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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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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6 11:56: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2011年9月8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西法大校发[2011]47号)

为进一步完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保证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法学教育资源优势,加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根据《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硕士导师聘任
1、法律硕士导师由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根据法律硕士研究生实际情况,从现有导师及法律硕士实务导师中聘任,法律硕士(非法学)导师聘期为3年,法律硕士(法学)导师聘期为2年,在职法律硕士导师聘期为3年。
2、为充分发挥非法学专业师资在培养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中的作用,拟成立公安、法制新闻等法律硕士导师组,培养复合型、实用型法律人才。
3、法律硕士导师聘任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由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根据本科专业背景、个人兴趣等填报志愿,再由相关学科所在学院及导师本人筛选决定,最终由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统一聘任。每位导师指导每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不超过5名。
二、法律硕士导师职责
1、导师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责任,应了解和掌握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全面关心学生成长。
2、协助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完成法律硕士招生复试工作。
3、帮助和指导研究生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学习任务和目标,为研究生指定学习参考书目、指导并检查学习情况。
4、指导研究生进行法律实务训练,培养研究生法律思维,训练研究生科研能力。
5、指导研究生撰写实训报告、科研论文、学位论文。导师指导研究生撰写科研论文、学位论文时应当尊重研究生的兴趣爱好,不能要求研究生研究方向与导师研究方向一致。如研究生所撰写的学位论文内容导师无法指导,经导师同意,报请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批准,可另行聘任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6、帮助研究生进行人生规划,指导研究生就业。
三、法律硕士导师管理
1、成立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设指导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指导委员成员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教育院负责人、法律硕士教育学院负责人、各法学院和有关学院院长及导师代表组成。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研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修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检查监督教学各环节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法律硕士导师考核及奖惩工作。
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指导委员会推荐产生。
2、法律硕士教育学院作为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对法律硕士导师进行培训、管理和考核。
3、法律硕士导师指导研究生实行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的导师负责制,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应及时编制学生与导师联系名录,方便师生联系和交流。
四、法律硕士导师津贴
参照学术型研究生导师指导津贴标准,法律硕士导师津贴标准如下:
1、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学制3年,导师指导津贴分别为:第一学年,每生400元;第二学年,每生500元;第三学年,每生1000元(含论文指导费500元)。
2、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学制2年,导师指导津贴分别为:第一学年,每生400元;第二学年,每生1000元(含论文指导费500元)。
3、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指导津贴为每生共计1000元(含论文指导费500元)。
4、另行聘任学位论文指导老师的,第三学年法律硕士导师导津贴每生扣除500元,作为学位论文指导费。
5、法律硕士论文评审、答辩费执行学校统一标准。
五、法律硕士导师考核
1、导师每学期应当指导研究生3次以上,并将指导情况由研究生在“法律硕士导师指导研究生情况记录册”中进行记录,由导师签字。法律硕士教育学院负责建立导师指导档案,以之作为考核导师的主要依据。
2、法律硕士教育学院在法律硕士指导委员会授权下对导师进行全面考核,每学期将考核情况进行一次书面总结。
3、根据导师指导研究生人数和考核情况,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按导师津贴标准为导师核算指导津贴,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六、法律硕士导师奖惩
1、根据导师考核结果,每年评选一批优秀导师,由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评选优秀导师的比例为考核合格导师的10%,奖金为2000元。
2、根据导师考核结果,对不合格导师按解聘处理,三年内不得再次受聘为法律硕士导师,考核当年指导津贴不予发放。
六、其他
1、本规定由法律硕士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1年9月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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