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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题] 案中案引申出的另一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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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7 21:25: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案中案引申出的另一个法律问题
甲、乙签定了购房合同,并已交付乙使用后,因甲突然发病后不久去世,没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甲的继承人,以甲、乙购房合同损害了继承人的利益为由起诉乙(继承人在争议房中应有四分之一的份额)。法官竟然采信了甲继承人的理由。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定甲、乙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无效。
乙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甲、乙签定的购房合同并非无效,而是失效。因房产没有登记,影响了第三方利益。甲、乙所签合同无法生效。逐判决甲、乙签定的购房合同失效。
乙随即提出:1、甲继承人应偿还购房的全部款项及利息,2、装修房屋的所有费用。并支付由于房价上涨所产出的孽息。3、物业费,取暖费等事项由甲继承人承担。
甲继承认对乙提出的第3项要求反驳,认为乙享受了物业服务和取暖服务,应当由乙自行承担。
乙提出应按照法律事实判案,房产没有登记过户,不是乙的责任,既然房产没有过户,法律事实甲的继承人就应继承全部债务。判案应以法律事实为准绳。
乙的理由又引申出另一个法律问题。判案是尊重客观事实,还是依据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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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8 10:20:22 |只看该作者
国情来看,法官偏重于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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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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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8 10:26:21 |只看该作者
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
想要放弃的时候,想想当初是因为什么才让自己坚持到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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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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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8 22:58:34 |只看该作者
kickcandy 发表于 2013-6-18 10:26
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没能达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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