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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题]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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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2 21:57: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有一条是:“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但是在涉及到监护时,有一条规定是“当监护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时,他就有了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权利,否则无权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那么,按照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无权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应当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为何各种考试题都说是无效的行为,虽然我每次都是按照无效行为来答题的,但是还是不大理解这一点上的法律逻辑。希望大家给个有理有力有据的解释。。。。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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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2 22:14:26 |只看该作者
效力待定的行为经过追认才能成为有效力的民事行为  但是被监护人肯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无法追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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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2 22:32:43 |只看该作者
逻辑上我觉得很好解释。因为从理论上来讲,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确也应该是效力待定。但是,如果是效力待定的话,必须要求当事人是可以同意或者拒绝的,这就要求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他可能会因为无知或者是其他原因而使得处分人非法得利。那么现在问题来了,被监护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让他来追认或者拒绝是不可能的。假如说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那么谁来追认或者拒绝?肯定不能是监护人(因为他是财产处分人)。所以,也就只能规定为无效,否则会导致无法追认或者拒绝这种尴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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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2 22:43:48 |只看该作者
超级菜鸟 发表于 2013-5-12 22:32
逻辑上我觉得很好解释。因为从理论上来讲,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确也应该是效力待定。但是 ...

对,说得很在理。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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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3 00:39:14 |只看该作者
监护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笼统的将效力待定行为的定义适用于监护。
对于监护人来说,法律上规定“绝对”不允许他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个是必然的,一定的,没什么好商量的。
但是这里有个特例,就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的除外。
这个唯一的例外是不能当做效力待定的那种追认与不追认的情形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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