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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复试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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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16:45: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6年大连海事大学法律硕士复试工作办法
硕士研究生入学复试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环节。为促进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深化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试的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选拔的原则。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4、全校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在生源充足的条件下均按差额进行复试,视上线人数不同采取不同差额比例,一般不超过120%。
5、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学位研究生属同一层次的不同类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工作要按照“分类复试,分别进行,各有侧重”的要求进行。
二、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1、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并对复试结果负责。
2、学院(系)成立复试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系主任)担任;学院(系)所属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成立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各学院(系)复试工作小组负责对该学院(系)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并对该学院(系)的复试结果负责。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复试小组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学院(系)复试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组织确定各自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的《复试工作实施细则》,包括考生综合面试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等,在复试前向考生公布,并组织实施。
3、硕士研究生复试试题(含专业课笔试、综合面试、外语听力、外语口语)及答案在启用前与初试自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案相同,属于国家机密,必须依据《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细则》进行管理。
4、在复试工作中,校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学院(系)复试工作小组应加强对各学院(系)所属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复试工作的领导。参加复试的工作人员,要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
5、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学科,将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进行严肃处理,并扣减招生计划。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的质量。 
三、复试的主要内容及方式
(一)复试内容
为了更加科学、全面地选拔人才,根据我校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的具体情况,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对本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外语交流能力;
(4)创新精神和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参考《政审表》;
(2)本学科(专业)/类别(领域)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人文素养;
(5)举止、表达沟通能力和礼仪等。
3、身体健康状况。
4、各招生学院(系)要研究制定适合专业学位研究生选拔特点的复试方法和内容,更加突出对专业知识的应用和专业能力的考察,加强对考生实践经验和动手能力等方面的考查;同时还应注重对考生兴趣、爱好、特长及就业意向等方面的考查。
(二)复试方式及组织
1、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由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与综合面试一并完成。
2、专业课笔试。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的专业课笔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笔试科目以当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为准,试卷按百分制计,考试时间为2小时。
3、综合面试(含实践能力测试)。综合面试由各学院(系)及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复试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1)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2)每个复试小组必须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存备查;
(3)同一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4、同一学科(专业)/类别(领域)方向如果由于考生人数较多而分成不同小组复试,则考生分组必须在复试工作小组确定后采用抽签方式决定。成绩计算公式为:考生的面试成绩=考生在所在复试小组所得的成绩×[同一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的各复试小组的平均成绩÷考生所在复试小组内全部考生的平均成绩]。
复试小组须将考生的面试情况(包括提出的问题,考生回答的情况等)和成绩详细记录在《综合面试记录表》中,并交学院(系)转研究生院保管,以备查核。考生在所在复试小组所得的面试成绩是小组每位主考成员评分的平均值。
四、复试计分办法及合格标准
1、复试计分办法。外语听力和口语满分25分(其中听力20分,口语5分);专业课笔试满分100分;综合面试满分90分,其中含实践能力测试(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30分;复试总分215分。外语听力、口语、专业课笔试、综合面试计分时均采取四舍五入方法保留一位小数。
2、复试总成绩低于130分或综合面试成绩低于55分者,在该学科(专业)/类别(领域)不予录取。
3、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两门课程满分各为100分,成绩不计入总分,但单科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五、录取办法
按复试总成绩和初试总成绩之和重新排序,择优录取;如初试+复试总成绩相同则录取初试总成绩优者;如初试总成绩仍相同则录取2015年12月26日下午考试科目成绩优者。
六、第一年学业奖学金等级的确定原则
1、统考生学业奖学金等级的确定按复试总成绩和初试总成绩之和排序确定;如初试+复试总成绩相同则选择初试总成绩优者;如初试总成绩仍相同则选择2015年12月26日下午考试科目成绩优者。
2、2016年非试点学科(专业)/类别(领域)调剂考生参加等额复试,不享受学业奖学金。
七、复试分数及拟录取结果的公布
1、外语听力成绩、外语口语成绩、综合面试成绩待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全部考生面试结束后,由学科向考生公布;
2、专业课笔试成绩(含同等学力加试成绩)、复试总成绩及拟录取结果于复试全部结束后二日内由各学院(系)向考生公布。
3、拟录取名单将会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的“招生直通车”上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八、导师的确定办法
1、硕士生导师所在学科(专业)/类别(领域)招生以当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2、各学院(系)应将所有相关考生的信息向每位导师公布。
3、考虑考生志愿和硕士生导师意愿,双向选择。
4、优先考虑有培养能力、有在研项目、能够给研究生提供软、硬件培养环境的指导教师。原则上未主持过纵向科研项目或3年内未参与过纵向科研项目(以科技处立项名单为准)的导师不招收学术型研究生;没有横向科研项目,不具备实践指导能力和没有配备合作行(企)业导师的导师不招收应用型研究生。由各学科负责审核导师的以上资格。
5、对培养质量差、责任心不强、评估不合格的导师可以暂缓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6、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当年招收一等学业奖学金考生(含统考及推免)不得超过三名,特殊情况须报研究生院审核。
7、每名导师当年招收硕士生限额由各学科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原则上应鼓励科研任务较多的导师适当多指导研究生。
九、关于破格复试
对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但专业科目特别优异或在科研创新方面具有突出表现的考生,可破格允许其参加第一志愿专业复试。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1、破格条件
申请破格考生所报考学科(专业)/类别(领域)须为艰苦行业或国家急需的理工科(工程领域),且第一志愿生源初试成绩合格率不足40%,经调剂仍无法完成招生计划的工科(工程领域)。
原则上破格分数控制在5分以内,对于专业成绩特别优秀,150分制的专业课成绩达到120分的,可破格10分以内。只破统考课(外语,政治,数学等),不破总分和专业课,不同时破两门课。
2、破格程序
(1)符合破格条件的考生在4月15日至4月20日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研招办汇总送达各相关学院复试工作小组。
(2)复试工作小组组织学科对考生的学术专长、培养潜质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的突出表现进行评估,并对是否同意考生参加破格复试给出明确意见,同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备查。
(3)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学院(系)复试工作小组于5月1日开始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破格复试工作。
(4)破格复试合格的考生信息在学校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
十、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实行监督制度。为保证复试工作全过程及复试结果的公平、公正,学校将组织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等部门组成巡视小组对复试进行监督,复试全过程在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2、实行复议制度。为维护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及考生的合法权益,复试工作将采用申诉与复议制度。考生如对复试结果存有异议,可在复试结果公布二日内向校招生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如情况属实,校招生复试领导小组将责成学院(系)复试工作小组组织复议。
十一、其他
1、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非试点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全国统一招生入学考试的复试工作。法律硕士、管理类全国联考及单独考试的复试工作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本办法如有与教育部或者省教育主管部门新出台的招生政策不符,以上级主管机关的新政策为准执行。
4、本办法由大连海事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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