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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有关招生政策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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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1 18:37: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由国家教育部进行宏观指导,各级高教行政主管部门和招生单位分级管理,具体实施。下面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与招生的有关政策解释。2 e& M% N+ a3 v; t6 p; l
(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类型+ O+ \( D/ v; z% g" c* Q6 b$ D
全国法律硕士联考招生包括以下四个类别:' ?, V$ H3 v4 }. s1 Z/ m1 s
  计划内国家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双向选择就业。& i2 [' \* [4 r) H3 ^2 k2 G
  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招生时定向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
' g! _1 N" E( h  委托培养:招生时委托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委托培养合同,不转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承担,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委托单位工作。
; i# K' h2 D5 v9 y2 x  自筹经费:招生时学生和学校签订合同,培养经费由学生自行承担,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将转入学校,毕业后由学生自主联系单位,学校推荐,并负责开出就业报到证。8 a, A; u1 n! }, i$ o' A6 {1 q
上述四类根据是否收学费又可以分为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两种。计划内招生一般不收学费,但招生名额较少。计划外招生通常收取不菲的学费,但好处是招生名额较多。计划外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收费标准各校有所不同,一般在每年7000元到10000元左右,也有少数学校每年收费达到一万多元。) k2 c) m0 d. e+ M1 @: q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类型
+ e% i1 V7 o9 |0 k! N: s. F3 G目前,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包括两种:
- u% H/ M, w: r; R, c7 t/ k第一种是参加每年一月份左右举行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的研究生,招生对象为应届或往届的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历者),考试科目为四门:政治(100分)外语(100分)实行全国统考,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民法学,150分)和综合课(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和宪法,150分)实行全国联考,考试指定用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每年更新出版。录取类别包括计划内非是向、计划内定向、计划外委培和计划外自费,学习方式有全国制脱产学习和在职不脱产学习,毕业时获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 q- Y- c  b! T
第二种是参加每年十月份左右举行的全国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招生对象为具有法律或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的法律实践部门在职人员,考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由各校自行命题,外语、专业基础课和综合课实行全国联考,考试用书为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德语)考试大纲》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录取后全部是委托培养,采取脱产、半脱产和在职兼读等多种方式学习,毕业时只获硕士学位证书。
. }- B2 t3 K: y2 D$ A) g  u(三)初试与复试% |8 K6 B8 Q! D/ g5 Q3 N: W
全国统一招考硕士研究生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m- G+ P% D# B& R! N4 O% i
1、初试; F3 d5 e' T$ b
初试由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安排在每年春节的前15天到前10天左右进行。对于初试中的专业课程,教育部提出了以下几点原则要求:. a1 I5 n: x2 j0 z2 y* [
(1)试题的难易程度要根据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入学时必须具有的基本要求来确定。一般应使应届本科毕业生中的优秀学生能取得及格以上成绩。为便于选拔,试题中还应有一部分内容,用以测验考生掌握该门课程、融汇贯通、独立思考的程度,以及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但这类内容所占分数最多不超过总分的20%。  D* J( Q' N+ I. r
(2)试题应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并适当均匀地分布在几个基本方面,一般可以包括基础理论、实际知识、综合分析和论证等方面的内容。各课程的试题在命题时要注意既能测试考生掌握有关材料的情况,又能反映考生理论分析的能力。
