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趴象 于 2012-10-26 11:45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研究生培养结构,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科研积极性, 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及《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2年9月)》的规定,结合我院研究生培养实际,在此前的《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补充条款)》和《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补充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参评对象 研究生学业奖助金参评对象为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科学学位、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全脱产学习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其他类别的研究生 (一)定向生、委培生、单考生、在职攻读的博士研究生不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助金的评定。 (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 硕士研究生层次:不参与奖助金评定,待遇参照硕士一等学业奖助金执行; 博士研究生层次:不参与奖助金评定,全脱产学习参照博士一等学业奖助金执行,在职学习免除学费,无生活费。 (三)援藏计划研究生不参与奖助金评定,待遇参照硕士一等学业奖助金标准执行; (四)国防生按录取类别区别对待,录取为定向的学生,3年学费全免,无生活费;录取为委培的学生,3年均需要交纳学费,无生活费。 第四条 学业奖助金的评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设立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助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业奖助金的评定工作。 第六条 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助金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党政领导、各系(所、中心)负责人、教授委员会成员、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助金评定办法,组织学业奖助金的评定,决定学业奖助金名额的分配、确定奖助金名单及等级,受理学生申诉并开展复审等工作。 第三章 学业奖助金的设置 第七条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助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12年9月)》第 十二条之规定,学业奖助金的设置等级及额度如下表: (一)博士研究生奖助金标准 备注: (1)上述三类博士研究生奖学金金额学校不予发放,用于充抵博士研究生应缴学费; (2)硕博连读预备生进入硕博连读预备阶段第一学年,身份仍为硕士研究生,其第一学年奖助金包括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助金(16000元/年,其中10000元用于充抵学费)和特别奖学金(3600元/年)。 (二)硕士研究生奖助金标准 备注:硕士研究生学费按学校要求每学年须缴纳一次,实缴学费=(年应缴学费-奖学金金额)。 第八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助金的名额及标准以学校下达的指标为准。 第九条 各专业研究生学业奖助金名额的分配由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助金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根据学生规模(依本办法第二条确定),按比例分配。 第四章 学业奖助金的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学业奖助金的研究生除满足本办法第二条的条件外,还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习刻苦认真,成绩优异,科研能力强。 (三)申请学生需在其基本学制期内。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参与学业奖助金评定: (一)研究生参与评定学业奖助金之前,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二)未按时足额缴纳上一学年学费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上一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次年不得申请一、二等奖助金,只能申请三等奖助金: (一)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二)违规、违纪受到行政处分者; (三)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 (四)有课程成绩需重修或补考者; (五)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 (六)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者;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学业奖助金的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学业奖助金为年度奖助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其中,第一学年学业奖助金的评定在复试录取时进行;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助金的评定为每年9月。 第十四条 第一学年学业奖助金由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助金评定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定的结果确定奖助金名单及等级,报送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与学工部共同审核确定。 第十五条 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助金评定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名额 学业奖助金评定工作开始前,学院应将学校所下达的奖助金指标分配名额在学院网站公开。 (二)学生申请 学生应根据本细则的要求,填写申请表,经导师签署推荐意见后,向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助金评定委员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三)评审与公示 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助金的名单和等级由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助金评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并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申诉与复审 对学业奖助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期内向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助金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经评定委员会答复后,若仍有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助金审核工作组提出申诉。 (五)奖助金的确定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助金评定委员会应将拟定获奖名单及等级报研究生学业奖助金审核工作组,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及等级。 