上得到推动,因为已经在推动(从侦查中心转移到审判中心),那么一个从上往下的推动计划,为何要因为一个案子打乱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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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3-29 08:57:31 |显示全部楼层
    这几天网络有问题一直没有看论坛,关注于欢案近期发现了一个新的细节,就是被害人的伤口有部分是背后入刀,也就是说被害人已经处于逃跑状态了,这种情况下是否依旧形成正当防卫有待商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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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3-29 08:59:41 |显示全部楼层
    张屿川 发表于 2017-3-27 19:56
    % B; z' q, z$ r  Q个人观点: 首先于欢是以过失伤害罪判的无期,所以这个案子目前还构不成正当防卫 因为他造成了死亡后果 往前 ...
    8 ^+ e" |4 [& i  g2 U0 O, l; Z
    我认为警察渎职行为应该另案处理吧,不能和这个案子混为一谈,不然就过分夹杂了主观上的情感因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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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3-29 09:01:11 |显示全部楼层
    solonlee 发表于 2017-3-28 09:57 % e; |, [& `/ R0 C
    他的“正当防卫”属于广泛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 q% c( o, r9 Y2 T/ y, \) B1 ~但不属于现阶段天朝限制条件下的正当防卫,而适用相互斗殴、 ...
    1 H! q& g" f" b! H6 e
    中国完善的法制建设道路漫长而遥远(当然世界各处都是一样的),所以这才需要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不懈的努力。这也就是我发帖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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