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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关于做好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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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3-4 18:24:2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浙江大学关于做好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2016年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将继续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复试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切实维护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为积极稳妥地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1.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1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严建华
    副组长:王家平  王立忠
    成  员:马春波  朱 原  周文文
    2.各学院(系)成立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系)领导担任组长,分管纪检工作的负责人和有关同志参加。实行组长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学院(系)的复试和录取工作,受理考生的质疑、申诉。各学院(系)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学院(系)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申诉联系人、联系电话、复试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在网上公布并报研究生招生处。
    二、复试
    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关键环节。复试要坚持科学选拔、全面考察、突出重点,特别是要强调考核考生的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和综合能力,同时要深入考察考生的专业兴趣和素养,并加强诚信评判。要坚持公平公正、客观评价,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1.复试原则
    (1)实行差额复试,学校原则上按学科门类控制在1:1.3左右划定复试分数线。生源充足的学院(系)或学科,差额比例可适当放大,按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校基本要求之上划定复试分数线。
    (2)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
    2.复试的基本要求
    (1)初试成绩符合浙江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含专业学位)复试分数线的基本要求(详见附件)。
    (2)符合2016年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的报考资格。考生在复试前必须通过报考资格审查。
    3.复试的工作流程
    (1)各学院(系)要加强对复试和录取工作的领导。根据情况组成若干复试小组,复试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本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3人),由办事公正且没有直系亲属报考本学院(系)的教师组成。
    (2)各学院(系)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复试方案和实施细则(包括复试考生名单公示、复试的形式、外语听力和口语的测试方法、初试和复试成绩分别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等),并在复试前在网上向考生公布,同时报研究生招生处备案。
    (3)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学院(系)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管理类联考考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学院(系)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4)各学院(系)应对主持和参加复试工作的教师、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掌握招生政策和纪律。要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认真做好复试记录(特别是面试现场记录),保证复试工作的公平、有效和质量。
    复试的主要方式包括笔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面试等。各学科在考察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时,要全面考核学生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在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时,除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外,要注意考察学生的事业心、责任感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情况。
    面试时间一般每生不少于20分钟;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
    (5)各学院(系)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学院(系)的复试结果负责。参加复试但未被录取的考生提出质疑时,学院(系)应负责向考生做出必要解释。
    三、录取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学院(系)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成绩应在总成绩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原则上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50%,复试权重越大,对复试的内容和形式要求也相应提高。复试成绩总分为100分,复试不合格者(低于60分)不予录取。
    3.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除支教和留校从事思政工作的免试生及少数民族骨干计划考生外,不再录取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
       4.按教育部规定,不在统考生中招收直博生。
    5.各学院(系)要及时将拟录取名单报研究生招生处,拟录取名单经研究生招生处批准后由学院(系)于规定时间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最终录取名单须经教育部审核批准。
    6.学院(系)党委要对拟录取考生进行严格调档审查。审查合格者给予发放录取通知书;未调档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调剂
    1.初试成绩未达到教育部确定的复试分数线考生的报考材料不得转至其他招生单位。
    2.调入专业应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调剂考生须达到报考我校第一志愿专业复试的基本要求,且符合调入专业的复试要求,详见各学院(系)及学科的具体要求。
    3.报考管理类联考(工商管理、工程管理、公共管理、会计)专业的上线考生不得调入非联考其他专业录取;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管理类联考专业录取。
    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录取,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录取。
    4.参加单独考试考生(含强军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专业录取。
    5.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6.由于我校自行确定分数线,上线考生远远超过招生规模,不接受外校转入考生。
    7.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文件规定,一般不再进行破格复试。
    8.未列入我校复试名单但达到国家复试分数线的考生,以及参加复试但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应积极协助其做好校际调剂工作。
    9.校内各学院(系)所有的调剂工作(包括跨学科门类、跨学院(系)的调剂)均需通过研究生招生处进行。
    五、录取工作安排
    3月4日,召开浙江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会议,各学院(系)从研究生招生处领取考生材料,并尽快将录取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到学科、专业;
    3月7日前,各学院(系)确定复试名单并及时通知考生参加复试;将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复试方案和实施细则在学院(系)网上公示,同时报研究生招生处;未列入复试名单的考生材料退回研究生招生处,以便调剂;
    3月8日—15日,考生体检(具体时间见校医院网上通知);
    3月10日—18日,各学院(系)组织考生资格审查和复试(含笔试和面试);
    3月20日前,各学院(系)在录取信息系统中录入复试考生成绩,明确考生的录取处理状态,上报复试考生的录取信息,并开始调档政审。
    各学院(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所有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要保证复试录取工作每个环节责任到位,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人员,予以严肃处理。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复试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选派专人到现场巡视和监察。学校实行复议制度,受理考生投诉,对投诉和申诉的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将责成学院(系)复试和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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