  y! S6 @5 B! v. J(3)试题中不得涉及尚存在重大学术争议的问题。0 f. b8 a, W- W, J3 |( H6 |7 j
(4)各招生单位不得对业务课考试规定复习范围、指定参考书目和公布复习大纲。
& n- F5 w, H9 O1 \- z2、复试
! Q  I" ?6 I6 O- L初试后还要经过复试,才能正式被录取为研究生。复试由各招生单位负责,一般安排在4月下旬到5月上旬左右,各招生单位自行举行。招生单位对考生初试成绩进行登记、统计和测算分析后,根据国家教委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和录取原则,结合本校(院、所)情况拟定复试标准。复试标准须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院、所)长组织有关人员审定,并报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和主管部门备案。 招生单位根据拟定的复试标准,将符合复试资格的考生的有关情况,以及接受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考生的情况,提供给系(研究室),由系(研究室)在征求有关指导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后,提出复试名单。最后由校(院、所)长召开有关会议审批确定复试名单。 对于初试成绩符合国家教委复试基本要求,招生单位拟不复试录取的考生,应及时将其全部材料转寄第二志愿单位。对于不符合国家教委复试要求的考生材料不得转寄其他招生单位。 对于个别初试成绩未达到国家教委制定的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招生单位拟对其进行复试的,需上报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审批。少数招生单位经国家教委批准,可自行审批。个别考生(不含同等学力考生),初试成绩突出,同时招生单位对其课程学习、实验技能和科研能力等情况比较了解,认为确有培养前途的,经指导教师提出,系、校(院、所)批准,可以不复试。对于同等学力考生须全面、严格复试。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复试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
5 Z/ @6 c" ~9 s. ~4 b( q2 F; s! j根据复试名单通知考生进行复试。复试前由招生单位组织有指导教师参加的复试小组,根据专业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确定复试内容、复试试题和复试形式(口试、笔试或实践环节的考核等,一般以口试为主)。. e  I  ^$ i  u7 w3 T
(1)复试的范围。法硕联考生都被要求参加复试。复试不通过的,不能被录取为研究生。$ U! G* |. c8 }$ G. E
(2)复试资格的确定。各招生单位根据考生初试成绩、学历以及招生规模等做出综合分析、全面衡量后提出复试名单。名单确定后,由招生单位通知考生本人参加复试,并向考生所在单位了解考生表现,函调考生人事档案。
4 ~' Q6 O3 G7 L" o" M. k(3)复试的内容。复试没有一定之规,内容比较灵活。常见的是针对有关专业知识进行面试,考察综合运用知识的熟练程度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口试和实践操作,也考核口头表达能力和实践技能。也有询问个人专业兴趣等方面问题的。 8 D* y; ?3 z+ W! X
(4)复试的形式。复试主要有笔试、口试和实践技能考核三种。一般情况下多采用口试形式。对于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比较严格,规定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两门本科生主干课程,具体科目由招生单位规定,考试方式为笔试。
9 U, D9 [* A8 Z(5)破格复试。对个别初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分数线,但业务能力强、总体条件突出的考生,招生单位可根据招生规模和专业需求等情况,向所在省(市、区)高校招生办公室申请破格复试。通常这种情况都卡得很紧,以防走后门。 0 D  f. _2 ]9 J+ m5 Q; \; b
(6)复试体检。从2000年起,原先报考时进行的体检改在复试时进行。考生须到招生单位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结束后,由招生单位从医院直接收回《体格检查表》。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t6 Y+ i) r1 }/ ^
(7)复试的重要性。长期以来,复试淘汰比率很小,许多招生单位实行的是等额复试,即准备录取多少人,就通知多少人复试,一个萝卜一个坑,走走过场而已。现在这种情况在逐渐改变,一些热门专业已尝试实行较大的差额复试,复试淘汰率有提高的趋势。而且,有些专业通过复试来最终确定录取排名,而录取排名则关系到公费还是自费问题,所以切不可掉以轻心。
) G4 X0 Y& n. @$ ?复试合格、体检合格的,一般在6、7月份会收到录取通知书,9月份正式跨入研究生的行列。
% x8 M! k% Q% s4 P6 K6 ~ (四)法律硕士全国联考评卷  n7 t2 J  V' t2 W9 M5 }! j
按照教育部规定,全国统考科目试卷的评阅工作由招生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校招办统一组织,业务课试卷则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评阅。
) ~' ^  M1 y0 h6 x+ n9 t! y7 I8 Q& A统一阅卷,通常是按照学科成立阅卷组,从各高校抽调骨干教师集中封闭阅卷。阅卷时间一般安排在春节过后,通常数十天即完成。然后有相当一段时间进行后期的核查、汇总、数据分析等工作,因此一般要到3月中旬以后才将成绩送达招生单位。8 K4 q: y; l, F! G' A: B: m. ?  D
各招生单位专业科目的自行阅卷工作一般与统一阅卷同步。由于省却了大量后期工作,因此成绩的发布往往要早一些。
$ s# {% L( d- V5 {4 `( ^政治阅卷。客观题按照标准答案给分。主观题包括辨析题和材料题,阅卷时根据标准答案实行"踩点给分"。由于阅卷老师平均每天要判阅近千份试卷,因此对答案基本上只看个大概或找找要点,或只看各段主题句。这就要求答案尽量言简意赅,关键意思突出,不要废话一大堆,把许多不相干的东西堆上去,以至于淹没了得分点。如果对一些基本原理吃不准,最好不用,否则一旦用错,很可能起相反效果。
