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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许霆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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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1 11:19:4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论许霆无罪) L. I: Z1 E7 h5 L( i
作者:冯向康7 Y4 P/ u3 E) R0 [7 }3 K. J
    近期,许霆案引发了全国上下的大讨论。为了让许能得到较为合理的法律结果,也让公众比较能够接受,有人建议给许霆“法外施恩”。这当然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这一案件,就会发现,许霆根本就无罪,用不着“法外施恩”。
. ^* u; ]0 l* y6 e. ]& s    为什么说许霆无罪?因为现行刑法中,没有一条能作为判许霆有罪的依据。
, ^& F9 a6 _- Q5 }; ]4 h1 ~按现行刑法,涉及许的全部罪名是三个:盗窃、诈骗、侵占。法院是以盗窃罪判的无期。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许霆所涉的这三个罪。如果说这三个罪都不能成立的话,许霆就必定无罪。' `% ]8 w* e- X: }
一、许霆的行为不是盗窃罪。  Q! g# @% g& t
    1.关于盗窃罪,刑法是这样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从上面可以看出,什么样的行为是盗窃,刑法没说,只能用人们的常理去判断。5 B5 u5 u/ \8 r3 J% v& o* N  U
    由一般常理来看,盗窃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缺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说是盗窃:) r: [5 `" {3 o+ @9 U3 D+ j7 u
  (1).有故意盗窃的心理;% @- G; e' u# j
  (2).实施了窃取行为;
5 A' _% j% ]1 d' C% Y( V  (3).被盗窃者不知情,更不可能有故意配合的行为。
: `% B5 t7 W5 O) {+ b, x: p; Q  k( c    2.对1中的(1)、(2)两点,乍一看都没什么不对,但第三点一分析就有问题。  W% E5 G6 ~7 }6 S/ k
    许霆案中,被盗窃者是谁?按判决,是“金融机构”。那么,许霆的取款行为,“金融机构”知情不知情?如果不知情,许霆就是盗窃;如果知情,许霆就不是盗窃了。“金融机构”知不知情呢?我们不忙下结论,且来分析分析。3 e/ v& X8 Z  I6 }- R
    有人说“不知情”,法院也是这样认为的,否则法院就不会以盗窃罪判许霆无期徒刑。那么,说不知情的理由是什么呢?就是“机构是人和设备共同构成的,许霆取款,‘人和设备共同构成的金融机构’不知情。”当然,这不是判决书中的话,而是一些法学专家帮助法院解释清楚的。3 N% e2 G  @1 I! r" Z2 U2 P
    老天爷,这个理由出的问题实在大得让人佩服得要磕头!% l5 ?5 s$ U7 Z$ l* N7 G
     首先,只有“人和设备共同构成的”才能叫作机构?那么,如果我要找一个“机构”,光找员工自然不行,再找到机构负责人也还是不行,因为只找到了“人”,没有“设备”,我不算找到了“机构”;找到设备,摸着它,也不行,因为没人,哪怕这设备能办成我要办的事,又是“机构”自主安装的,也还是不行,也不算了找到了机构?这就好比你用法律叫我去找“水果”,找不到就要判我的刑。但桃子不算“水果”,梨儿也不算“水果”,我必须得找个“水果“给你,才能逃脱这一劫难?许霆找到银行自主安装管理的ATM机,不算找到“金融机构”,而只是找到了ATM机,这说得通吗?7 G, I4 K% O' l# W3 m
    其次,ATM机难道不属于金融机构?ATM机是银行自主安装的,为银行办理正常的取款业务,由银行管理,并对其行为负责,难道它还不属于金融机构?许霆的取款,ATM机是知情的,而且是自愿吐款,这一点连法院都承认。ATM机知情,它又属于银行的组成部分,因此它知情就等于银行知情,它自愿吐款就等于银行自愿付款。因此,金融机构对许霆的取款知情,许霆的行为就不可能是盗窃。而且,ATM机的吐款,说明了它配合了许霆的行为,这也是不可能在盗窃中出现的事情。
/ P  N+ I0 p% p( ~  a- q3 Z3 J2 H: a    讲到这里,可能还有人要钻牛角尖,说ATM机是机子,是机器知道而银行不知道。这种理由实在不值得一驳。但恐怕法院判决时还就是卡在这儿了。所以也有必要说一说。大家知道,民法理论中有一个“内部关系不对抗第三者”的原则。银行与ATM机的关系,就是机构与窗口的关系。机构要办事,必得通过窗口;窗口办的事,也就等于是机构办的事。也就是说,银行与ATM机的关系是内部关系,而取款者是第三者。我取款者作为第三者,我不会去管你们银行与ATM机之间有什么关系,也管不了,没这个能力,更没这个义务。我知道、也是应该知道、同时也是只可能知道、只有必要知道的事实,就是我的存款是在银行,银行指示我可以在ATM机上直接取得我在银行的存款,而且不需要再向ATM机办理任何登记注册手续。这样,我难道还没有充分的正当理由相信银行和ATM机是一家吗?银行知道的事,ATM机肯定知道;ATM机知道的事,银行也一准知道且一准认帐。这难道还有疑问吗?银行和ATM机对普通公众来说分得开吗?
' D% d) a: G0 y- ^7 P    而且,如果认为ATM机知情不等于银行知情的话,那么,银行每天通过机子发出的成万成亿的取款也就通通无效。因为这些取款人正常取款时,银行也一样不知情。道理能这么说吗?
# }2 ?, T" d/ F. d    还有,许霆案中,任何时候,都是ATM机自动也就是自愿吐款,只是吐错了。那么,许霆和以后碰上这类问题的人该怎么办才不会受到法律追究?拿钱走,犯罪;丢在那里,任别人去拿走,让别人去犯罪?——且慢,别人又是拾得还是盗窃?——把钱马上送给银行,取款者有这个义务吗?不履行这个本来没有的义务,就是犯罪?!明明是ATM机出错,也就是银行出了错,去要让取款人承担不应承担的义务,而且不履行这个义务就是犯罪,这是哪门子的道理!; O" u) G' K4 u
    第三,法院的判决书前后完全矛盾。在认定许霆是盗窃时,需要说银行不知情,就说ATM机不是金融机构,ATM机知情不算银行知情。在找被盗者时,又不能说是ATM机被盗窃,只能说是金融机构被盗,又反过来认定ATM机是金融机构!先说ATM机不是金融机构,人家不知道你取款,你是盗窃;然后说ATM机是金融机构,那么你偷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该判你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判你无期那还是轻巧的!综上所述,只能认定ATM机是金融机构,那么,许霆取款银行是知情的,而且是自愿付款,其盗窃罪不能成立。
