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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难点解析:继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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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0 09:08: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中国法制史难点解析:继承规定



商朝



商朝前期实行“兄终弟及”制,后期被“嫡长子”继承制取代。

西周

嫡长子继承制、小宗服从大宗、各级家族组织共同向周天子负责。

汉朝

维护封建继承关系(实行嫡长子继承爵位,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唐朝

权位继承由嫡长子继承,财产则实行诸子平分。

宋朝

宋朝继承除沿袭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室女享受男子继承权的一半,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明清



明清在继承上,实行独子惩珧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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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2 08:13:53 |只看该作者
好东东,怎么没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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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2 09:59:5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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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4 20:39:5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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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2 05:56:21 |只看该作者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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