5 t4 `& x- Z' c; V' x英语阅卷。英语客观题占分值80%,全部使用机读卡自动阅卷。主观题作文实行人工阅卷。作文评分标准表面上很细,包括主题、句式、语法、拼写、卷面等多项指标。但实际上,阅卷教师平均每天要判800多份考卷,因此只能浏览一下,看个大概,主要就是看各段主题句。所以最好尽量将主题句放在段首,并且多用Firstly,Secondly,Finally之类的词语加以提示。) g9 L9 W& M8 ]6 F& ^7 G
阅卷实行比较严格的复核制度,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重大错误。成绩公布后,如果考生对某个科目的考试成绩有怀疑,可向招生单位提出申请,经招生单位办公室审查同意,由专人负责复查,并将结果通知考生本人。考生本人不得直接查阅试卷的成绩,更不能直接查阅试卷。 9 b2 o% z2 H" {& ]+ ]3 B  f
全国统考初试阅卷工作结束后,由国家教育部根据当年考试情况和报考情况划定总分和单科最低录取分数线。全国联考法律专业硕士最低分数线由国家统一划定。$ u, o, C" k  u* B& ]
(五)法律硕士联考分数线
/ S* P2 ]4 U/ U5 u  x# c  M法律硕士联考分数线实行最低分数线原则,即只要有任何一科的分数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线,或者总分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分数线,除非破格,没有参加复试、被录取的可能。分数线每年都有所变动,总分一般在320分至350分之间,外语和政治一般在50分到60分之间,专业课一般在70分到90分之间。通常情况下,非应届生的最低总分线一般要低于应届考生5分左右,但单科线相同。! P0 {" q2 Y# W. H
需要指出的是,总分与单科都达到国家最低录取分数线,并不意味着已经通过了初试。首先要看成绩是否达到所报考院校的最低分数线要求,因为部分招生单位、地区可能在国家最低分数线上作适当调整(注意,部分冷门专业、院校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制定低于国家标准的最低分数线);其次,还要看自己总分成绩是否达到报考专业的要求。
2 e* U' u% j. @4 F+ b. b一般来讲,名牌学校由于报考人数较多,招生名额有限,初试录取分数也就水涨船高。由于报考人数多少的原因,每年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某些学校或专业分数线极高,许多成绩过线、甚至高分的考生不能被录取;同时,有些学校则招不满人。这种情况下,一批成绩过线但总分不够高、不能被所报学校录取的考生在条件具备、对方愿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调剂的方式转入其他学校。虽然考生不一定能够调剂到理想的学校,但考虑到能够早一年攻读法律硕士,调剂也未尝不可。毕竟,在目前找工作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早一年毕业比晚一年毕业找工作的机会要好一点。3 \, S2 T2 u/ M2 T! ]
(六)调剂: ~9 `8 L: }( G
教育部规定,考生如果符合复试条件而不能在第一志愿院校参加复试的,考生档案应送至第二志愿院校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剂。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由于招生计划的限制,有些考生虽然达到分数线,但并不能被安排复试或复试后并不能被录取,对这些考生,招生单位将负责把其全部材料及时转至第二志愿单位。经过考核,学校会为符合条件的考生发面试通知,并向考生的第一志愿学校发放调考试档案的“调档通知”,考生经复试合格后入学。这个过程即称为考研调剂。招生单位对于符合国家教委复试基本要求但由于招生人数限制而不录取的考生,要将其全部材料(所有报考表格、各科目试题和试卷)在规定时间内转第二志愿单位。无第二志愿单位或第二志愿单位亦不能录取的考生,招生单位应将其考试成绩报本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大区调剂中心进行调剂。招生单位未收到调剂考生材料前,不得复试。
: u- a& s% E8 ?% _0 ?根据以往经验,考生在调剂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 V5 t# M) w) h$ T( i4 L; b) @第一,积极主动。在某种程度上讲,调剂成功的关键在于个人是否积极主动。调剂工作不是由某个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的,而是各招生单位谁缺额谁自己解决,同时信息也并不集中公开发布,往往是哪个考生先联系,哪个考生就能上,时机可谓稍纵即逝。因此,考生在成绩出来之前就要对哪些单位招自己报考的类似专业心中有数,成绩一旦公布,发现第一志愿把握不大的,马上和那些招生单位主动、及时联系,争取在第一时间获取信息,尽量让对方了解你的情况。如果你因条件所限不能亲自到学校调剂,那就应当经常打电话询问一下,同时不失时机地介绍自身的情况,表明你求学的决心和热情,或者将你的相关资料用最快的方式传给对方。当然,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分寸,打电话应该礼貌有加,介绍自己也应实话实说,不可夸夸其谈。* l  {7 v; p7 s& Z! x
第二,广收信息。考生本人在报考时就应留意所报考的专业在全国有哪些单位招生,入学考试科目的招生专业在全国有哪些单位,以便调剂录取。知道自己的成绩达到分数线后要经常和所报考的招生单位研招办联系,尽早知道能否被录取的信息。若不能被录取就尽快与上述单位研招办联系,看哪个单位能接收你,若有中意的接收单位,应及时向该单位表明调剂意向,请该单位研招办及时发函与你的报考材料所在招生单位(一般是你所报考的第一志愿的研招办)取得联系,索取你的报考材料。在材料转寄期间,考生应该经常和两招生单位联系,了解材料寄发和接收情况。& V! J7 W+ c" V8 `" V3 k* z3 P  ]9 u" s
(七)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录取
6 c+ j7 c  y. F" Q2 h  高等学校实行推荐少数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生是 1985年开始试点的。有关这项工作的具体规定和基本步骤如下:3 s" r+ S* Z! H3 ?. e3 H0 h6 ~
