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盟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2025年法硕联盟论坛vip会员招生
2025法硕辅导班哪个好?
查看: 2239|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辨析题] “有损害,有责任;无损害,无责任。也就是说,有损害发生,造成损害的人就应当承

[复制链接]

7

主题

0

好友

35

积分

法硕少尉

Rank: 3Rank: 3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15 枚
积分
35 点
帖子
8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8-4 18:29: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该理解不完全正确。

(2)侵犯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确实需要损害事实,没有损害,就不负民事责任。不论是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要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之一,缺少损害事实,条件就不具备,就不承担责任。该损害事实是由一定行为和事件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上的不利,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因此,前一句的理解是正确的。

(3)反过来的理解不正确。有损害发生,造成损害的人未必承担责任。因为承担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一般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损害事实存在;第二,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侵权入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承担民事责任,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可能使致人损害的人产生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成立的,致人损害的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的规定,对抗理由包括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的行为等。

回复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35

积分

法硕少尉

Rank: 3Rank: 3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15 枚
积分
35 点
帖子
8
2#
发表于 2011-8-4 18:31:28 |只看该作者
“有损害,有责任;无损害,无责任。也就是说,有损害发生,造成损害的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试用侵权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2

主题

0

好友

1627

积分

法硕上校

Rank: 12Rank: 12Rank: 12

该用户从未签到

金币
523 枚
积分
1627 点
帖子
476
3#
发表于 2011-8-10 01:14:27 |只看该作者
看看答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1 下一条

!qqOnline!

QQ|手机版|Archiver|删贴申请及投诉|本站联系方式|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906号|法律硕士联盟    网站备案:京ICP备17017054号-4

GMT+8, 2024-4-29 05:40 , Processed in 1.125181 second(s), 3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