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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题]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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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6 21:33: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不追认则无效,请问各位前辈们,这个该怎么样理清楚这个无效问题?我纠结了好几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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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6 22:32:28 |只看该作者
无权处分一旦经权利人追认,该处分行为自始有效;如果权利人不追认,则该处分行为无效,但善意第三人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
(是不是这样理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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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6 22:39:12 |只看该作者
无权处分他人之物,合同有效,其物权变动效力待定。第三人若满足物权法106条的规定则可以发生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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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6 22:44:29 |只看该作者
这个分成行为本身,以及行为的后果,而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了合同,合同是有效的,而再看它行为的后果,则需要权利人的追认,才能决定物权的发生变动,使这个行为得到法律上的承认。-我-是这样子理解的,,,不晓得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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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7 09:48:33 |只看该作者
这样理解,无权处分行为,你处分之后,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被有权人追认了,那么,无权处分的行为就变为有权处分,发生与有权处分相同的法律效果。如果有权人不追认,则无权处分从效力待定变为了无效行为,那么无效行为自始无效。随后产生两种情况的法律效果;受让人为善意的,取得财产所有权,并且对抗原所有人的追及力。但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便产生了债,原所有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另一种情况,受让人为恶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为无权处分,则无权处分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并附有返还原物的责任
我坚信,每个人的梦想都应当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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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7 18:37:42 |只看该作者
荆笨蛋 发表于 2014-7-17 09:48
这样理解,无权处分行为,你处分之后,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被有权人追认了,那么,无权处分的行为 ...

正解。

物权上,效力待定。追认则为有权处分,第三人依合同取得。不追认(或者说没有得到追人之前),则依然是无权处分,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注意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以及婚姻法中关于对价的例外。

合同(债权上)上,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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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7 21:50:30 |只看该作者
谢谢各位前辈,我的好好的消化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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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7 22:00:15 |只看该作者
荆笨蛋 发表于 2014-7-17 09:48
这样理解,无权处分行为,你处分之后,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被有权人追认了,那么,无权处分的行为 ...

这里正好有道关于这个问题的一道题,前辈能不能结合这个例题帮我再分析一下?
     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里的人都认为这幅画是乙的,后来乙因为做生意需要钱,便将该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了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关于这件纠纷案件的结果是,丙对该字画享有所有权。
     前辈,我的疑问是,这里甲直接向法院起诉了,那什么情况才算是追认呢?我就是还是没有搞清楚“没有追认,所以无权处分有效”这句话。
    因为我是第一遍看民法,所以有些问题考虑的角度把握不好,麻烦前辈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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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7 22:56:45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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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8 10:36:06 |只看该作者
常皓NBA 发表于 2014-7-17 22:00
这里正好有道关于这个问题的一道题,前辈能不能结合这个例题帮我再分析一下?
     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 ...

我不是前辈哦,只是个小白,我们共同学习,共同进步哈。

是这样的,在你这个例子中:
甲是所有权人
乙为无权处分人
丙为善意取得人。

如果甲回国后,知道乙把画卖了,甲认为卖了就卖了吧,反正自己也不在乎,那么甲就可以同意乙买画的行为,产生追认的效果,那么这里乙卖画行为就有效了,变成有权处分了。

我就是还是没有搞清楚“没有追认,所以无权处分有效”这句话。 这句话是不对的,不追认,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的。你看错了吧,或者书上写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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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8 19:41:46 |只看该作者
荆笨蛋 发表于 2014-7-18 10:36
我不是前辈哦,只是个小白,我们共同学习,共同进步哈。

是这样的,在你这个例子中:

如果乙变成了有权处分,那么丙还算是善意取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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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0 14:45:39 |只看该作者
甲是所有权人
乙为无权处分人
丙为善意取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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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0 20:35:20 |只看该作者
常皓NBA 发表于 2014-7-18 19:41
如果乙变成了有权处分,那么丙还算是善意取得吗?

有权处分了,就不存在善意和恶意了。善意取得的定义就是,一方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依据,获得利益,而致使他人遭受损失。如果有权处分,则为有法律上的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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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2 15:41:45 |只看该作者
应该不是这样的吧,甲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就是不追认乙的行为有效,乙仍是无权处分,行为自始无效,但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可取的动产所有权,由无处分权人向原所有人作出赔偿,这是我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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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4 12:08:50 |只看该作者
效力待定,相对善意第三人有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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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4 13:19:09 |只看该作者
牛仔很忙15 发表于 2014-7-22 15:41
应该不是这样的吧,甲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就是不追认乙的行为有效,乙仍是无权处分,行为自始无效,但 ...

丙有效取得,甲乙之间产生新的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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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1 09:48:46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无权处分行为性质应该属于合同吧,善意第三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对抗原所有人,原所有人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违约责任,是这样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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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31 10:03:41 来自手机 |只看该作者
楼主要单纯的考虑,不要吧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混同考虑,无权处分的重点是无权,所以需要原所有人追认来确定效力 属于效力待定,而善意取得里面虽然也有无权处分行为 ,但重点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即善意取得,此时无权处分人负有赔偿责任,不需要原所有人追认。对比着理解,单个理解很容易就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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