推荐工作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的原则,被推荐的学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决心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学习成绩优秀,具有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素质。在进行推荐工作时,不仅要注意对推荐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考核,而且在业务标准的掌握上,既要看推荐生历年的学习成绩,还注重对其学习能力、创新精神及业务特长等方面的考查,避免推荐工作单纯地按分数排队。为了保证推荐生的业务质量,学校还可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  
( ~. P( K+ F2 @# d8 F7 [' m各院校成立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分配名额和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各学科、专业的具体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推荐办法,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校内张榜公布。4 o5 s$ Q( c3 S4 w. R, `9 I: X
推荐名单确定后,学生可持本校的介绍信于规定日期到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校办公室指定的地点查阅招生专业目录,并办理报名手续,领取推荐表和体检表。推荐生可自由选报两个志愿报考单位。
/ K- G# M' }) i7 n7 Y! @; f为了加强校际间的交流,促进学科发展,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应积极鼓励推荐生选报外校或科研机构。
2 M" T. ?: x" C# O% q5 T& s  u9 M! E5 q各推荐学校应组织推荐生进行体检,并将按要求填好的推荐表、体检表一起于规定日期前寄送学生选报的第一志愿单位。
: ~/ \- P  V5 q3 U% y# f接收推荐生的招生单位一般根据推荐生情况对其进行考试(考核),考试(考核)方式由招生 单位自选确定,在录取中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K# _% e+ r+ p, }5 ^( S! i
推荐生第一志愿报考单位对其进行考试(考核)后不予录取,或因学科、专业招生名额限制不能接受的,应于规定日期前将推荐生的有关材料退回原推荐学校并由学校转告本人。- c: L2 ^& G, r3 E8 L
各招生单位只能在学校推荐的学生中进行选拔录取,不得在其他应届本科毕业生中录取,对已确定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招生单位在其入学前若发现其不符合录取要求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7 T" w8 k$ z, `; \/ N推荐生被招生单位录取后,可视实际情况鼓励保留入学资格分配到工作单位工作一年至三年后再入学。
+ B! z- s) a4 B) r6 v2 y, H(八)补考
6 M/ z) |& o% o% {: a& M0 L因非考生本人原因(如试题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情况)而影响考生正常考试的,各考点应将初步审查同意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办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安排补考。同时函告考生报考单位,请他们寄来补考试题。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难易程度应与统考相一致。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统考结束的一个月以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国家教委另行通知。% K$ n) v! y5 Y9 s
(九)政审
1 E" Z$ Q/ K6 V$ C+ t! [   政审是为了保证入学新生政治素质而对复试考生进行的思想政治审查。思想政治审查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政审工作可采取“派人外调”或“函调”的方式。函调的证明信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或人事)部门加盖印章。
3 ~2 G5 c% j. ]3 F(十)小语种考试
* W' \4 P' z: e5 `根据法律硕士联考招生的有关规定,招生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允许考生参加小语种考试。目前,主要招收小语种的学校有:北京大学(英语、日语、俄语)、中国人民大学(英语、日语)、中国政法大学(英语、俄语、日语)、吉林大学(英语、日语、俄语)、山东大学(英语、日语、俄语)、苏州大学(英语、日语)、浙江大学(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武汉大学(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湘潭大学(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南政法(英语、俄语、日语)、西南财经大学(英语、日语)、贵州大学(英语、日语)、中国社会科学院(英语、日语、俄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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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破格复试
" ~$ Z' J  G  q$ G$ U对初试成绩未达到参加复试的基本要求,但业务能力强、专业成绩相对突出,只是总分或某一单科成绩略低于复试要求的考生,如招生单位拟破格参加复试,应填写《破格复试申请表》,签署导师和招生单位的意见,并报所在省(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一般情况,填报第二志愿的考生不允许破格;总分和单科成绩都低于复试要求的考生不允许破格复试。 . o2 D. |" a. }% R
(十二)保留入学资格
