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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本论坛真题2006年刑法法条分析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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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6 15:04: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论坛真题2006年刑法法条分析题第4小问的答案赫然写着:“此种情况为法律拟制,即所谓的‘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而2012年的考试分析第344页第五行,明确将此句归为类推原则。而再根据本论坛真题2006年刑法单选第2题的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中,第一个就是禁止类推。
    所以,小弟认为此话放在答案中不合适。特向论坛大神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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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6 15:10:15 |只看该作者
补充一下,按照答案的思路,“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与当然解释是一致的。请问它俩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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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6 23:16:09 |只看该作者
汗  看到你的问题  我找了一个小时的关于 类推 的知识 。。。。

虽然刑法明文规定禁止类推哈  但是学术界对此还是颇有争议的  因为类推也分 类推适用 类推解释 等等。。。

至于那个 举轻明重举重明轻  的问题 ,,我也有些疑惑放在这儿是否合适。。。  可以去找下不同的答案解析 问问法学专业的老师或同学 自己批判的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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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6 23:18:14 |只看该作者
还有 我个人觉得 法律拟制和举重明轻举轻明重不是同一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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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6 23:18:42 |只看该作者
也希望有学长能回答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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