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用户从未签到 - 金币
- 7 枚
- 积分
- 516 点
- 帖子
- 5
|
论许霆无罪) L. I: Z1 E7 h5 L( i
作者:冯向康7 Y4 P/ u3 E) R0 [7 }3 K. J
近期,许霆案引发了全国上下的大讨论。为了让许能得到较为合理的法律结果,也让公众比较能够接受,有人建议给许霆“法外施恩”。这当然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一案件,就会发现,许霆根本就无罪,用不着“法外施恩”。
. ^* u; ]0 l* y6 e. ]& s 为什么说许霆无罪?因为现行刑法中,没有一条能作为判许霆有罪的依据。
, ^& F9 a6 _- Q5 }; ]4 h1 ~按现行刑法,涉及许的全部罪名是三个:盗窃、诈骗、侵占。法院是以盗窃罪判的无期。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许霆所涉的这三个罪。如果说这三个罪都不能成立的话,许霆就必定无罪。' `% ]8 w* e- X: }
一、许霆的行为不是盗窃罪。 Q! g# @% g& t
1.关于盗窃罪,刑法是这样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从上面可以看出,什么样的行为是盗窃,刑法没说,只能用人们的常理去判断。5 B5 u5 u/ \8 r3 J% v& o* N U
由一般常理来看,盗窃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缺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说是盗窃:) r: [5 `" {3 o+ @9 U3 D+ j7 u
(1).有故意盗窃的心理;% @- G; e' u# j
(2).实施了窃取行为;
5 A' _% j% ]1 d' C% Y( V (3).被盗窃者不知情,更不可能有故意配合的行为。
: `% B5 t7 W5 O) {+ b, x: p; Q k( c 2.对1中的(1)、(2)两点,乍一看都没什么不对,但第三点一分析就有问题。 W% E5 G6 ~7 }6 S/ k
许霆案中,被盗窃者是谁?按判决,是“金融机构”。那么,许霆的取款行为,“金融机构”知情不知情?如果不知情,许霆就是盗窃;如果知情,许霆就不是盗窃了。“金融机构”知不知情呢?我们不忙下结论,且来分析分析。3 e/ v& X8 Z I6 }- R
有人说“不知情”,法院也是这样认为的,否则法院就不会以盗窃罪判许霆无期徒刑。那么,说不知情的理由是什么呢?就是“机构是人和设备共同构成的,许霆取款,‘人和设备共同构成的金融机构’不知情。”当然,这不是判决书中的话,而是一些法学专家帮助法院解释清楚的。3 N% e2 G @1 I! r" Z2 U2 P
老天爷,这个理由出的问题实在大得让人佩服得要磕头!% l5 ?5 s$ U7 Z$ l* N7 G
首先,只有“人和设备共同构成的”才能叫作机构?那么,如果我要找一个“机构”,光找员工自然不行,再找到机构负责人也还是不行,因为只找到了“人”,没有“设备”,我不算找到了“机构”;找到设备,摸着它,也不行,因为没人,哪怕这设备能办成我要办的事,又是“机构”自主安装的,也还是不行,也不算了找到了机构?这就好比你用法律叫我去找“水果”,找不到就要判我的刑。但桃子不算“水果”,梨儿也不算“水果”,我必须得找个“水果“给你,才能逃脱这一劫难?许霆找到银行自主安装管理的ATM机,不算找到“金融机构”,而只是找到了ATM机,这说得通吗?7 G, I4 K% O' l# W3 m
其次,ATM机难道不属于金融机构?ATM机是银行自主安装的,为银行办理正常的取款业务,由银行管理,并对其行为负责,难道它还不属于金融机构?许霆的取款,ATM机是知情的,而且是自愿吐款,这一点连法院都承认。ATM机知情,它又属于银行的组成部分,因此它知情就等于银行知情,它自愿吐款就等于银行自愿付款。因此,金融机构对许霆的取款知情,许霆的行为就不可能是盗窃。而且,ATM机的吐款,说明了它配合了许霆的行为,这也是不可能在盗窃中出现的事情。
/ P N+ I0 p% p( ~ a- q3 Z3 J2 H: a 讲到这里,可能还有人要钻牛角尖,说ATM机是机子,是机器知道而银行不知道。这种理由实在不值得一驳。但恐怕法院判决时还就是卡在这儿了。所以也有必要说一说。大家知道,民法理论中有一个“内部关系不对抗第三者”的原则。银行与ATM机的关系,就是机构与窗口的关系。机构要办事,必得通过窗口;窗口办的事,也就等于是机构办的事。也就是说,银行与ATM机的关系是内部关系,而取款者是第三者。我取款者作为第三者,我不会去管你们银行与ATM机之间有什么关系,也管不了,没这个能力,更没这个义务。我知道、也是应该知道、同时也是只可能知道、只有必要知道的事实,就是我的存款是在银行,银行指示我可以在ATM机上直接取得我在银行的存款,而且不需要再向ATM机办理任何登记注册手续。这样,我难道还没有充分的正当理由相信银行和ATM机是一家吗?银行知道的事,ATM机肯定知道;ATM机知道的事,银行也一准知道且一准认帐。这难道还有疑问吗?银行和ATM机对普通公众来说分得开吗?
' D% d) a: G0 y- ^7 P 而且,如果认为ATM机知情不等于银行知情的话,那么,银行每天通过机子发出的成万成亿的取款也就通通无效。因为这些取款人正常取款时,银行也一样不知情。道理能这么说吗?