第六章 学业奖助金的评定标准 第十六条 第一学年学业奖助金评定标准 (一)第一学年学业奖助金原则上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综合成绩按专业分类排名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奖助金等级。 (二)推荐免试的硕士生第一学年获得一等学业奖助金,第二学年起纳入所在年级的硕士生中参与评定。 第十七条 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助金评定标准 (一)学业奖助金原则上根据研究生综合评分按专业分类排名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奖助金等级。综合评分由课程成绩和科研成绩两部分构成。 (二)第二学年学业奖助金的评定,以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成绩为依据。第三学年学业奖助金的评定,以研究生第一、二学年的学业成绩为依据。 (三)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助金综合评分计算公式为: 第二学年综合评分=第一学年课程成绩×0.7+科研成绩 第三学年综合评分=第一、二学年课程成绩×0.6+科研成绩 第十八条 课程成绩。 (一)课程成绩根据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课程的加权平均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第一学年课程成绩=∑(必修课程单科成绩×学分)/∑必修课程总学分 法律硕士(法学)第一学年课程成绩=∑(课程单科成绩×学分)/∑课程总学分。 第一、二学年课程成绩=∑(课程单科成绩×学分)/∑课程总学分。 (二)若非英语专业符合《西南财经大学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意见》五“关于免修免考的要求”的规定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但是申请参加课程考试的,其英语成绩以考试得分为准;学生亦可申请免修免考,其英语成绩不计入学年课程成绩。 第十九条 科研成绩。科研成绩由科研成果和科研活动两部分构成。 第二十条 科研成果评分细则 (一)评分标准 1. 专业学术类论文。在学校认定的(以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西南财经大学科研管理规范(试行)》为标准)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A1类15分,A2类10分,B1类计5分; 2. 凡在中文B2及以下刊物,外文C以下发表的论文(其中在《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科讨会论文集》、《研究生论坛》、《博学沙龙》等上发表的视为B2级别公开发表),每名学生以1篇为限; B2类中,《法学》、《法学评论》、《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杂志》、《法学论坛》、《当代法学》、《知识产权》、《行政法学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清华法学》计5分,《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人民检察》、《河北法学》计3分, 其他B2及以下刊物、外文C以下(含视为B2级别公开发表的论文),计0.4分。 2. 科研结项课题。国家级15分,省级10分。课题需要提交立项申请、结项证明及结项成果,否则不予加分。学业奖助金申请人的课题组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执行国家级课题和省部级课题管理的相关规定。校级课题不计分。 3. 出版学术专著。在学院指定的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专著,经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助金评定委员会认定后,每项计12分。 (二)合作成果的认定 研究生作为第二作者,而第一作者为本院教师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得分按第一作者计算。 主持人或者第一署名为本院教师,研究生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课题、专著等成果,应扣除该项成果分值50%后,再在其余合作者之间平均分配。 (三)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或被认定为第一作者且在A1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或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可直接获得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一等奖助金;研究生作为第一作者或被认定为第一作者且在A2类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或主持省级科研课题,可直接获得下一学年一等奖助金。 (四)在B1及以上期刊以及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B2法学类期刊上合作发表专业学术论文的,适用学校合作科研的认定标准。在其他公开发表(含视为B2级别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合作人数仅限前两位作者,第一作者按该篇论文分值的70%计分,第二作者按该篇论文分值的30%计分。 (五)在申请截止时间前未结项或出版的成果不在测评范围。 第二十一条 科研活动评分细则 (一)参加学院组织的学术讲座活动,每次计0.4分,每学年加分上限为6分。 (二)参加系(所、中心)举行的学术沙龙、读书会、学术论文报告会等学术活动,每次计0.5分,每学年加分上限为3分。 (三)参加学院举行的文献综述大赛,获得一等奖,计2分,二等奖计1.5分,三等奖1分。 (四)参加“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科讨会”,获得校级一等奖,计1.6分,二等奖计1.1分,三等奖0.6分 (五)“西南财经大学第二届读书月暨书评大赛”活动属可计分的其他科研活动,计分标准为一等奖0.8分,二等奖0.6分,三等奖0.4分,优秀奖不计分。 (六)“四川省法学研究生论坛”活动属可计分的其他科研活动,计分标准为一等奖1分,二等奖0.8分,三等奖0.6分,优秀奖不计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的学术研讨会获奖论文的认定和评分细则由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助金评定委员会另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 科研成果或科研活动不在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之列的,应向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助金评定委员会申请认定。 第七章 学业奖助金的发放 第二十三条 助学金和特别奖学金分12个月平均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之前。 第二十四条 保留学籍的研究生按其录取时确定的等级,自其恢复学籍时起发放学业奖助金。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若出现以下情况,学院可以暂停或终止向其发放学业奖助金(已评上但尚未发放奖学金期间): (一)出国留学半年以上的学生,离校期间暂停发放,回校办理相应手续后予以恢复。 (二)申请休学的学生,休学期间暂停发放,办理复学手续后予以恢复。 (三)未按时缴纳学费学生,暂停发放本年度助学金,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缴清学费后方可恢复 (四)中途退学的学生,退学后终止发放。 (五)严重违纪违法,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终止发放。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2012年学业奖助金的评定,2012年之后的评定细则将根据学校相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另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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