. l0 K$ `- X, L3 g    二、许霆的行为不是诈骗罪。同盗窃一样,刑法也没有说明什么样的行为是诈骗。但就实践来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缺一不可的条件:0 W, l  j+ `$ @- m* v4 x- }# }: O! i
  (1)、有故意诈骗的心理;0 |# z8 v5 V$ b: T
  (2)、有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 h/ S7 t1 v* H/ f& E7 G# f  (3)、被诈骗者因被骗而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作出错误行为。
( d; c- W$ _( t; h8 h0 v    第(1)、(2)项乍看也没啥。那我们分析一下第(3)项。
7 R9 i: V5 D6 k2 n( Z    许霆可以说有诈骗意图,也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有编造虚假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但是,ATM机是否因他的诈骗而陷入错误码认识并据此作出错误的吐款行为,致使巨款被取?% i- @5 n/ V/ V0 X* J6 _/ l
    答案是明显的,ATM机的错误是其自身的,完全与许霆的诈骗行为不相干。这个错误可能刚好在许霆取款时发生,但更大的可能性是在前就存在。无论哪种情况,都与许霆的诈骗行为无关。因此,许霆不能成立诈骗罪。因其诈骗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 H: Z6 ]( r2 y& S+ M4 \    还有一个问题:许霆在后来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错误取款的情况下,仍多次取款,此时是否可以说其行为是诈骗?因为如果他不再取款,款项数额就不会增加。对此该如何解释?实际上,正如第一次取款时许霆不成立诈骗一样,ATM机后来的错误也一样不是许霆的行为造成的,而是其早已存在、反复发生的一个程序错误。这个错误程序是等同于银行事先设定的,因为维护ATM机的正常运转是银行的责任,机子的错误造成的责任也只能由银行承担。那么,银行设定了程序规则,取款人按照银行的这个规则进行取款,却陷入了犯罪的境地。如果我们非要处罚取款人的话,那是不是也应当追究银行的陷害罪?按照别人定下的规则同他进行活动,却成了诈骗别人,天下有这个可能吗?
* W* ^, f/ [# ?  `    三、许霆的行为也不可能是侵占罪。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而拒不退还,或者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3 f, d" u! L  j; y  `1 h也就是说,根据刑法,侵占罪有一个前提,就是要合法地代为保管他人财物。而本案中,银行与许霆之间并无委托保管的关系,许霆根本不可能成立侵占罪。1 }9 o+ \* e3 s7 \: Q7 I5 F& W* j
综合以上所有论述,许霆可能涉及的所有罪名都不能依法成立,所以,依照现行刑法,许霆无罪。( k) c7 k4 n7 n' w( P* V
    那么,国家立即通过法律,宣布这种行为有罪行不行?我看不行。前面第一部分的结尾我说过,这是银行的错误造成的付款错误,如果取款人不承担马上向银行还款的义务,就是犯罪的话,那么银行简直就成了法院,想陷害谁就能陷害谁,只要这个人是它的客户。因为一切存款数据都在银行手里掌握着,它当中有人想改改,即使不是小菜一碟,也不能说就一定是大餐一桌吧?立这样一条法律,是极易诱发道德危险的。同时,立这样的法,对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也是有害的。它淡化了银行应有的责任意识。如果这样,银行就不会用心去设计和维护好自己的工作设备及其程序。因为它可以随时因自己的失误而主张某笔取款无效,并要求追究取款人的责任。那样,天下只有大乱了。而且,退一步讲,即使现在立这样一条法,也不能依据它判许霆有罪,因为许霆作出行为时,这条法律尚不存在。
9 [9 E( b6 V, v) p9 k    最后,还有一点要说。许霆无罪,这案子是不是就这样算了?当然不是。法律责任的承担形式,有刑事责任,有民事责任,有行政责任。许霆至少还是要承担返还所取款项给银行的民事责任的。从民法理论上讲,许霆所取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但是,有一句话必须强调,许霆要还银行的钱,但许霆无罪;不但无罪,银行还应当向许霆承担其取款不能所蒙受的损失。因为许霆压根儿就没有取出属于他的那一份钱。
, `' l& u# x* R+ B' ~
1 G, B' f6 c, a0 V作者声明:未经作者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不署作者姓名转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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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1 11:31:06 |只看该作者
0.a3
为什么我的眼里常含泪水,只是我对这片土地爱的深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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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1 11:31:33 |只看该作者
:n
1804年12月2日,拿破仑正式加冕为法兰西第一帝国皇帝。他曾自豪地说:“我的光荣不是在于打过40次胜仗,因为滑铁卢的一次失败便可使这一切完全被人忘记。但不会被人忘记、而且永垂不朽的,却是我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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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1 11:49:30 |只看该作者
:( 3 L; H9 e2 ]; `/ q1 ?
哪能这么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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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1 11:59:32 |只看该作者
:n
早起的鸟儿有虫吃...
早起的虫儿被鸟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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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1 12:11:58 |只看该作者

