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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刑法 -- 犯罪未遂和中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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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9 12:50: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听了两个老师的课,貌似有些不同,特来此求教——

题目:甲以杀死乙为目的,刺乙多刀,乙未死,甲叹乙命大,主动放弃并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问题: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未遂还是中止?

补充:甲的行为未达到既遂,且主动放弃,能不能构成犯罪中止?
另:甲没有杀死乙的未遂影响判定犯罪中止的成立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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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9 16:54:03 |只看该作者
        甲的行为应为犯罪中止。原因如下: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一般人的主观认识(客观说):一般人不会放弃,行为人特意放弃的,是中止。一般人会放弃的情况,行为人也放弃,成立未遂。

    且行为的中止必须具有彻底性。
   
    你说的情况应该是能达目的而不欲,甲是能杀死乙的,一般人不会放弃,但行为人特意放弃了,且将乙送医,危害结果并没有产生,符合中止的全部要件。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会出现一个,不会同时出现两个,所有不会出现未遂和中止,只会出现实行阶段的中止和预备阶段的中止。
      
      以上是个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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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9 23:00:25 |只看该作者
14746564 发表于 2014-10-29 16:54
甲的行为应为犯罪中止。原因如下: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 ...

如果甲用一种方式杀乙,发现乙没有死,立刻又换了一种方式再次行为,乙仍未死,甲主动放弃并将乙送医,乙得救。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按照第一种方式已经结束定未遂呢,能不能按后来的主动放弃定中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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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9 23:05:15 |只看该作者
14746564 发表于 2014-10-29 16:54
甲的行为应为犯罪中止。原因如下: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 ...

又读了一遍你的回复,又清晰又详细,多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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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0 09:13:28 |只看该作者
journey_on 发表于 2014-10-29 23:00
如果甲用一种方式杀乙,发现乙没有死,立刻又换了一种方式再次行为,乙仍未死,甲主动放弃并将乙送医,乙 ...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是行为人行为结束后才做出的评价,在其行为没有结束前是不能下结论的。

    你说的情况,只是一种假设。题目中一个条件改变,结果就改变了。

   考试的时候如果是未遂,题目会明确说明有其他外界因素介入,比如警察,其他人经过,一般人认为不可能完成而放弃的,行为人也放弃的,定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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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0 11:47:31 |只看该作者
14746564 发表于 2014-10-30 09:13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是行为人行为结束后才做出的评价,在其行为没有结束前是不能下结论的。

    ...

明白了,多谢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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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 19:19:33 |只看该作者
但是今天刚好听了这道题目的有关解释,是陈永生老师的,他认为这个事故意杀人的未遂犯。因为刚开始刺了数刀便已经是成立了杀人未遂,而未遂犯是无法转化成中止犯的。但是看楼上的觉得也很有道理,我觉得我可能短期睡不踏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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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21:43:18 |只看该作者
卟歪江湖 发表于 2014-11-2 19:19
但是今天刚好听了这道题目的有关解释,是陈永生老师的,他认为这个事故意杀人的未遂犯。因为刚开始刺了数刀 ...

我也听了陈永生老师的讲解了,他认为的是,只要成立了犯罪的预备,未遂,不可能再成立犯罪的中止了,就像成立了既遂,不可能是未遂和中止。但行为人自动停止可以重复加害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中止。 可重复性的行为条件是:第一,主观上,数个行为是在同一个或是一个概括的故意的支配之下;第二,主观上,数个行为是同性质的的连续行为。

   不过我以前听韩友谊讲的是我前面列的,韩认为,第一,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第二,犯罪中止是行为人基于自己消灭既遂危险的意思,实现了消除既遂危险的结果。

    这个老兄给的题目是“甲以杀死乙为目的,刺乙多刀,乙未死,甲叹乙命大,主动放弃并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他说的情况和文运法硕讲的题目的题干不一样,你可以再对一下两者的题干,那个题目说的是先掐其脖子,昏迷了30分钟后,又拿刀杀,两个题目的题干就不一样,结论一定是不一样的。

    两个老师讲的虽然有所差别,不过都是对的,对做对题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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