, @% |- n$ @4 a1 P' h( ^  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保留入学资格,一般可以先分配到需要毕业研究生的单位去工作一段时间后,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作为定向生或委托生回校学习,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志愿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也可在自愿的原则下分配到那些不需要毕业研究生,但愿接受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的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再回校学习,毕业后另行分配工作。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硕士生入学前工作期间的身份和待遇与同届参加毕业分配的本科应届毕业生相同。
: Q1 H: [& y/ Q! I, z(十三)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原则和标准% |0 C6 s" N$ F( v
录取标准是由国家教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上报统计材料,进行分析测算而制定的,各招生单位根据国家教委录取标准再制定本单位具体录取标准。招生单位根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认真确定录取名单。录取时既要看业务水平,又要看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既要以考试(含复试)成绩为主,也要参考平时成绩和表现。对于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招生单位在确定初步录取后,应通知考生所在学校寄送毕业论文(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考核材料,审核符合要求后,对认为可以获得学士学位的发给通知书。对于用人单位推荐作为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在德、智、体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对于少数科研成绩显著或取得较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在职人员,可以破格录取。
  R, r7 X2 v$ o) W& w) u* u% o(十四)研究生入学考试扩大在职人员招生比例
$ s& B; s) E! R1 z/ d; O4 g4 s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一定生产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一般说来,科研和独立工作能力较强,思想政治方面也较为成熟,多从这部分生源中招收研究生,可以提高研究生的入学素质和培养质量,同时这也有利于加强教育部门和其他实际工作部门的联系。为此,国家教委规定今后研究生招生要进一步扩大招收有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尤其是应用学科主要招收在职人员。国家招生计划内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应尽量从要求定向和委托单位推荐的优秀在职人员中招收。为有利于在职人员应试,要改进入学考试的命题工作,重视能力的考核,认真进行复试,录取时要综合考虑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制定优先录取优秀在职人员的政策。对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四年,思想政治表现好,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在职人员考生,实行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由国家教委授权的高等学校经过对考生的资格审查,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组织单独入学考试。% C7 o$ Q2 j% t. {3 T
    (十五)普通高等学校从现役军人中录取研究生
1 f* U6 q5 k, u6 \7 w4 U各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录取现役军人考生,应与其他考生一样,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2 t$ j) `$ H( `) m; J+ r对符合录取条件,并能够在计划内录取的现役军人考生,不论其毕业后是否转业,均应在计划内录取,招生学校不要按委托培养办理。
7 M+ a6 A& S7 ]( i% W现役军人被录取为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其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总政治部规定办理,书籍费等其他待遇与国家计划内其他脱产研究生相同。
. M1 j9 X* T  v% b现役军人被录取为研究生毕业后的工作安排,按总政治部规定办理。培养学校或其他用人单位如需选留或录用,可经有关主管部门征得总政治部同意后,为其办理转业手续。
4 b+ B8 `0 [. u& ?  e(十六)研究生入学考试有关时间  d( @8 n  Y" _; K) O
教育部大约在每年五、六月份左右公布考试大纲。
, O" x; l9 T) |; b; O/ ~" D招生单位大约在每年六、七月份公布招生简章。. D& k" N! ^! E4 A1 h& i; h
报考时间大约在每年十一月份。网上报名的时间可能早一些,同学们应及时关注所报学校的网站和招生简章。
2 y, n$ E% f; a( e2 F# c8 L9 M3 Q研究生入学初试时间大约在春节之前的十到十五天左右。
9 Z3 e( c9 V+ c* u: w% Q    考试分数和分数线一般在每年的三月份中下旬公布。2 y7 e  I$ ^# U, q) ?
    复试一般在每年的四月下旬到五月份进行。) [0 f% \3 L. r9 u6 f
    调剂一般在每年的五、六月份进行。( y2 v/ J& C' z( l6 N9 `: t, R
录取通知书一般在每年的七月份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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