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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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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6 00:09: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江西财经大学

法律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注册和学制

第一条  被录取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各项入学手续,以取得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学籍。未按期报到者,将被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开学的第一周, 在班主任指导下,由各班班委组织同学领取新教材和江西财经大学校徽,办理学生证、校园“一卡通”(即饭卡、图书借阅、公费医疗证等)。

第三条  每学期开始时,法律硕士研究生须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日期在上学期结束前公布。无故不注册者,作旷课处理。

第四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一般不予延长。因特殊情况经法学院同意延期的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四年。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

第四条  上课时遵守课堂秩序,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遵守课堂纪律。

第五条  因故不能出勤者,必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班主任提出,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请假还必须同时提供单位证明。请假时间为3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超过3天的,先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由法律硕士办公室主任审批;超过5天的,由法学院分管法律硕士工作的副院长审批;超过7天的,由法学院院长审批。

第六条  某门课程的缺课时数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期末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此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七条  对研究生到课情况实行考勤制度,由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进行考勤,学期末将考勤结果交法学院JM教育中心统计备案。

第三章  考试制度

第八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须在同一授课班级里同时、同卷参加考试,不得无故缺考、缓考;确因特殊情况需缓考者,须提交书面报告和有关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法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补考,或于次年参加下一届学生的同一课程考试。

第九条  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参加各种考试。如发现考场舞弊现象(抄、夹带、传纸条等),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成绩以零分记。但毕业前,可以申请一次补考的机会。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须填写《江西财经大学休学申请表》,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核同意后,准予休学。

第十一条  法律硕士研究生因公务出国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须填写《江西财经大学休学申请表》,经工作单位证明,学校审核同意后,准予休学。

第十二条:休学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如不能复学,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年。休学期满后,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向法学院提出复学申请,须填写《江西财经大学复学申请表》。休学期满,在开学三周内未申请继续休学或休学期限累计二年仍不能复学,作为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因某种原因,确需辍学的,本人提出申请,法学院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学籍一年。辍学期满而不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十四条:法律硕士研究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按本学籍管理细则第一章、第四章规定应予退学者;

    2、JM必修课程考试二门以上(含二门)不及格,或有一门必修课程重修重考仍不及格者;

    3、无故不参加考试和无故不完成学位论文者;

4、未按学校或法学院确定的最后期限交纳学费者;

5、因意外事故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十五条:出国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可以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后不回国复学者,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十六条:退学的法律硕士研究生,由法学院审核后经主管校长批准。对退学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可发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七条  对品学兼优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法律硕士研究生给予通报,颁发荣誉证书及适量奖金等奖励方式。参见《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评优奖励办法》。

第七章 处  分

第十八条  对不遵守学校纪律者,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延期考试、延期答辩、开除学籍等处分。参见《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违纪违法处分条例》。

第八章  学位论文申请与答辩

第十九条  修满法律硕士研究生规定的学分(含法律实务学分与社会调研学分)后,可向法学院申请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

第二十一条  实行师生互选及法学院JM教育中心协调相结合的方式,选取法律实务导师(只限秋季JM)和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写作的规范性及有效性,在论文撰写之前法学院JM教育中心将为每位学生进行一次论文开题论证报告会。

第二十三条  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学位论文经校内、校外至少两位教授匿名评议通过后,方能进入论文答辩阶段。

第九章 肄业、结业、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完JM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修满总学分,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只限秋季JM);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JM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习期满,但毕业(学位)论文未通过者,准予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实际学习已满一年半,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实际学习期未满一年半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  毕业之前,按照学校规定应办理相关离校手续。毕业生须上交学生证、校徽,还清借阅的图书资料,退还校园一卡通等。学校将给法律硕士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证书。结(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我校印发。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因学生个人原因中断学习(出国、调动工作及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其所交学费(包括预交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0日起施行,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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