# }2 ?, T" d/ F. d 还有,许霆案中,任何时候,都是ATM机自动也就是自愿吐款,只是吐错了。那么,许霆和以后碰上这类问题的人该怎么办才不会受到法律追究?拿钱走,犯罪;丢在那里,任别人去拿走,让别人去犯罪?——且慢,别人又是拾得还是盗窃?——把钱马上送给银行,取款者有这个义务吗?不履行这个本来没有的义务,就是犯罪?!明明是ATM机出错,也就是银行出了错,去要让取款人承担不应承担的义务,而且不履行这个义务就是犯罪,这是哪门子的道理!; O" u) G' K4 u
第三,法院的判决书前后完全矛盾。在认定许霆是盗窃时,需要说银行不知情,就说ATM机不是金融机构,ATM机知情不算银行知情。在找被盗者时,又不能说是ATM机被盗窃,只能说是金融机构被盗,又反过来认定ATM机是金融机构!先说ATM机不是金融机构,人家不知道你取款,你是盗窃;然后说ATM机是金融机构,那么你偷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该判你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判你无期那还是轻巧的!综上所述,只能认定ATM机是金融机构,那么,许霆取款银行是知情的,而且是自愿付款,其盗窃罪不能成立。
. l0 K$ `- X, L3 g 二、许霆的行为不是诈骗罪。同盗窃一样,刑法也没有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是诈骗。但就实践来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缺一不可的条件:0 W, l j+ `$ @- m* v4 x- }# }: O! i
(1)、有故意诈骗的心理;0 |# z8 v5 V$ b: T
(2)、有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 h/ S7 t1 v* H/ f& E7 G# f (3)、被诈骗者因被骗而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作出错误行为。
( d; c- W$ _( t; h8 h0 v 第(1)、(2)项乍看也没啥。那我们分析一下第(3)项。
7 R9 i: V5 D6 k2 n( Z 许霆可以说有诈骗意图,也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有编造虚假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但是,ATM机是否因他的诈骗而陷入错误码认识并据此作出错误的吐款行为,致使巨款被取?% i- @5 n/ V/ V0 X* J6 _/ l
答案是明显的,ATM机的错误是其自身的,完全与许霆的诈骗行为不相干。这个错误可能刚好在许霆取款时发生,但更大的可能性是在前就存在。无论哪种情况,都与许霆的诈骗行为无关。因此,许霆不能成立诈骗罪。因其诈骗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H: Z6 ]( r2 y& S+ M4 \ 还有一个问题:许霆在后来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错误取款的情况下,仍多次取款,此时是否可以说其行为是诈骗?因为如果他不再取款,款项数额就不会增加。对此该如何解释?实际上,正如第一次取款时许霆不成立诈骗一样,ATM机后来的错误也一样不是许霆的行为造成的,而是其早已存在、反复发生的一个程序错误。这个错误程序是等同于银行事先设定的,因为维护ATM机的正常运转是银行的责任,机子的错误造成的责任也只能由银行承担。那么,银行设定了程序规则,取款人按照银行的这个规则进行取款,却陷入了犯罪的境地。如果我们非要处罚取款人的话,那是不是也应当追究银行的陷害罪?按照别人定下的规则同他进行活动,却成了诈骗别人,天下有这个可能吗?
* W* ^, f/ [# ? ` 三、许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侵占罪。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而拒不退还,或者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3 f, d" u! L j; y `1 h也就是说,根据刑法,侵占罪有一个前提,就是要合法地代为保管他人财物。而本案中,银行与许霆之间并无委托保管的关系,许霆根本不可能成立侵占罪。1 }9 o+ \* e3 s7 \: Q7 I5 F& W* j
综合以上所有论述,许霆可能涉及的所有罪名都不能依法成立,所以,依照现行刑法,许霆无罪。( k) c7 k4 n7 n' w( P* V
那么,国家立即通过法律,宣布这种行为有罪行不行?我看不行。前面第一部分的结尾我说过,这是银行的错误造成的付款错误,如果取款人不承担马上向银行还款的义务,就是犯罪的话,那么银行简直就成了法院,想陷害谁就能陷害谁,只要这个人是它的客户。因为一切存款数据都在银行手里掌握着,它当中有人想改改,即使不是小菜一碟,也不能说就一定是大餐一桌吧?立这样一条法律,是极易诱发道德危险的。同时,立这样的法,对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也是有害的。它淡化了银行应有的责任意识。如果这样,银行就不会用心去设计和维护好自己的工作设备及其程序。因为它可以随时因自己的失误而主张某笔取款无效,并要求追究取款人的责任。那样,天下只有大乱了。而且,退一步讲,即使现在立这样一条法,也不能依据它判许霆有罪,因为许霆作出行为时,这条法律尚不存在。
9 [9 E( b6 V, v) p9 k 最后,还有一点要说。许霆无罪,这案子是不是就这样算了?当然不是。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刑事责任,有民事责任,有行政责任。许霆至少还是要承担返还所取款项给银行的民事责任的。从民法理论上讲,许霆所取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但是,有一句话必须强调,许霆要还银行的钱,但许霆无罪;不但无罪,银行还应当向许霆承担其取款不能所蒙受的损失。因为许霆压根儿就没有取出属于他的那一份钱。
, `' l& u# x* R+ B' ~
1 G, B' f6 c, a0 V作者声明:未经作者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不署作者姓名转载本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