许霆确实构成盗窃罪

楼主之文,有几处谈下自己的看法3 L- M( d/ w, ?6 n  N
楼主认为“什么样的行为是盗窃,刑法没说,只能用人们的常理去判断”,说明楼主并不了解刑法,建议在发表意见之前,应该多了解一些刑法学的知识。
' @2 t& Y2 q! H5 x, W8 Z& R  y2 I4 f0 w
首先,楼主对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的分析,有不全面的地方
' N1 A& O# O5 b盗窃罪确实需要 主观上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但楼主所说将被盗窃者不知情作为成立盗窃的必要条件,是楼主对于盗窃这个罪名的一种误解,正如楼主所说是“常理”认识。+ r, _7 v8 u5 I% p( z
盗窃并不以被盗窃者的主观意识作为要件的。就是说即使被盗窃者知情,而盗窃人误以为被害人不知情的 ,依然构成盗窃罪
- R. D  ]$ U* K' |6 J! F, X+ |( I' I; S# M; s
简单举个例子,在长途汽车上,一个五大三粗的男性犯罪嫌疑人,误以为,一位女性睡着了,而实施盗窃。这位女乘客,虽然知道眼前发生的 一切,因为害怕受到更大的伤害,而假装继续睡觉。
  Y8 P. T* s: E; C* Q' W本案中,被盗窃人知情,难道,这个犯罪嫌疑人,还因此不构成盗窃罪了么?显然构成。- f0 W  N6 c) a0 q3 I
9 N! M1 ~" w7 q8 R9 Y8 J* T1 f6 h% ^
另一个例子,甲,成年人,用1块糖从一个傻子或者不满10岁的小孩手上骗来了一台电脑。. S, w( W3 A& w6 h: W
6 ?" Z- C& j( y8 i
傻子或者小孩,也知情啊,甚至应当说是自愿把电脑给了甲。按楼主对盗窃的理解,旧一定推断出错误的结果。可事实上,我们法硕的考友应该都知道,甲构成盗窃罪无疑。: M2 T3 ^( Y, V/ y) Y6 J

1 ], Y1 [. L3 a/ u) {; g0 U同理,用虚假的信用证明诈骗银行收银员,构成诈骗,而用虚假的信用卡从ATM机提钱,表面同样是诈骗银行的行为,构成的却实盗窃罪。
" K( O, ?7 [- `; p* |1 K2 q) A) z3 c' y* j4 h
时间和能力有限,并没有作深入的分析,但了解了这些内容,对于许霆案是否构成盗窃,法硕的同学应该有自己的认识。
8 Q' p. m8 N! I* H. b! c至少,楼主的分析说服力还显不够。
掬水月在手,弄花香满衣  尝将酒醉鞭名马,惟恐情多误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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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1 12:17:06 |只看该作者
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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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2 09:59:44 |只看该作者

