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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中的客体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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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 10:05: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文运基础班中陈永生说客体认识错误按照行为人主观意图所犯之罪的定罪。
他举例说甲偷乙的包,主观目的是想偷包里的枪,结果包里只有一万元。因为甲想偷枪,普通财物不能解释为枪,所以构成盗窃枪支罪的未遂。
但是冲刺背诵手册上说的是应该在主观和客观相符合的范围内定罪。
按照这种说法,那么甲主观上只有盗窃枪支的故意,没有盗窃普通财物的故意,但是枪支其实也是一种财物,所以应该定盗窃罪而不是盗窃枪支未遂。
反过来甲偷乙的包,主观目的是想偷包里的一万元,结果包里只有枪。给甲定盗窃罪并不是因为简单地按照甲的主观意图所犯之罪定罪。而是因为甲主观上只有盗窃财物的故意,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并且枪可以解释为财物,所以不定盗窃枪支罪,定盗窃罪。
我觉得冲刺手册上的说法更靠谱一些,大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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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 11:49:54 |只看该作者
分析有很清楚的解释啊  法定符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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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8 10:56:36 |只看该作者
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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