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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法理学效力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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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10:31: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前两天老师给了我们一个案例,法效力冲突的问题,这题目越想越复杂,老师还说回答只能是或否,今天把这题目奉献给广大同学们,看看你们的观点!

2003 年7 月30 日,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该行政法规根据2001 年4 月28 日修订的《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规定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制度,这被认为是婚姻登记改革的一大进步。但是后来人们发现,在199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 条则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说明,两部法律在婚姻登记是否应当进行婚检的间题上发生了冲突。在这个问题尚未解决之际.《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恢复了强制婚检,这在全国上下引起了广泛争议。根据解决法效力冲突的相关法理,请回答:
如果现有黑龙江当地的小王、小李二人要结婚,他们二人到底应不应进行婚检,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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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21:45:44 |只看该作者
否      虽然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 条则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但是2001 年4 月28 日修订的《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规定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制度。《婚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均属于法律,效力相等,但是对于婚前体检这一规定出现不同规定时,依照新法优于旧法,《婚姻法》属于新法依照其规定不必婚前体检,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 条则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就应当废止。《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婚姻登记条例》是根据2001 年4 月28 日修订的《婚姻法》制定的行政法规效力高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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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6 22:41:30 |只看该作者
kind明 发表于 2012-11-6 21:45
否      虽然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 条则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 ...

但是不知道你注意到没有,就算新法和旧法的关系成立,但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即新的一般法和旧的特别法,所以应该提请全国人大来决议,这样的话,就不能确定到底该适用哪个?这还只是通说,这里面还有好多冲突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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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8 11:38:15 |只看该作者
这种题无视掉就好
如果只有一个位置,那必然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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