楼主回应6号

首先感谢你的关注。9 v9 X. Z# Y, E2 H, K; Q2 U' i0 Z
但是,这件事判了无期,几乎人命关天。我们不得不把它分析清楚。这是我们当代法律人的责任吧。
9 p; }# x( x8 ?6号朋友说:“楼主认为“什么样的行为是盗窃,刑法没说,只能用人们的常理去判断”,说明楼主并不了解刑法,建议在发表意见之前,应该多了解一些刑法学的知识。”本人确实不敢说对刑法有十分深入的了解。但是,刑法中确实没说什么样的行为是盗窃,这却是不争的事实。
( M, F6 H7 j7 T9 C
$ q7 s1 q( o$ h& F6 @) t. r& K6号朋友说:“盗窃并不以被盗窃者的主观意识作为要件的。就是说即使被盗窃者知情,而盗窃人误以为被害人不知情的 ,依然构成盗窃罪。”这点我赞成。看来我在原文中表述存在不到位的问题。我没有说明许霆案中许不存在误解,ATM机也没有被误解的可能。在本案中,ATM机不但知情,而且还主动配合了许的行为,是自动吐款。举个例子,你知道别人要偷你的东西,他伸出手来,你把东西掏给他,他算盗窃吗?
- t  w/ C1 j. I对于6号的几个案例,我看都与许案不沾边。前提错了,他总假设许霆对ATM机的知情有误解。& \/ k% T) e) U. f2 Q: Z
当然,如果真要评论一下这几个案例的话,第一个是盗窃罪,是正确的;第二个就是诈骗而非盗窃了;第三个呢,前半部分对,后半部分不对,不是盗窃,而是信用卡诈骗了。$ d; c; v  [8 G9 w$ e/ D3 K" O
再次对6号表示感谢!交个朋友,请发给我你的博客,有空也到我的博客转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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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2 11:39:59 |只看该作者

看法1

这个话题总算有回应了。我也感谢你。5 e3 L( D0 @9 H; O' F  O
楼主千万不要介意我说什么“楼主对刑法不了解”的话。如果大家都对这个案子感兴趣,不妨多聊聊。$ b& ~3 i: X' i' t( w, s
在此纠正,用虚假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钱,的确是信用卡诈骗,我前面的说法是错误的。实在是很难为情。) j! L; d$ V7 ~8 S+ Z1 ~
这是我想例子时没考虑成熟。其实,我想举的例子是,拿假的硬币去自动柜员机上买东西,是盗窃无疑。% `& Y7 ^3 W3 o) W! Y! D
我举的例子并非要与许霆案一一比对,只是来说明,在盗窃的定性上,并非全部遵循人们“常理”的认识。
: Z8 g% q% o: A8 Q7 @; G但是,第3个例子中,“甲,成年人,用1块糖从一个傻子或者不满10岁的小孩手上骗来了一台电脑”,实为盗窃。楼主可以慎重考虑一下。一个傻子,或小孩(如果楼主觉得10岁有点大,为了达到例子的意图,我们可以尽量把小孩往小里想),本身没有辨识的能力,甲虽然使用了欺骗的手法,但是小孩或傻子,只是他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工具。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可以这样说,甲利用了没有辨识能力的小孩或傻子,窃取了小孩或傻子的家人的财产。
2 x( P% k) k8 l" C0 T5 [) q: o9 i" v" k4 ?/ t- A, \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刑法的行文专业性很强,对于他的条款和概念的理解,既不能完全按着“常理”的认识来理解,那样必定会形成偏差,理解一个罪名,必须深入的分析四大要件,以及其它的司法解释。比方说,刑法中对于抢劫,绑架,侮辱,诽谤等规定旧与我们常理的认识有很大出入,相同的例子,举不胜举。同时,我们也不能局限于它的文字,刑法确实没有规定“什么是盗窃”,也没这么规定的。刑法也没有规定什么是“强奸”,什么是“间谍”。毕竟它不是一本教科书,也不是一本词典。它的专业性很强。如果象楼主那样觉得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所以要按“常理”来认识,这个想法就很有问题了1 _& O. Z! n) L+ b9 w

, x& X* c' Z8 H$ M6 {1 G3 J[ 本帖最后由 kelvin 于 2008-3-12 11:45 编辑 ]
掬水月在手,弄花香满衣  尝将酒醉鞭名马,惟恐情多误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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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12 11:46:49 |只看该作者
赶着吃中午饭
0 ?" {6 p, S1 b& L) v下午来还有话有说:n
掬水月在手,弄花香满衣  尝将酒醉鞭名马,惟恐情多误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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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复刚哥

兄弟,不必担心大家有语言上的伤害。正如你所说,我们可以好好计论一下。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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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有罪的
灌水狂人=发帖回帖刷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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